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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案件律师介入制度创新项目汇报材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6-24 19:54:11 | 移动端:涉检信访案件律师介入制度创新项目汇报材料

涉检信访律师介入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涉检信访当事人可通过检察机关向江北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专门的律师名库中选择律师,帮助其表达诉求,提供案件咨询指导等服务的工作模式。该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我院又进一步尝试将介入人员从律师扩展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心理咨询师等其他"第三方力量",构架起了更加系统的"涉检信访第三方力量介入机制".

一、创新意图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后,检察院面临的信访工作压力明显增大。而现行涉检信访态势下,信访人因对执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导致缠访、闹访现象的也颇多。而律师具备精通法律及中立性的特点,更易取得信访人的信任。律师介入涉检信访案件,能够从中立的角度出发,为信访人系统地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和解答,帮助信访人更好地表达诉求,在检察机关与信访人之间架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更好地促进矛盾的化解,最终达到解决问题、息诉罢访的结果。同时律师的介入也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公平、公正起到监督作用,能促进检察机关自加压力,提高业务水平。

二、创新内容

1、建立机制,明确介入程序。去年下半年,我院与江北区司法局以联合发文形式印发《涉检信访案件律师介入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了四类涉检信访案件可以适用律师介入: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立案决定;不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决定;不服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决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已经引导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另外,根据具体情况,确有需要的其他涉检信访事项,也可以采取律师介入的形式处理。凡符合条件的涉检信访案件,检察院有告知义务,让信访人了解他可申请律师介入。在信访人申请律师介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与司法局联系协调相关事宜。司法局在收到检察院商请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接受信访人服务。

201*年7月,我院在该制度基础上出台《涉检信访案件第三方介入制度实施办法》,将涉检信访介入人员从律师扩展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心理咨询师等其他"第三方力量",构架起了更加系统的"涉检信访第三方力量介入机制"."第三方"人员享有查阅案卷、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会见信访人等权利,以中立方的角色做好信访案件处理的答复、调解、息访等工作。在尊重信访人意愿的前提下,"第三方"可通过接访到场、参与听证会、座谈说理等多种方式进行介入,提升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效果。

2、组建"人才库",明确介入人员。我院与区人大、政协、司法局充分协商,汇集了6位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由该区七家律师事务所推荐的8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涉检信访工作第三方力量人才库",并制作成菜单式名册目录,详细记载其身份信息、专业技能等情况,方便信访人选择。同时,与相关街道、社区、宁波康宁医院等建立协作关系,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性地邀请社区干部、心理咨询师等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信访人是否接受第三方人员介入以及选定名册中哪位人员介入,均由信访当事人自主选择,充分尊重信访人意愿。

3、延伸服务触角,凸显执法人性化。我院在借助第三方力量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同时,设身处地地结合信访人实际情况,给予其物质、心理等救助抚慰,使信访人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重树生活信心。对存在偏执、焦虑等倾向的信访人,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通过谈话、交流等方式对信访人进行心理安抚、疏导,情况较严重时,则邀请第三方心理咨询师实施专业的心理干预,直至其恢复内心平和。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至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或其他社会救助,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信访人,给予经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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