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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8:48:11 | 移动端:201*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6:

201*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兽药安全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见201*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二)重点范围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4、列入省农委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三、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

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

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开展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年行动,全面实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四、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年6月至12月。(一)部署阶段

201*年2月,根据农业部制定下达20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年6月至12月,各县、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市场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总结阶段

各县、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6月25日和12月28日前分别向市农委兽医科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采取措施、查处成效)。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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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1*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兽药安全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见201*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二)重点范围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4、列入省农委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三、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

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

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开展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年行动,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四、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年6月至12月。(一)部署阶段

201*年2月,根据农业部制定下达20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年6月至12月,各县、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市场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总结阶段

各县、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6月25日和12月28日前分别向市农委兽医科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采取措施、查处成效)。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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