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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2:05:06 | 移动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报告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报告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报告

一、初步认识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更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认识和学习。二、相关法律体系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问题与矛盾

我国的消费者维权调查中显示消费者没有对自身的侵权讨说法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费时费力,损失不大,举证难。此三者所占比例几乎均等。而,90%的消费者会同时选择者3个选项。这也说明了我市消费市场上的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政府的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做的还不够,消费者维权道路较为漫长。

我们目前消费者维权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法律上的原因。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许多消费者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高。第一,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保留好消费凭证的习惯,比如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维修卡、服务承诺卡等相关凭据。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吃“哑巴亏”。第二,消费者对维权途径的了解不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几个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些消费者没有选择恰当的地方投诉,特别是在异地消费的消费者。第四,有些消费者盲目投诉、无理取闹,结果既耗时又耗力。第五,有些消费者对法律规定的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条件缺乏了解。此外,国家已经对手机、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实行了“三包”制度,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积极利用,不要超过“三包”期限。四、法律缺陷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明、基本概念模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那像买东西自己不使用而拿去送人、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却明显属于消费行为的医疗服务以及供电供水等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是否适用该法?消费者一头雾水。(二)权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和抽象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1]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普及,消费者受损害的权利早已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如,消费者的安全权和隐私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具有的九项权利,抽象笼统,适用困难,可操作性差。(三)消费者协会权力受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地为消协做了一章的规定,其重要作用可见一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协会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使得消费者协会的活动受制于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与灵活性,无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服务;另外,由于消费者协会权力有限,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处理缺乏约束力,导致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显得软弱无力。

(四)行政保护体制存在漏洞

行政保护体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来解决争议更为方便且易于被广大消费者接受。[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34和50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实行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然而,由于在该构架下,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各部门分工不明,主次不分,而且受理申诉和处罚侵权行为的权力往往属于不同的部门,以上种种都严重削弱了我国的行政保护体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作用。(五)解决消费者争议效率低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解决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似乎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不法经营者往往不配合协商;消协也没有强制措施,对调解结果也缺乏约束力;行政执法部门众多,分工不清,相互推诿、久拖不决;商家也不配合仲裁;在消费纠纷诉讼中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举证难、官司耗时长、成本高,赢了官司输了钱。看似完美的解决争议机制,实则作用微弱。

(六)经营者侵权成本过低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经营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方面,一倍的额外赔偿金额往往只占经营者通过欺诈经营获得的非法利益中的极小的一部分,起不到惩戒的作用,而且消费者所得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仅限于欺诈经营,而以其他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却网开一面。过低的侵权成本致使不少违法经营者甘愿铤而走险,屡屡侵犯消费者权益。五、改进意见

(一)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参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二)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环保法》的立法模式,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于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往往是协商难成、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精疲力尽,从而助长了经营者侥幸投机、恣意妄为的行为。究其原因,除了因为我们有的衙门作风不好、办事不力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消费纠纷的数额虽小,但解决纠纷的程序繁琐,尤其是打官司,劳时费力、不堪重负。因此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更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短期审结等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对那些消费纠纷数额小、诉讼标的又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无论参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都按共同诉讼的规定来处理。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以方便消费者维权。六、案例分析

201*年11月14日,梁玉祥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两张11月18日从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张“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购买金额共计40元。携程网两张机票和保单送到,不过,保险期限只是18日当天,但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按照梁玉祥的理解,根据保单标明的时间,从19号凌晨0点整到0:55分的这一段时间,已经不在保单的保险期限之内。对于这个疑问,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客服人员表示,该保单对当次航班的全程进行保险,请梁玉祥放心。随即,梁玉祥又致电平安财险,就保单期限的问题进行咨询。平安的客服人员解释为,保单上的1天应该是指从18日凌晨0:00至19日凌晨0:00。也就是说梁玉祥航班中从19日凌晨0点以后的55分钟不在保险期限之内。此外,平安的客服人员告诉梁玉祥所咨询的保单号码,在平安总部的电脑系统里根本查不到。梁玉祥随即致电平安公司海南分公司查询,结果是依旧没有其投保记录。然而,当时携程网却坚称保单是真实的,但此说法显然未能让梁玉祥信服。201*年12月12日,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出具书面回复,证实上述两张保单为假保单。201*年2月20日,携程才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名义发表了《致携程会员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认“携程近日从平安保险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3月10日,梁玉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在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双倍赔偿原告购买假保单的费用,并赔偿误工费、通讯费、维权支出、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原告购买携程假保单的40元仅仅能获赔80元,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与携程的侵权事实、情节以及假保单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是极其不相称的。”梁玉祥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表示。(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尽管事件过去了四个月,但梁玉祥表示至今仍未就假保单事件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并于日前将起诉状正式递交给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向包括携程网在内的5家公司索赔10万元。从发现携程假保单到向法院提起诉讼,梁玉祥说为了40块钱他已有些力不从心。张宏雷表示,较高的维权成本,日益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首先,它打乱了我的蜜月假期,在这四个月中,我无数次打电话沟通,现在电话费就已经上千元了。除此之外,我还要正常上班,这件事非常牵扯精力。”梁玉祥无奈地表示,如果去上海起诉携程,交通、住宿又是较大的一笔开支。在这个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即便我们胜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原则,得到的就是80块钱。”虽然张宏雷表示“这80元象征意义更大于实际意义。”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民普通消费者还是无法维持如此庞大的开销,更别提在维权过程中所消耗的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目前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形势由此可见,依然严峻。

针对维权成本偏高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曾表示,在现行的法律下,消费者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去举证,索赔的金额却不能弥补损失,并透露对《消法》第49条关于“假一赔二”的内容,将建议修改为“消费者全部受损金额为基数,赔偿金额不设上限”。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服务”,包括服务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和谐。邱宝昌律师表示,只有畅通维权途径、高效解决消费纠纷,六、结论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消费市场日新月异,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势在必行。总之,消费者有效的维权,要从自身做起,改变不良的消费习惯和处事方式;增强群体意识,消费者群里进行维权活动,共同维护自身的权利;行政部门要自觉积极履行职能,更好的分配和落实,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从法律的角度要解决好程序和实体法的更优化的设计,增加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和加大对损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更好的完善消费者维权制度,以便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小组成员:

沈洁平菲钱月红钱天慧明婕潘林燕马寅沈佩佩沈倩晨沈湘云

发言人: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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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体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及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十分重视该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费维权意识。一是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知识竞赛、制作展板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消费维权知识;二是建立了“三网一车一期刊”新型教育宣传平台,拓宽了教育宣传的渠道;三是组织开展“三送五进”活动,把法规、服务和消费知识送进农村、企业、军营、学校和社区,全方位宣传消法和消费知识;四是依托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发布消费警示,不定期公开投诉举报案例,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披露,通过类似活动,在全市营造了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市场监管,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近年来,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部门职能,注重把好源头关,不断加强消费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以节假日为重点时段,抓住食品、日用品等重点商品,扎实开展消费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集中的商品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加强长效管理,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作用,不断规范经营者的的经营行为,努力为消费者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质监部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围绕食品和消费品的生产加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以查处集贸市场的“鬼称”和水、电、油、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计量问题为重点,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整治行动;以化肥、农机、农膜等产品为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物价部门以价格管理为中心,全面规范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供销合作总社抓住农资流通这个环节,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以现代流通业态改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大力实施“放心肥药”工程,以公开承诺净化农资市场流通秩序;大力建设乡村为农综合服务社,为农村消费者提供便民利民综合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林、旅游、房管等相关部门也根据本部门职能积极加强市场监管,努力打造让全市人民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从这次执法调研的情况看,我市目前消费市场秩序总体良好,这些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三)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职能部门都把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通过12315举报平台每年平均接受消费者投诉、咨询、举报30000多件,办结率达99.8%,基本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积极妥善处理了一批疑难复杂投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以12315平台为载体,以12315联络站为基础,建立了12315快速反应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建立了快速反应通讯联络平台和节假日食品安全应急值班制度,及时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对投诉案件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市工商部门对被诉经营场所实行全面巡查,坚持“六查六看”标准,并制定了“四不准”工作原则,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近年来,工商部门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上下联动、方便快捷的投诉维权网络,使12315真正成为倾听民声、畅通民意的平台。目前,我市已建立了三级联动的12315申诉举报受理中心,在全部4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分会,在55%的的社区和57%的行政村建立了维权投诉站,在一批消费集中场所建立了消费维权监督站,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申投诉举报网络;建立“环太湖四地市维权投诉协作网”,实现了异地消费,本地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在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在各级消费者协会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建立了“诉讼调解双向对接”机制,使消费调解工作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对接,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维权的机制。另外,质监部门建立了12365打假举报投诉中心,物价部门建立了12358价格举报中心,消费维权的网络日趋完善。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市在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还有待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不能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有的则在利益驱使下,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方式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虽然不断增强,但部分消费者主要是农村地区的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三无”产品的购买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城区消费者的证据意识相对较强,但在如何保护证据、如何举证的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不能很好维权。此外,个别地方对消费维权工作和产品质量问题还不是足够重视。

(二)市场交易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消费维权的复杂性增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商品房质量不合格、面积缩水、公摊面积过大,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网络购物纠纷等等。在传统商品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农村食品小作坊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食品卫生和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据相关部门介绍,食品安全、农资、商品房质量、手机质量、电信服务、虚假医疗广告等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一些传统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尚未根治,新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消费维权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

(三)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涉及较多部门,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还需加强。在这次执法调研中,不少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都集中反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尚不够,资源未能很好共享,在日常监管和开展市场整治活动中,力量分散,各自为战,不能形成工作的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尚不够理顺,使得各部门在执法中存在责权不对称和职能交叉等现象,如在食品安全方面就存在着典型的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消费维权的保障措施与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在人员保障方面,人员配备与面广量大的维权工作不相适应,基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一些部门的执法监管力量配备也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部门的执法装备配置相对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经费不足,也影响了执法和维权工作的开展。另外,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还存在商品质量检测、鉴定难问题,检测技术、检查设备与检查手段相对落后,缺乏权威、专业的产品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许多检测需送到上级相关部门,检测、鉴定费用较高,有的检测费用远远大于商品本身价值,无形中增大消费维权成本,加之消费维权的司法救助不完善,一部分消费者为此不愿、不敢投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范围不全面,当前的投诉热点,如医疗服务、商品房、汽车、网络购物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二是保护对象不明确,对消费者的范畴界定不明确,非直接购买商品的第三人是否属于保护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三是法律条款不适应,如关于农资“假一赔二”的规定不适合,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对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和检测费用负担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和强制措施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等。三、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认知程度更高,覆盖面更广。坚持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有所突破,大力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进农村等系列活动;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每年的法制宣传日、宣传月活动,并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努力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要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消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所审查的广告实行跟踪监督,特别是要落实专人对药品广告实行监测。二是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努力从源头把好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三是要加大执法和处罚的力度,对于不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四是严格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加强考核,特别是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五是持续开展“平安消费”创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要理顺、明确各个执法部门职能,明确不同领域的执法主体以及各个执法主体各自职责、范围,避免职能重叠和交叉,形成分工明确、制度完善、权责统一的管理体系;要健全协调机构,建立和完善长效的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工商和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重点工作要实行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增强工作的合力;要推进资源共享,各个部门不能各搞一套,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整合执法力量,共同把消费者权宜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四)要加强对执法和维权工作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消费者协会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编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监管和检测设备的投入,不断改善检测条件,提高检测、鉴定和监管水平;要继续加强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依托现有的资源、队伍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拓展维权网络体系;要建立消费维权救助制度,把消费维权救助纳入全市社会救助和援助体系,解决部分消费者打不起维权官司、维不起权的问题。

另外,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存在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财经工委将根据这次调研反映的情况进行梳理后以书面的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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