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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活动设计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44:09 | 移动端:模拟法庭活动设计方案

模拟法庭活动设计方案

德育实践课程模拟法庭活动设计方案

【设计意图】

模拟法庭是在活动课程理论指导开展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借助于学生在活动中扮演角色的过程,庭审过程,法律案例解读过程以及场下观众的观察,使学生能够亲身感受到法庭氛围,了解法律知识,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真正感受到遵法,守法,用法的意义,真正做到从“做中学”,达到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三者的有机统一。

【活动过程】一、准备过程:1、书面资料准备:

(1)选取资料: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的选择,选取了比较贴近学生生活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学生当前遇到的问题选取合适的法律案例。

(2)材料加工:对庭审材料进行加工,在拟定角色的基础上,将庭审材料按照学生需扮演的角色不同进行加工,成为实践活动开展的“剧本”,为活动开展做好准备。

(3)资料复审:由于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极高的严肃性,而教师及学生多为非法律工作人员,因此,在模拟法庭材料准备基本成形之后,应请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复审,以保证所用材料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左图:我校法制

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开庭前准备工作。2、人员拟定(角色分配):

模拟法庭的开展以教学班为依托,组成人员基本分为五大组成部分,参与庭审人员为12人左右,剩余同学为观众参加模拟法庭的观察。(1)开庭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为四人,分别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

员、人民陪审员。

(2)公诉方:公诉方一般设公诉人两人

(3)被告方:被告方人员主要由被告和辩护人组成,需两到三人(4)受害人:结合案情,为方便实施,一般为一人(5)观众:教学班剩余同学

3、物资准备:为保证模拟法庭的开庭环境尽可能真实,需提前准备法庭所需用品,包括法院审判厅的基本用品(如:桌椅,法槌,法袍等),学生文件夹,必要的“证物”等,物资的准备需结合具体法庭案例准备充分。

二、庭审过程实施:1、案情预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模拟法庭中扮演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同学提前以影像的方式预演案件发生的过程,以达到深化认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2、庭审实施:

(1)审判长宣读案件基本信息(2)审判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为: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到庭人员,要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关闭通讯工具。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准提问或当庭发言。中途退席应当保持安静。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

5、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审判过程:

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进入到法庭的庭审过程,过程可以分为: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信息告知被告人权利和义务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公诉人举证法庭辩护(公诉人和被告及被告代理人进行辩护)被告人陈诉意见宣读判决意见,宣判,闭庭。

模拟法庭的设计可参考下图设置:

审判席辩护方公诉方证人席

审判员审判长被告席陪审员

书记员公辩诉护被告方方法警法警证人席旁听席观众席

【活动延伸】1、讨论环节:

通过对学生本身的角色扮演,将案件还原,使学生真切的感受到由于青少年易冲动、过分追求哥们义气等造成违法犯罪导致的严重后果,可以由参演学生发表感言,由其他同学参与讨论,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2、普法活动延伸:通过一次一个教学班的模拟法庭演练,可以由其他教学班以观众身份参观,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将模拟法庭活动过程保留为影响资料,在班会课中进行互换和播放,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

扩展阅读:模拟法庭策划书

法学院

策模拟法庭

划书

法学院学术实践部法学院法学研究会

模拟法庭策划书

为使同学们了解庭审的具体环节和注意事项,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也为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创造契机,提高同学们学法、用法的热情,特举办模拟法庭活动。

一、活动可行性分析

首先,模拟法庭活动是法学院的特色主题活动,曾多次举办。其次,我院有高水平经验丰富的老师,可以给我们以指导。还有,我院在学校四号教学楼三楼有模拟法庭,为此次活动的开展举办提供了保障。二、活动背景

11月份是法学院的首届法律文化节,在此次文化节中模拟法庭活动作为法律实践周的主要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院将呈现极具特色的模拟法庭活动。三、活动目的

在首届法律文化节中办出法学特色,展现法学魅力,使广大法学院同学和学校法律爱好者体会法庭之庄严与神圣,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四、指导老师:丁华宇五、活动时间

宣传动员:11月1016日

举办时间:11月19日晚6点30分六、活动地点

四号教学楼三楼模拟法庭现场七、活动单位

主办单位:法学院

承办单位:学术实践部、法学研究会八、活动对象

法学院06、07级和学校广大法律爱好者九、活动内容及流程(一)活动宣传

制作宣传板,在校园内张贴模拟法庭的宣传海报。(二)活动其他准备

1.模拟法庭举办之前,学术实践部会做好人员(11人)安排,角色扮演,11月15日现场排演,做好前期工作。2.法学研究会组织好活动现场的情况,借用活动的道具。3.学术实践部负责活动后的总结报告。

(三)活动流程

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将严格按照现实法庭审判过程,尽量做到真实、到位。

要旨: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此案中涉及我国“安乐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上尚未承认“安乐死”的情况下,对实践中的“安乐死”的案件,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但应有严格条件。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

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附:模拟案例,详细角色安排和流程。

案例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1*年11月19日

开庭地点:法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孔晓玲;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孔晓玲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1*)3号起诉书。内容略)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被告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

审判长: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被告人:陈述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被告人: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被告人: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被告人:(默不作声)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辩护人:是。

审判长:可以发问。辩护人: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被告人:我有母亲住院的病历。

辩护人: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被告人: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证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证人: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证人:知道。(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公诉人: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公诉人: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证人:是的。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现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201*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1*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201*年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审判长:可以宣读。公诉人:(宣读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内容略。)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举证到此。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于201*年12月4日晚主动到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于文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法警带证人王晓娇到证人席)审判长:证人王晓娇,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证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王晓娇,据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与其母亲平时关系如何?

证人:他们母子关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顺,他得知他母亲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辩护人:被告人的母亲张洁生病卧床期间,你是否去探望过她?

证人:是的,我去过三次医院。我们关系比较好,我过去是陪她聊天解闷,她那段期间很痛苦,经常跟我说这样活着还要拖累儿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尽量开导她。辩护人:张洁是否多次明确地向你表达过想死的想法?证人:是的!(非常肯定的表情)她说在电视上看到过医生给病人实施“安乐死”,这种死法会让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这么死去。辩护人: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王晓娇询问?

公诉人:有。请证人王晓娇如实回答我的问题。被告人于文清有没有固定收入?证人:没有。

公诉人:被告人是否确实无力负担其母亲医药、生活费用?

证人:他一直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公诉人:请法庭注意:我们不能排除被告人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实施故意杀人的动机和可能性!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晓娇退庭!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请求宣读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201*年1月20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顺,深爱着他的母亲,没有任何故意杀害他母亲的动机和可能性。于文秀两星期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至今仍在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她今天无法出庭作证。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66岁。我们自幼丧父,是靠母亲含辛茹苦把我们抚养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从懂事以来,一直非常孝顺。母亲劳累一天下来,弟弟就打好洗脚水,亲自给母亲洗脚;母亲病了,他就陪在床边聊天,尽量让母亲心情高兴。弟弟多次跟我说过,妈妈把我们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们再穷,也不能再让她受苦受累了。母亲自从201*年10月住院治疗脑溢血以来,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尽一切办法筹借钱物治疗母亲的病。可是,家里一直就很穷,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为了凑钱,他的头发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看到母亲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样子,他时常泪流满面,为不能治好母亲的病而感到自责。那天下午,在母亲不断苦苦央求下,弟弟忍着巨大痛苦协助母亲结束生命,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虽然我不在现场,但是他绝对没有故意杀害母亲的想法,我愿用我的生命作担保!请求法院宽大处理,放了我弟弟吧!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人证言有无异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请求出示泗水区人民医院于201*年11月13日出具的被害人张洁的病历,证明被害人身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无治愈希望。审判长:可以出示。(法警将病历投影到屏幕上)审判长:公证人对此有无异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你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辩护人: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山河市公安局、泗水区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取证,以及刚才法庭所作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亲医治无望时,遂放弃对其医治,用电击手段将其母亲杀死。被告人对其杀母行为供认不讳,并有邻居陈妍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观上明知电击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现本院针对以上所举事实和证据,特提出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被告人:我再说一遍,我不是故意杀死我母亲!你们以为我不想让母亲活下来安度晚年吗?我这么大个人,没有做到什么可以给母亲高兴欣慰的。知道她的病以后,我别无所求,只想多找点时间好好照顾她,孝顺她。可是,我看着她遭受痛苦煎熬却毫无办法,你说我能怎么办?去盗窃?去抢劫?不行啊!那是犯法的啊!我只是遵照母亲的遗愿让她安乐的离开,难道这也犯法了吗?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行补充辩护。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于文清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群众,刚才又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我认为起诉书将“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被告于文清是无罪的,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动机,目的是为了减轻他母亲的剧烈痛苦;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杀人的故意,而“安乐死”在本质上不同于故意杀人罪,它需要具备两个要件:1.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医学上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持续的、难以忍受的;2.病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安乐死”没有改变绝症患者必死的命运,也就是说被告人于文清没有必要去追求其母亲“死亡”的目的,更谈不上有杀人的故意,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指控不能成立。三、“安乐死”是个人行使其生命处分权的体现。在不妨害公序良俗的原则下,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人权。每个人不但享有生命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享有死亡选择权,任何机关不得剥夺。“安乐死”从性质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是一个意识清醒却无法行动的人将自己对生命的处分权授权他人的行为。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公诉人,自杀这种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否也有罪呢?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公诉人,无法行动的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又如何来保障呢?允许一个健康的人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又禁止一个无法行动的人以授权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难道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母亲多次表达了其想早点死去解脱痛苦的意愿。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真实意愿,帮助其母亲行使生命处分权,如此而已,何罪之有?综上所述,“安乐死”行为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是一种符合人道和正义的行为,其不具任何社会危害性,是无罪的。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文清无罪。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刚才提出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方对此予以反对。首先,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我国,无论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再次,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予以采纳。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公诉人指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但是对方并不否定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的母亲为尽快摆脱疾病的折磨,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命,被告人基于减轻其母亲痛苦的善良动机实施“安乐死”,完全符合其母亲的授权行为和真实意愿,没有任何犯罪故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于文清,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被告人:审判长、审判员: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电工,没有读多少书,也不懂法律。但我知道做什么事情都要凭着自己的良心。试问世上有谁会那么狠心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呢?可我又有什么办法啊?你们知道我做出这个选择的时候心里承受多么大地折磨吗?就算我的做法很多人无法接受,但我要说,我只是希望能完成母亲人生的最后一个愿望,我问心无愧,因为这是我能为母亲做的最后一件事了!从母亲离开人世的那一刻开始,我就不曾想在这世间苟活。就算法庭判我死刑,我也毫无怨言!但是,无论判我什么罪,就是不能说我故意杀人,我希望法律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审判长: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庭宣判。(敲击法槌)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带下去!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

审判长: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文清起立听判!

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了由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本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清在被害人张洁身患绝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以电击方式杀死被害人,其行为显然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由现场勘验鉴定和证人证言为证,事实真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庭认为:被害人张洁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在生理和心理上遭受持续的、难以忍受的且治疗无望的痛苦折磨,多次强烈要求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如果法律将无权选择死亡绝对化,只能忍受“生”的剧烈痛苦,在痛苦绝望中等待自然死亡的降临,实际上是在让人履行一种承受巨大痛苦的“生”的悲惨义务,这无疑是不人道的。另外,被告人于文清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且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被告人于文清无罪。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庭对你的判决听清楚了吗?你是否上诉?被告人:(喜极而泣)听清楚了,我不上诉!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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