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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睁大眼睛守好责 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6-24 19:38:35 | 移动端:《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睁大眼睛守好责 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从六个方面着力,严防干部“带病提拔”。《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织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必将从源头纯洁干部队伍,净化政治生态。

干部工作无小事。选对选好一个干部,就会有力推动工作、造福一方百姓、带好一方风气。而看走了眼,选错了干部,对有“硬伤”的干部“带病提拔”,则会贻误工作,污染政治环境,损害干部队伍形象。“带病提拔”影响极坏,危害巨大,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态度坚决、意志坚定,对“带病提拔”行为“零容忍”,及时出台《意见》,向“带病提拔”全面宣战。这对那些动机不存、带有硬伤又挖空心思“往上爬”的干部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而对于忠诚干净、心无旁骛、一心干事的干部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意见》既表明了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态度,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概括来说,从三大方面指导和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睁大眼睛守好责,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站好自己岗,守好自己责。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谁负什么责任,谁起什么作用,实行什么制度,交待得一清二楚,没有一点歧义,接下来,就要找准自己的岗位,守好自己的职责了。

程序不能少,标准不打折。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并不只是高度重视那样简单,还有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要做。《意见》强调了四个环节的工作,即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将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延伸、拓展和细化了,四个环节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一目了然,全面规范。在具体操作上,体现了高标准、严要求,比如在了解干部上,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点情况和群众口碑,又要了解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收集整理执纪监督方面的信息,了解识别干部更加深入、透彻、全面;在任前把关上,也细之又细、严之又严,既强调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又对考察对象公示提出改进要求,既提出审核实行“四凡四必”,又要求前移审核关口,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该追责追责,该通报通报。《意见》明确指出,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谁搞“带病提拔”,就问责、通报谁,这样的代价足够威慑力,相信没有谁会愿意冒险干这样的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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