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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一中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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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一中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办法(新)

西乡一中学生资助中心

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抓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为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使家庭贫困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学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机构

我校专门成立了西乡一中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办、政教处、总务处、财务、年级组、各班主任。由资助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对特困学生及贫困学生基本信息及贫困情况进行核实,将有关学生材料、数据、签领凭证分类登记造册,保存备查。二、资助原则

1、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2、符合国家政策的资助对象,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倾斜;3、教育、鼓励被资助学生自信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三、资助范围:

在正常招生指令计划内录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调节生、择校生、“三限”生、补习生等。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特困生、贫困生的评审,严格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暂行办法》和《西乡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中的资助对象条件评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或呈明显上升趋势;5、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需提供相关证明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国家助学金”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者;2、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抽烟、酗酒、赌博和聚众请客、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良行为者;4、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如购买奢侈品、使用手机等);5、借读、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7、其他被认定的学习与纪律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五、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普通高中特困生、贫困生的审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开始受理学生的申请,并由班级、年级组、学校三级审核完毕后,由学校资助中心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立我校高中特困生、贫困生信息数据库,并向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上报审批。六、资助金的发放

资助金的发放有两种形式:

1、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是以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给学生。具体过程是:第一次为秋季学期,资助金到位后,学校联系银行为所有受资助的学生办理银行卡,及时将银行卡发给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学生通过密码查询并自由支取。第二次为春季学期,资助金到位后,学校将第一次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银行卡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由银行工作人员将资助金额直接打到银行卡上,然后学校再组织实施发放。

2、其它的助学金资助项目是以现金的形式发给学生。具体过程是:资助金到位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室牵头,组织各年级组长及所有受资助的学生来学校大会议室参加资助金发放仪式。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当场领取资助金。学校提醒学生要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资助金。

附:西乡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流程

学生自愿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乡镇村组提供贫困证明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初步确定资助班级评议小组,名单资助中心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7天

上级下达资助项目及资助人数、金额我校资助管理中心经过研究将名额下达到各年级各年级组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年级组讨论审查各班资助名单,确定后提交给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后汇总信息并发放正式资助申请表上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批准资金拨付后,资助中心组织财务室年级组招开资助金发放仪式,当场发放给学生西乡县第一中学201*年9月1日

扩展阅读:松溪一中学生管理条例(1)

松溪一中学生管理条例(讨论稿)

(201*年9月)

为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管理工作,严肃校纪校规,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松溪一中学生管理条例》。一、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周一必须穿校服参加升旗仪式,体育课穿运动服,不得佩戴首饰,不得化妆或纹身。

第二条容貌整洁规范。不准留长发(男生平头短发,女生或齐耳短发或扎短辫子,严禁披头散发),不准烫发、染发,不准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第三条不穿超短裙、低腰裤,不穿高跟鞋、厚底时装鞋、拖鞋和背心出入校园公共场所,衣冠不整齐者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不准背长带书包,进校园一律要佩戴好校徽。(二)纪律卫生

第五条每天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间操准时集队,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身体不舒服者必须请假,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取消课间操活动。

第六条上课预备铃响时,立即进入教室,准备好书本文具;铃响后,未经老师允许,不得随意进入课室。上课时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回答问题时要起立站好,声音洪亮。课堂上不得无故离开座位或走出教室。

第七条上课有违纪行为,应虚心听取老师的批评。遇到老师批评不够恰当或老师不了解情况误批时,可在下课后向老师说明情况,不得在课堂上顶撞老师。

第八条自习时保持安静。向老师请教时应先举手,起立讲话,得到老师的许可后方可坐下。

第九条上下课注意礼仪、礼节,“起立”、向老师问候,声音响亮整齐,保持立正姿势。第十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缺交作业,不抄袭作业。第十一条考试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作弊。

第十二条升旗时,听从指挥人员的口令整队,保持立正姿势,不准交头接耳,或东张西望。

第十三条课间活动讲文明,不准在走廊上追逐打闹,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四条积极做好值周工作,保持教室、宿舍和校园的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准在校园内吃零食,不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

(三)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不可私闯他人房间或办公室;未经他人许可,不准翻看或拿用他人的物品;不准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十六条进出门、上下楼礼让他人先行,遇见来宾主动问好。第十七条遇见老师主动问好,与老师分手时要说再见。进入老师的办公室要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向老师请教问题时,应精力集中并保持恭敬的态度,虚心听取老师的教诲,不可随意插话打扰。

第十九条当老师课余时间到教室辅导或询问时,被辅导或询问的学生应起立,并保持立正姿势,也可以请老师先坐下,自己再坐下。

第二十条尊重老师,不直呼老师的名字,不准给老师起绰号,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辱骂老师。

第二十一条尊重同学,团结友爱,不给同学取绰号,不拉帮结派,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欺负女同学,不妨碍同学的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不在同学面前说三道四、搬弄是非,不挑衅滋事,不教唆他人违反学校纪律。指出别人错误要注意方式,帮助同学改正错误有诚意和耐心。

第二十三条遇到同学指出自己的错误时要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与人交往时,讲礼貌重诚信,使用礼貌用语。(四)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做眼保健操时认真用心,动作到位。

第二十五条关心国家大事,交流当日新闻,适当观看《新闻半小时》,不得无故转收其他节目。

第二十六条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设施、不践踏草坪。珍惜资源,节约水电,最后离开教室和宿舍时关灯、关电扇、关窗和锁门。

第二十七条在图书馆、阅览室、医务室、宿舍、餐厅、操场等地学习或活动时,要自觉遵守各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不可以私自进入禁区,如教学楼、宿舍楼的楼顶。

第二十九条为人诚实,作风正派,有正义感,不包庇坏人坏事,敢于制止并揭发坏人坏事,严禁对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同学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男女交往有分寸,严格禁止男女交往过热或出现早恋现象。

第三十一条严禁以下物品带进校园:随声听、CD机、电子游戏机、手机、电子宠物、管制刀具、火种等。

第三十二条严格禁止酗酒、吸烟、吸毒,观阅或传播不良书刊、影像制品;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散布不健康言论,和宣传封建迷信。严禁到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迪吧等学生不准涉足的场所。第三十三条严禁翻墙爬门进出校园。

二、违纪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无意中损坏公物,并自觉上报者,照价赔偿;第三十五条无意损坏公物,但拒不上报者,五倍赔偿;

第三十六条有意损坏公物者,根据其程度给予五至十倍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在非运动区拍打篮球者,一经发现即予没收;第三十八条在校园内或班级使用手机,一律没收。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内随意停放或骑自行车,放气或扣留。

第四十条在校园内活动,按照规则合理冲撞,并非有意而受伤者,原则上由自己负全部责任。

三、违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将给予警告处分:1、有意损坏公物者(程度较轻);

2、有意破坏公共卫生者(在校园内吃零食、乱扔纸屑包装袋及其他杂物);

3、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4、违反课堂纪律,造成课堂暂时中断者(在课堂上睡觉、讲话、做小动作、看与本堂课无关的书籍、吃零食等,老师提醒而不改);5、连续三次迟到、早退者;

6、不尊重女生,故意欺辱女生者;7、进入违禁区(危险区域),并不虚心接受教育者;8、不注重仪容仪表,故意违反学校规定者。

9、在校园内故意扰乱环境者(吹口哨、大声喊叫、燃放鞭炮等);10、在校园内骑车、随意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尊重工作人员,对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不虚心接受甚至顶撞者;2、明知他人做坏事不制止甚至包庇者;

3、未经同意,私自翻入他人办公室或房间者(含寄宿生宿舍);4、有意在同学之间制造矛盾并造成影响者;5、在受警告处分期间,继续违反管理条例者。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者,将给予记过处分:1、学期累计旷课20节以上者;

2、将黄色书刊、音像制品带进学校者;

3、欺负弱小、敲诈勒索或胁迫他人做坏事者;

3、偷窃学校或他人物品(包括偷摘学校花卉、果实),情节严重加级处分。4、挑衅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5、考试作弊者;

8、攀爬围墙、门窗进出或夜间爬围墙上网吧者

9、与社会青年交往密切,放学乘坐社会青年摩托车者;10、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者;

11、在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者,将给予记大过处分:1、升旗等集会时,严重扰乱会场秩序者;2、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3、打架斗殴者(未造成伤害);

4、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看黄色书籍、携带公安机关禁止刀具者;5、有意在同学中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者;6、在同学之间宣传封建迷信者;

7、二次不按时就寝,翻墙进出教学楼或宿舍者;8、学期旷课达30节以上者;

9、到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迪吧者;9、在受记过处分期,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在校园内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者;2、拉帮结派、聚众闹事者(校内外);3、不按学校管理条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者(乱拉电线、私自使用多媒体等);

4、多次在校园抽烟,且态度恶劣者;5、对检举揭发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

6、不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私自离校在外夜宿者;7、学期旷课累计40节以上者;

8、故意破坏学校财物,情节恶劣者;9、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在受记大过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劝其退学:

1、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心健康者(无论校内或校外);2、威胁甚至动手打老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者;3、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4、在校园吸食非医嘱类药物或毒品者;5、学期旷课累计50节以上者;

6、偷窃学校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者(300元以上)7、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每学期所受处罚、处分都作为其学期操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凡德育积分评定不及格者,在分班、升学、出国留学等事项中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第四十八条学生的违纪行为超出本《条例》规范的范畴,已经触犯《治安管

理条例》或出现违法行为的,学校将对以下情况实施报警,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1、偷盗行为,折合数额达到《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数额者;

(注:500元以上当地公安机关可实施治安处罚;201*元以上可逮捕拘留)

2、聚众斗殴,严重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

3、勾结校外不法势力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影响者;4、吸毒或吸食非医嘱类药品者;

5、信仰异教邪法,有危害个人、师生人身安全的意念及行为者;6、私自离校出走(高中生离校八小时内),在知会家长,取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学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7、应家长要求,需要报警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视情节协助报警。五、撤销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的思想汇报材料,经班主任、任课老师和生管老师确认所写材料属实,到德育处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再考察两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每月写一份500字的思想汇报(班主任,任课老师和生活老师确认每份思想汇报材料属实)。确实痛改前非,无任何的违纪行为,而且思想、行为习惯和学习方面有突出进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每学期所受处分资料及撤销处分资料都会进入学生的学期档案。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松溪一中学德育处实施执行。

松溪一中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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