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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26:37 | 移动端: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

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

关于成立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意见

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并呈各位领导:

近年来,我省律师事业发展较快,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律师在各行各业不同类型的公司、企业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从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不仅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有力推进了江西省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如环鄱阳湖经济圈的发展举世瞩目,不但带动了环鄱阳湖经济圈周边经济的发展,还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经济的发展。而这对律师行业,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但许多从事法律顾问事务的律师在实践中却深切地认识到,我省律师行业缺乏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为全省律师提供一个学习、研究、讨论和交流的平台,组织律师学习法律顾问领域的最新知识,研究讨论法律顾问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交流法律顾问事务律师实践中总结出的新经验,以促进和提高我市律师法律顾问事务的技术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因此,江西省律师协会成立组建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理念

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为依托,调动全省律师力量,提高我省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的总体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发展。

二、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目标1、大力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2、提高对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3、创新为企业提供高端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

三、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1、对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进行调研,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

2、组织律师学习国内外法律顾问理论研究的新知识,学习和研究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3、开展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组织律师与学术界、实务界、政府机关、司法部门进行交流;

4、组织律师进行工作调研,对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的实践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门调查研究;

5、为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的咨询服务;

6、为律师协会制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律师行为准则、业务规范或标准提供草案或专门意见;

7、协调律师的专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专业活动相关的支持系统或交流平台,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8、进行律师专业服务信息、理论研究成果和经典案例的收集、整理、印发、报评等工作;

9、参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与国内外同行业专业委员会的交流与互访;

10、为特困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11、完成省律协指派的其他任务。四、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1人(暂由程新太副会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3人(由豫章所徐一新律师担任,另2名在后期活动中推选)

委员:设立时人数为2528人,在后期活动中吸收10人左右。

专委会设秘书2人,由豫章所刘威、王隆彬担任。(二)会员要求

1、年龄在35岁左右,不超过40岁;2、有一定的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3、有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热情,热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会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时间,会员不得缺席。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者,扣款300元/次,三次缺席视为自动退会。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次,两次无故缺席则除名。

(三)会费

主任委员:3000元/年副主任委员:201*元/年委员:1000元/年

五、江西省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委员会议拟定201*年2月下旬在南昌召开,除专业委员会委员外,邀请全省对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有兴趣、有热心的律师积极参加。

筹备人: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程新太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扩展阅读: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7

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长

沙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从全市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具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长沙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经验交流,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总结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促进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总体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扩大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领域,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范。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律师协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二)拓展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工作范围;

(三)总结、交流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整体执业水准;

(四)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五)调处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充分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法律顾问工作,发行律师法律顾问刊物,扩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

(七)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程;

(八)积极开展与其他省和境外律师与本专业有关的交流活动;(九)开展与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履行长沙市律师协会赋予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担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二)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常年担任五家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执业律师提出申请,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委员。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事项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三)使用本专业委员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增补或撤换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六)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七)通过本专业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意见。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三)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四)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五)每年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论文;(六)承担本专业委员会所分摊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三)在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中累计三次请假的;(四)不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的;(五)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工作规则》行为的。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是履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开展各项活动,对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不定期会议或开展不定期活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者活动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审议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长沙市律师协会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主任和副主任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四条主任和副主任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者,其主任和副主任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五条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二)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决定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开展活动;

(四)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五)审议、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经费收支报告;(六)其他应由主任会议行使的职权。第十六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二)督促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的执行;(三)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

(四)签署本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五)行使本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主任委托,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或工作。第二十条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长沙市律师协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对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注意与地方律协及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并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至长沙市律协,由长沙市律协统一批准备案。备案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实行分工合作。第二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第二十六条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活动的律师按省、市律师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第七章经费和公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长沙市律师协会拨款,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二)开展法律顾问交流活动;(三)进行法律顾问舆论宣传;(四)维护法律顾问合法权益;(五)奖励委员;

(六)为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七)对特殊困难委员给予补助;

(八)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主任会议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应当向委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刻制,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管理、使用。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查同意。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和有关机构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事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市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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