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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专项整治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11:18 | 移动端:燃气专项整治方案

燃气专项整治方案

燃气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工程处液化气使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11局安委办[201*]3号《关于立即开展生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加强监管职责,标本兼治,严格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工程处燃气使用的安全稳定。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目标(一)整治范围

1、工程处及各施工作业队餐厅瓶装燃气及灶具的管理、储存、使用;

2、餐厅是否按要求建设;3、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二)整治重点

1、严厉查处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已经报废的钢瓶的使用,2、要求从正规的燃气点灌装购买燃气,灌装燃气点的销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相关证照要求齐全。

3、开展灶具及其他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各种安全事故

隐患。

4、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使用者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保证燃气使用安全。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排查燃气安全隐患,规范燃气的管理、储存、使用。明确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提升对燃气使用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四、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工程处成立以工程处长为组长,安全部、工程部、物资设备部质量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三民

副组长:张印韩亚军

成员:张朋朋康自领胥永双刘剑勇汪晓芳韩冰(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程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负责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燃气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对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做出查验证明。

2.综合办公室:负责燃气采购的规范化,对餐厅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安全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

隐患的设施,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整改。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2月份)

工程处对营地餐厅及各作业队生活区(餐厅)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工程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份)

1.工程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由工程处组织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生活(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

(三)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4月份)

工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细抓到实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实施,真正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

有效措施将工作部署迅速落实到相关基层单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消除隐患

按照检查要求,严格细致地进行自查自改,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执法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对达到报废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液化气罐、燃气器具要坚决予以报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各类隐患得到及时整治。

(三)强化检查督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确保不发生事故。因为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要利用教育、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员工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整治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七、安全措施

1.液化气钢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通风干燥、不易腐蚀的地方,禁止放置在密封橱柜内。

2.液化气钢瓶严禁暴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严禁用火烧烤或用开水浇。

3.液化气钢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4.液化气钢瓶严禁摔、踢、滚和撞击。

5.液化气钢瓶与灶具要并排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不允许灶台上放灶、灶台下放瓶这种垂直放置的方式。

6.发现钢瓶瓶体、角阀漏气时,应及时通知或送往供应站处理,严禁私拆私修。

7、绝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的方法寻找燃气器具或管线的漏气处。

8、严禁进入燃气异味浓烈的房间,以免燃气中毒。9、严禁自行维修燃气器具。

郑州市三环路快速化工程BT项目第三项目经理部第三工程处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201*年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方案(修改稿子)201*.3.6

杨凌示范区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

案(代拟稿)

为认真吸取西安市“11.14”液化气罐爆炸事故教训,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陕建发201*2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加强政府监管职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稳定。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目标(一)整治范围

全区天然气储存、输配、管网、阀井、调压站(柜、箱)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液化石油储存、运输、经营管理;车用加气站的安全运营;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市场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维

修企业管理;高层建筑、公共经营场所、地下空间等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燃气情况。

(二)整治重点

1、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2、打击非法从事液化气充装、添加剂作业、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使用报废气瓶、擅自排放残液等危险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3、消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施工建设侵入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等隐患,防止因燃气管道受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保障全区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4、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清理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只有取得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许可证和安装维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

5、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使用者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保证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安全。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排查燃气安全隐患,规范燃气企业的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燃气管理体系、燃气动态监管体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提升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由示范区安委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示范区安委办负责本次燃气行业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与督导。

(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包括输气管道企业、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消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施工建设侵入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等隐患,防止因燃气管道受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保障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三)示范区质监局负责对燃气储罐、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

报废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示范区交通局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燃气运输条件的车辆,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对高层建筑、公共经营场所、地下空间等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燃气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中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和整治。

(六)示范区工商局要加强对证照不齐全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进行取缔。

(七)杨陵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域内燃气经营场所和供应站点的调查摸底、隐患整治和治理后的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3月8日开始,4月5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燃气行业全面开展。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8日至3月12日)

组织召开联席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组织、人员、资金,并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动员,确保整治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各相关企业,为深

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治理阶段(3月13日至4月1日)

在这个阶段,要实施部门联动,加强联合执法,具体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由示范区市政管理局牵头,示范区工商局、公安局、安监局参与。主要检查天然气公司高、中、低压管道是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建(构)筑物占压管道或侵入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建设致地形改变后燃气管道埋深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燃气管道台帐、资料是否齐全,能否全面反映燃气管道现状等问题;加气站的安全运营、经营人员挂牌上岗情况。第二组,由示范区质监局牵头,示范区质监局、示范区交通局、安监局、工商局参与。主要检查液化气钢瓶使用、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非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对钢瓶违规修理、翻新、挖补、焊接等行为;规范钢瓶充装、检验场所建设,相关建设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与周边建筑应有相应安全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

(三)检查总结阶段(4月2日至4月5日)。

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

经验,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并将本行业领域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4月5日前报示范区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细抓到实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实施,真正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部署迅速落实到相关基层单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消除隐患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检查要求,严格细致地进行自查自改,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执法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厉打击取缔;对达到报废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燃气设施、液化气罐、燃气燃烧器具要坚决予以报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各类隐患得到及时整治。

(三)强化检查督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认真吸取西安“11.14”液化气罐爆炸事故教训,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落实检查责

任,对重要环节、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确保不发生事故。因为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安全生产、安全使用意识。要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整治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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