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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工作的体会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14:56 | 移动端: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工作的体会

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工作的体会

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工作的体会

在执行国际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大到国际形势的变化、小到工程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施工区域甚或工程项目本身的设计不足乃至缺陷等不同因素的变化,给工程项目带来变异,从而导致承包商费用的加大、设备数量增加、材料消耗加重、工期延长等不利于承包商的结果。由于这些因素都是外部环境造成的,与承包商的主观意志相违背,且不是承包商的故意责任所致,所以承包商可以据理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国际承包工程运作中常常遇到的而又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实际问题。

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承包商或对此重视不够,或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对此程序不甚了了,在发生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工程内容变动时,未与业主和监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而到工程款结算时又拿不出双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来,只能眼睁睁地吃哑巴亏。下面笔者就国际承包工程中的索赔操作程序及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详述,以供参考。索赔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索赔的意义就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严格按照签署的合同来执行各自的职责,履行双方约定的法律义务,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利,保护承包商获得合法的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能够在正常安全的框架内实施,避免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双方意见不合使得工程延误,以至双方能够找到各自利益的平衡支点,弥合分歧和不同意见,达到共赢的目的。国际工程承包以与业主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为索赔所需要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标书的技术条款中以及承包商提交的商务报价书和技术报价书中通常对工程的内容、工程量、线路、范围、工期、设备类型及性能、材料规格、工区的施工条件、人员配置、付款期限和工程支付货币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凡超出此规定且对工程的正常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者均可视为超出合同的约定,承包商均有权据此提出索赔。根据国际承包工程的惯例,可提出索赔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文件: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中的一般行政条款、特别行政条款、通用技术条款、特别技术条款、各种设计报告、图纸等附件。

2、承包商提交的投标书中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其中包括了工程内容、工程量、单位价格、合同总额、设备规格、来源、性能、数量、人员数量、技能等指标。3、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等各种文件。

4、与业主、监理的来往信函、会议记要和会谈记要等文档资料。从承包商决定参加投标伊始,就应当建立项目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完整地保存与业主、监理的往来信函、传真、信件等原始文件,归类存档,妥善管理。凡涉及到工程量、工程内容、工期、材质等变更的,应立即要求监理或其代表在相应的文函上签字认可,以备作为日后索赔的真凭实据。

5、施工现场记录,主要包括工程日志、用料记录、质检记录、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各种图表等。6、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月账单明细、工资支付清单、社会保险费交讫凭证、税费交讫清单、进出口单据、设备物料的价格指数资料、外籍人员工资指数资料等。

7、工区外部条件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所在区域及沿线的自然地理环境、水电供应、道路桥梁状况、原料来源地等要素。

8、当地政策法令法规的文件,主要包括海关税率税则、外汇管制制度、工资调整、当地税收政策等。9、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业主或监理的口头同意、许可、允许、命令等虽然也是一种证据,但其效力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证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遗忘或不承认。所以通常不以其为主要凭据。由于当时施工的紧迫性和突然性导致在现场不得不以口头的形式发出施工令,但事后应当立即督促其以文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可提出索赔的情况不是任何工程的变更都可以提出索赔,只有工程波动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的、且不是由于承包商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额外工程类型才可索赔。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项目施工中最常见的情况之一,也是承包商据理提出索赔的良机。主要包括工程量、工程线路、图纸设计、材料材质、工程工期、税收政策、外汇管制、付款期限以及合同中特别提到的其他条件。凡是遇到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工程”的状况时,承包商应及时地要求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发出工程变更令,使之成为双方认可的事实,这个程序切不可忽略。2、工程拖期

工程工期延滞必然导致承包商的信誉在不同程度上受损,同时造成成本费用的增加。但只有因为业主或其它外在的原因而非承包商主观原因导致的工程拖期,承包商才有权提出索赔。在以下情况时,承包商方可向业主提出索赔:

-监理或业主代表延长工程施工工期;

-监理或业主代表因其它原因提出停工,从而影响到整个合同的工期;

-监理或业主代表提供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有重大失误或更改,造成承包商返工或延误工期;-监理或业主代表不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场地、施工顺序等而给承包商造成窝工和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段内未按时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项,可要求其支付延期利息。若拖欠时间过长,还可据理停工。

3、与合同规定的施工区的实际条件不符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与业主在标书和合同中提供的条件不相符的情况而又对承包商的施工造成不便使得工期由此而受到不利影响时(如通行便利、地质条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当然对于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或不同的现场条件的评判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题目。有时对同一种情况,可能处于不同的地位和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承包商应提出充分的佐证资料、已造成的损失、与正常条件下的差异等,结合本工程合同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据理提出正当的合理索赔申请。4、加速施工

当由于业主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规定完工时,业主面临加速施工赶出工期的选择。而这种情况会使承包商投入更多的人员和设备,增加费用的支出。这时承包商可列出拟投入的设备清单,物料消耗数量,增加的人员费用等清单,以及相应的开支情况一览表,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5、延长工期

同上理由,但业主为避免预算超支过大,给自己造成资金方面的财务负担,可改为变通的做法,只提出延长工期。这样的话,承包商也可因此造成的相应费用的增加而提出索赔。6、物价上涨一般来讲,对于一年以上的长期工程项目,在合同的财务条款中都会有相应的规定,会根据物价上涨而进行同步调整,即物价补贴。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外籍人员的工资指数,二是设备和各种物料的价格指数。对于外籍人员来讲,通常是采用承包商国籍国的经济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公告为参考,以投标报价时的外籍人员工资指数和相关设备材料的价格指数为基准。价格调整幅度通常在3%-5%之间浮动。如果承包商国籍国没有类似的价格指数可资参考,则允许以第三国的资料为参照。但如何选择这个参照国需要得到业主的认可。这些资料均需承包商自己从本国或第三国订阅,每次做月账时,向监理工程师出具。如何选择工程款的支付货币及其汇率等,这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去摸索和总结经验。7、当地政府法令法规的不利变更

由于当地政府的新法令法规的出台,而导致承包商费用支出加大的,可依法提出索赔。主要涉及到的方面如下所述:

-当地税率的提高,税种的增加;-外汇管制使当地币贬值;-对外籍人员的特别征税等。8、业主方面的违约行为

由于业主方面的违约行为给承包商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工程较大变动,承包商可提出相应的索赔。比如:

-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项,经过交涉仍未改善,从而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其它原因导致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

为同业主保持较融洽的合作关系,承包商一般不会同业主对簿公堂,除非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影响到承包商的信誉和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时。所以,当发现业主有违约的苗头时,应主动以信函的形式,提醒其注意,防患于未然。索赔的计费内容和计算方法1索赔费用的构成

工程索赔的费用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人员费:包括施工人员的直接工资、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等项支出。这里的人员费系指为完成合同外的额外工程所需支付的人员费用。所以应对人员数量、工种、级别、正常工时、额外工时等做出详细记录。

(2)材料费:包括海陆运输费、仓储费、正常损耗、管理费。主要系指用于索赔标的工程的超过计划用量。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进库、出库、领用、消耗、损毁等要有详尽的单据。(3)机械使用费:对于自购的设备可根据有关标准,对设备工效、台班时数、折旧、保养等定额提出索赔金额。使用租赁设备的,可根据租赁费标准加上管理费等计算索赔金额。(4)管理费:包括工地管理费,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主要系指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工资、临时设施费、办公费、通讯费和交通费等项费用支出。上级单位管理费系指上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财务管理及差旅费等项开支。一般上级单位管理费都有一个比例,照此收取即可。(5)其它相关费用。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大致可概括为如下几种:

(1)实际发生费用法,即以实际开支为基准,向业主提出经济补偿,以承包商的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额外工作量得出索赔总金额。不另加额外的补偿要求。

(2)综合平均费用法,即由于额外工程在数量、工期、难度等方面对整个工程项目影响较大,承包商可提出更高的补偿金额。在原报价清单的基础上,对额外工程的价格进行修正和调整,按比例大幅度提高补偿金额,有时可达数倍之多。比如,在某打井项目中,由于当地成井的地质条件十分艰难,而监理工程师为保证成井率,提出加深钻探深度的要求,而这个技术要求大大超出了标书中规定的单井和平均井深,这对承包商来讲就加大了井内事故的发生概率,给承包商造成极大的困难,因此,据理力争,提出了在满足其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工程单价的合理要求,经过协商,使最终的钻探单价提高了3倍多。有效地维护了承包商的利益,规避了可能的风险,同时又达到了双方的满意。索赔的一般程序

索赔需要做好全面的组织管理、跟踪协调的工作。索赔工作应遵循的主要程序为:

提出索赔通知应当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两个星期或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提供索赔的充分依据即将发生的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超出原条件的事项列出清单和缘由,阐述说明之,并列出相应的佐证材料,如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文字材料、发生重大变故的证明材料等。

出具索赔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索赔理由和依据;在许可的情况下,应附上有关索赔事项的已发生事实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根据发生的索赔事项,列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或加大支出,应索赔的金额及其索赔内容、计算方式、作为参考的指数资料等,明确说明自己想要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如工期的顺延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索赔工作是一件费心费力耗时的工作,承包商一方自然会利用各种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业主也会充分发挥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以各种办法来减少己方的损失。所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使业主心悦诚服地接受索赔内容和条件。对开展索赔工作建议采用以下步骤和策略:

1、提出无可争辩的索赔诉求。对额外工程项目是否具有索赔权利是取得最终索赔成功与否的法律基础和根本条件,即应完全围绕与业主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为索赔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所以应首先对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缜密的研究,有哪些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哪些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对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了解透彻,吃透其内在含义,使索赔的要求建立在确切事实的基础之上。

2、科学合理地计算索赔款项。即以合同条款规定的原单价还是以新的报价来计算。应当做到计价方法得当,范围合理,数据准确,无懈可击。原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那只是按原单价乘以工作量来计算就可以了。而对于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新出现的工程内容,可以提出新的计价标准。这对承包商来讲是一个开出好价格、获得更好经济效益的良机。

3、做好索赔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发现可索赔机会,在有效期内按时提出索赔要求。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后,应抓住机遇,据理力争,尽快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切不可仅凭当事方某人的一句话就贸然照他的话行事,或放弃争辩的权利。应当组成专门的索赔工作小组,因为这是一场需要投入精力的持久战,有的索赔工作可达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

4、编写证据充分的索赔报告。其资料来源应当可靠准确无误,应当请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国的统计公告等。列出采用的计价公式和方法,计入索赔的项目内容等,使索赔报告一目了然,从而节省时间,加快索赔步骤。

5、施加适当的压力。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必要的时机,要利用各种有利的机会,有理有节地向业主施加适当的压力,使问题向于承包商有利的方面转化,以达到尽快圆满地、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事宜。比如,暂停施工、提出仲裁直至诉诸法律的手段。由于这是一个牵涉到与业主关系的微妙时刻,处理不当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需要极大的耐心和周到全面的策略。何时施加压力,采用何种方式,都要做好调研,以实现总体目标为宗旨。要把握好火候,注意力度,切不可操之过急,弄巧成拙。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201*年07期作者:袁相国

扩展阅读: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理解和运用

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理解和运用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经营过程当中,索赔是重要一环。合同双方均享有索赔的权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业主同样也可以就此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应权衡利弊,慎重行事。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业主的反应通常会相当敏感和激烈。对于这种额外的支付,业主的自我保护是正常的。而这种心理一定会影响到业主对索赔的决策,承包商索赔项下的补偿往往会被业主的反索赔所抵消和扣减。有时反索赔的理由也许并不充分,但仍可降低索赔的效果,同样导致承包商处于被动的地位。

此外,大量地提交索赔文件,要求经济补偿或延长工期,将使该承包商有可能进入业主的黑名单中,业主会在其内部指引中把这些承包商列为重点对象,甚至会对其做出不利的报告。在以后的投标项目中,以往的索赔记录将难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他的业主会多加防范,可能使承包商丧失很多的机会。因此,是否提出索赔要求,提出怎样的索赔要求,应该是每个承包商都应该仔细考虑的问题。

当然,并不是说索赔有难度,有风险,承包商就不敢索赔,不该索赔。相反地,承包商应该根据合同条款,抓住每个索赔的良机,通过交涉或谈判,维护自身的权益,取得合理的补偿,井努力拿回尽可能多的赔偿金额。同时,更应该想方设法地主动创造索赔的条件和机会。例如:承包商可以在签约后,利用FlDIC通用条款的第42款把施工中的通用的机械设备先期运抵现场,从而避免因施工准备期过长或开工迟缓而受到业主的责难,同时再通过第14款的进度计划安排,抓住业主在工地移交手续上出现的问题而索取额外的费用并延长工期。原则上认为项目签约后,承包商的责任只是负责工程的实施,但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进行工作的场地,即有义务要做出第42款所述的工地移交。承包商时常会寻找机会,要求在业主尚未获得施工现场场地的场所开工,从而创造索赔及延长工期的可能,并作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当然承包商也应考虑这种安排的逻辑合理性是否存在;承包商没有借助引据仲裁条款而索赔成功的案例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因此,承包商对仲裁时将会引用到的举证依据要特别重视。

有时咨询工程师或业主拒绝承包商呈报索赔的理由,并非是要求与事实不符,而是索赔的程序不对。FIDIC合同条款第53款对索赔的过程做了说明,承包商可以参照其步骤按部就班地开展与索赔相关的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在索赔程序上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承包商必须做好有关索赔的文字记录和证据收集,并将相关资料合理搭配;列举的事实要充分有力,令其证明确实应该支付索赔,争取不留疑难问题。承包商的索赔意向并不能作为具体支付索赔时的依据,同样,以虚设的损害事实提出索赔要求也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在涉及到费用问题时,业主和咨询工程师都相当看重提供的举证是否有充分的说服力,并要求出示当初的原始论据资料。有时承包商会因为一张发票或一个计算书不符合要求,而无法收回已经支出的款项。

承包商一定要及时书面记录自己的索赔意向,至少要写信记录事件,并且是越早越好,声明将保留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的合法权利,因为在FIDIC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要在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咨询工程师,否则时机是稍纵即逝,28天后是不可能再补充提出索赔要求的,业主可视同承包商放弃了合约赋予的索赔权力,因为这时已经丧失了索赔在时效上的合法性,他们只会感激承包商当初没有记录好索赔的竞向。承包商并非是慈善机构,不应承担合同里规定本应由业主承担的经济风险。实际上,确实有过业主推脱索赔要求已经过期或记不清当时情况而拒绝支付承包商的个案,尤其当索赔涉及到较大金额时更是如此。这时并没有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索赔的详细计算和清单,也没有涉及到金额的估计,只是要求其送交索赔的富向通知。否则,索赔金额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咨询工程师或业主的客观判断及相关表态。如果当涉及到的索赔金额很大时,对方往往会借口索赔不合法而加以推脱,甚至出现无理反驳,也可能招致一次性的断然拒绝。若出现这种出师不利的局面,承包商下一步的索赔工作将相当艰难。因此,承包商在提出索赔的初期应首先记录索赔竟向,而不宜列明索赔的具体金额。

有些承包商不愿就索赔问题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采取过激行动,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不过激并不意味着就不去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争取,保护自我,承包商在索赔交涉时应该把握尺度。当承包商明显受到不公对待,尤其是在遇到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带有偏见,而承包商又有充分理由予以反驳时,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把争端提交仲裁,承包商对此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经常见到一些承包商在项目发生意外事件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不敢向咨询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担心由此可能激怒业主或破坏关系。其实,只要承包商认为合情合理,并有合约的依据,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而不必过多地顾忌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意见,不必存有任何恐惧心理和思想负担,也无需惧怕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因此而找麻烦。记录索赔的行动本身对承包商并无伤害,索赔的成立是建立在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都已经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工程承包的行为毕竟是商业活动,而且这种风险不是人为蓄意造成的,完全是因为超出了控制范围,并实实在在地蒙受了经济损失。承包商应该注意从投标报价到项目验收始终都要强调索赔意识,随时发现索赔机会,主动开展索赔工作。应该说明的是,承包商呈交索赔详细清单不宜拖延太久,这样会显得提出的索赔缺乏数据支持,给别人造成一种承包商对自己的索赔缺乏信心和依据的印象,而且可能使得业主和咨询工程师抓住这一明显弱点进行反驳。如果承包商缺乏国际工程索赔方面的经验,应及时请教在这方面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力争从一开始就掌握主动,而且此时的费用一定比最终付诸仲裁时的费用要低得多。

通常,咨询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意向后,应做出明确的答复:根据合同条款,索赔是否从法律上成立?是否确有依据?简单地说,首先要明确是否应该支付索赔,索赔的基础是什么。如无异议,承包商再提供相关的索赔金额评估资料。要注意索赔的法律依据与金额评估是互不相干的两个问题,咨询工程师在做有关的决定时不能牵强附会地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或是给出带有偏见的结论。在评估索赔时,咨询工程师会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定出不同的取向,有可能明显偏向业主,维护其经济利益,这时承包商就有充分的理由为此提出仲裁。承包商索赔是以清晰的概念和单刀直入的方法陈述并记录发生的事实,要比与对方纠缠是否应该支付索赔重要得多。尤其是当矛盾上升到国际仲裁阶段,对于该不该或者如何支付索赔等问题,争端双方谁说了都不算,更不是谁的嗓门高或说话厉害就能解决问题的。应该做到持之有理,言之有据,一切从台约出发,注意在索赔时尽量列举简单明了的事实,而不去过多地谈一些什么假设。因为事实的作用是正面的,而假设难免产生负面的影响。只有仲裁员或仲裁庭才有权根据双方各自提供的事实依据,追述当时所做的决定是否正确,并且做出最终的判决。

承包商一开始就要注意主动搜集和准备有关索赔的各种证据,力争当期的问题当期解决,以便于在以后交涉中占据主动地位。因为国际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一切皆要证据才可成立,所以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必须出示能令仲裁员信服的证据。有些承包商滥用索赔,甚至伪造证据,而到举证时,所呈交的相关文件又经不起对方的仔细推敲和检查,这样非但达不到经营创利的目的,反而会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最终可能形成被动局面。承包商要在索赔工作开始之前,确立有利于自己索赔的出发点及合同依据,并考虑到业主可能予以反驳的观点。在实际工作中,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都尽量避免使用“索赔”这一字眼作为致函标题,一般采用要求“经济补偿”的说法,使业主更容易接受;如果得不到业主的支付或答复,则可使用“再提示”、“第三次提示”等,避免引起业主的反感,影响问题的解决。

承包商长期处在低利润和高风险的环境下运作项目,必须时刻有面对市场和风险的充分的心理准备。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国际承包商的索赔意识普遍较强,而这种索赔的概念完全不同于国内的情况。在FIDIC合同里索赔的条款很多,承包商一般在索赔时会经常引用这些条款,其中第12款更为重要,可以说它是索赔的基础,其中心意思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标时不可遇见的情况才可以索赔。如果是投标时单价过低,就很难再索赔,因为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声明过:“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内容,包括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单价工程量以及附件要求等,对标书条件确认无疑,承认标书对自己的约束能力,并且所有报价不变。”根据这些确认,业主完全可以拒绝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风险事业,其特点是金额大、工期长、涉及面广,要重视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做到量化,牢固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风险规避管理。有些承包商为了中标,在编标的时侯将标价压得过低,没有客观地考量自身的财务经济实力、施工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而是希望以后依靠索赔来创造效益,这种经营方式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在低价中标后,希望通过索赔而弥补远远低于标底的差价损失,甚至希望形成盈利局面的想法是很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说是很幼稚的。索赔只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合理规避风险,减少意外损失的一种辅助的手段,并且其本身的变数是很大的,根本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承包商工程盈利的主要手段,无数的国际工程承包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总之,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实施时,要在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向业主交工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开支,搞好成本控制管理,向管理要利润,以索赔为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承包市场上,得到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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