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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20-09-21 09:30:00 | 移动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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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篇1

  一、目标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州、县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七次全会精神,实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到本单位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做到任务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有工作机构,有工作部署,有工作措施,有检查考核办法,有责任追究制度。

  2、要加强单位廉政文化建设,大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在廉政文化建设上,积极组织创新自身文化内涵,建设好本单位的廉政文化阵地,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格局,营造单位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3、要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学习《两个纲要》和其它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各基层党支部每月要组织党员进行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对管人、管钱、管物等部门的党员干部管理人员,每季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法规专题教育。

  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提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5、领导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开展领导干部警示教育活动等项工作,配合纪检部门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

  6、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并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针对管理中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7、狠刹请客送礼,公款吃喝,乱发实物之风;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之风;狠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之风。着重抓好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8、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9、认真处理好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并及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妥善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10、党政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搞好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二、考核奖惩和追究和处罚

  以上目标责任分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并纳入纪检部门进行考核,实行督促检查,季度讲评分析,年度总结表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责任,区分不同性质和情况,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该责任书从签订之日起到下年度签订之日前有效。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七次全会和2011年全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作出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贯彻反腐倡廉方针,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为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一、加强教育防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工作,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要结合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学习《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发扬优良传统,切实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及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纪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开展以权力观为重点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倡导“读书修德、以德律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在各级领导干部,人、财、物等管理部门重要岗位干部中,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积极推动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在廉政教育活动中,协助、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要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网站,积极开展网络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保持网站内容丰富、信息及时,成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二、强化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严肃党的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必要手段。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尤其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教育部党组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提出的“六不准”。在严格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

  要深入贯彻三个条例,根据省即将出台的落实党内监督十大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操作规程,认真落实“三谈一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生考试、收费、大宗设备物资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学位授予、文凭发放、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等工作的监控,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要继续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在人、财、物管理,基建、招投标、物资采购、招生、收费等方面已建立的制度进行总结和检查,不完善的要健全,不可行的要修改,对无效的要废除;监督部门要认真审视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办学行为,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苗头性问题。进一步深化校(院)务公开工作,使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能始终处于广大教职工监督之中,形成群众监督制约的良好机制。

  三、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能,严肃党的纪律,做到依法办案、查处及时、惩治到位,不断提高查处案件的适应、发现、突破和促防能力。要注重办案综合效果,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完善规章制度和监督,堵塞漏洞,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并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

  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稳定。提倡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完善网上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在发现案件线索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既要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又要鉴别分析,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敢抓敢管、干事业的积极性;对情节轻微以及苗头性问题,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及时提醒,及时敲警钟,防患于未然。

  四、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合力

  贯彻落实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的一项根本性工作。要根据《实施纲要》和省委、教育部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使已有的实施办法深化提高,使《实施纲要》的要求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纪委要全面履行职能,协助党委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把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并加强督促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篇3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事项:

  1.由信访和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

  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

  三、确定谈话诫勉对象的程序

  对学校干部谈话,由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学校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进行;对其他干部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提出意见,征得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进行。

  四、主谈与参与谈话领导

  与学校干部谈话,由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意见》规定的领导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参加;与学校机关干部谈话,一般由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主谈,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参加。按实际需要,校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也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谈话诫勉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

  3.认真所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谈话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谈话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派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和处理。

  3.实施谈话诫勉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八、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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