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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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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3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01*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

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第六条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厅每季度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

案情况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级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备案手续。(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完成初次备案后,每年初应当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更新相关资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应准备下列资料:(一)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有关资料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下,采用国家研发并免费推广使用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每年12月下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本年度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

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备案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用工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年4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劳动法规资讯201*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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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10月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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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2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3

本刊策划----------------------------------------------------------3

各省市工资指导价位一览表-----------------------------------------------------3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5上海市生育保险调整政策问答---------------------------------------------------7劳动争议案例一则-------------------------------------------------------------8

第1页共9页政策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闽政[201*]80号发布日期:201*年9月4日内容摘要:

该文件为福建省对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将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工作机制,规定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入主张发生工伤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等,该文件中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功能。全文: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晋人社厅发〔201*〕130号发布日期:201*年9月1日内容摘要:

根据该文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每年初更新备案;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备案;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备案。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全文: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

劳动用工备案表.xls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日期:201*年3月1日内容摘要:

第2页共9页根据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续用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续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全文: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9号发布日期:201*年7月25日全文: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d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发布日期:201*年8月29日内容摘要:

根据该文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团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等。全文: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d

本刊策划

各省市工资指导价位一览表

省份上海上海贵州山东山东山东

城市上海

年度201*

内容链接

-18ba-484e-94e6-c9d8f0df0847.xls

-08/08/content_661366.htm

第3页共9页

毕业生201*贵阳济南青岛潍坊

201*201*201*20山东威海新疆乌鲁木齐北京北京广东广州广东深圳广东佛山广东汕头广东珠海广东江门辽宁沈阳辽宁大连辽宁鞍山江苏南京江苏无锡江苏常州江苏

镇江

江苏南通江苏徐州江苏盐城浙江杭州浙江宁波浙江丽水浙江嘉兴浙江金华浙江台州浙江湖州浙江绍兴浙江衢州福建福州福建厦门福建泉州安徽

合肥

201*-04/15/content_6332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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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01*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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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政策法规/rlzy/Pages/大人社发〔201*〕133201*号关于发布201*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aspx

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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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共9页安徽河南河南湖北湖北江西广西广西黑龙江陕西海南四川山西湖南内蒙古吉林省重庆云南青海天津甘肃

马鞍山201*郑州201*洛阳武汉襄樊南昌南宁柳州哈尔滨西安海口成都太原长沙呼和浩特各市重庆昆明西宁天津兰州

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

柳州市201*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xls

-labor.gov.cn/201*gongzi/gongzijiawei11.html

-11/24/content_583113.htm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问:《暂行办法》公布后,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和雇用外籍员工较多的内、外资企业及外籍员工十分关注。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出台《暂行办法》要求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答: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如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第118号《本国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在覆盖范围和津贴方面,在其领土上,对其它会员国的国民,根据立法,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

第5页共9页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长期以来,在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和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均须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一些外国人对在中国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十分关注。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请问上述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据了解,美国已经与1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日本已经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早在201*年、201*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截至目前,中国有关部门共为赴德、韩国工作人员分别开出7500份和3200份证明,收到德、韩方证明分别为4500件、201*件,有效地维护了双方派出人员的利益。《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向我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够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吗?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人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将针对外国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退休金的情况,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关于外国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有人提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请问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答:首先,我们已经反复说明,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在已经参加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同样被要求按规定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这些并未影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步伐。其次,就企业公平竞争而言,按规定为聘雇员工缴纳社会保

第6页共9页险费用,使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再次,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问: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经办管理服务方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答:在研究拟定《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们已经对外国人参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多次征求地方意见,做出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一是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社会保险登记办法。所有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包括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获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只要持相关批准机关提供的设立文件和相关证明就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制定了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护照号码等为其编制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同时,要求各地相应调整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适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需要。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参保外国人的社会保险服务,如要求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宣传和咨询资料,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设立专门为外国参保人员服务的窗口并提供英语咨询等服务。当然,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将针对有关具体问题,不断研究和完善相关管理和服务措施,努力为参保的外国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注:上海市目前对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时继续按沪人社养发(201*)38号文件执行。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

上海市生育保险调整政策问答

1、生育保险与女职工利益切身相关,《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有什么调整吗?答:《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享受对象、缴费基数、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及列支渠道都作了法律规定,其中与生育妇女生育待遇密切相关的是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社会保险法》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比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的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2、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答: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工作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

第7页共9页元。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算方法改变后,领取标准有何改变?

答: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来“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单位里的外地非城镇户籍妇女今后的生育待遇是否还是由单位来支付?答:非城镇户籍妇女目前尚未纳入本市城镇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由单位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政策规定,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5、如单位拒不按照规定给予高出300%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有什么维权渠道?答:政策规定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其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形式补足。如单位拒不按照规定给予高出300%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例一则

案情介绍:

李小姐自201*年进入上海某日用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年3月1日起至201*年2月28日止。

201*年1月27日,公司向李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201*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公司将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平均工资25125元。李小姐收到该通知书后十分不满,向公司提出了如下要求:

1、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从201*年起计算。

2、201*年8月28日至201*年2月12日期间,每年国庆、五一、春节、元旦等公司都安排李小姐进行市场巡查等,按李小姐的记录有62天加班,但并未支付加班费,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3、李小姐201*年在公司服务满整年,要求公司支付201*年度年终奖。公司没有同意李小姐的要求,李小姐即按上述要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法律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201*年1月1日。故本案中李小姐要求公司自201*年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补充:《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工资

1、根据审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本案中,李小姐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电子邮件和电子表格作为证据,包括201*年至201*年期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时期公司的巡查安排和工作报告等。李小姐已经提供

第8页共9页了较为完整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审理机构有可能依此认定加班事实。也有可能审理机构根据李小姐的陈述和证据,要求公司提供存在加班争议期间的考勤、公司安排等证据,如公司不能提供的,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3、一旦审理机构认定加班事实存在,公司需要就已经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已经安排调休进行举证,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在这方面的举证比较困难,当时李小姐的调休记录都不是很完整,公司也确实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三、年终奖

本案中,公司与李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年度奖金有明确约定:1、发放年度奖金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2、年度奖金根据上年度公司业绩、个人表现综合评定发放。

事实上,公司一般于次年的5月份,根据上年度公司业绩、个人表现综合评定等来计算员工的年度奖金并发放。根据上述约定,李小姐于2月28日终止劳动关系,当发放201*年度奖金时申请人当日已经不在公司工作,不能享受年度奖金。

补充:建议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十三薪等奖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奖金的计算方式或者考核办法等制定完整的办法,相关办法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中写明。

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申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力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谐力职业介绍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号华西证券大厦11层公司网站:

联系电话:(021)65216611传真号码:(021)65215183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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