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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技术系列高工评审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6:40:12 | 移动端:浙江省工程技术系列高工评审

浙江省工程技术系列高工评审

浙江省工程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汇编发布:201*-10-1610:53:38

一、申报评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条件(一)基本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九条(二)省市制定的具体补充条件:▲浙人专[201*]351号文件规定: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3、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4、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6、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浙人专[201*]99号文件规定:

7、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才能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杭人专[201*]206号文件规定:

8、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出具规定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学历依据。9、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过确认。由单位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并附原评审表复印件(经人事部门校验盖章),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人事厅确认并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

10、大专以上学历,学用专业不对口,现任工作专业性不很强,申报评审工程师,增加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一年,即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专业性很强的建筑工程、中药、西药等专业,任应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

11、本科以上学历,学用专业不对口,现任工作专业性不很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增加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一年,即任工程师职务6年以上。专业性很强的建筑工程、中药、西药等专业,任应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

12、1970-1976年"大学普通班"、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生,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规定条件的。

(三)外语要求

1、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十条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发放成绩通知书。其中: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于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14)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5)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在201*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1*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浙人专(201*)80号文件

3、对于通过博思(BULATS)水平测试二级以上者,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仍可免予职称外语考试。申报评审我市评审权限内的工程技术、技校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我市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人员报考、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杭人专(201*)162号文件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1、从201*年1月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浙人专〔201*〕58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1)年满50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11)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浙人专(201*)80号文件

3、申报评审我市评审权限内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该合格证书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本市实行考评结合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考试成绩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凡201*年底前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Windows201*/XP&office),有效期一律至201*年12月31日止。该证书只在一个专业技术级别评审时有效,评审通过之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在证书上加盖"已评审使用"的专用章。

杭人专(201*)170号文件

4、从201*年5月1日起,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其他免试条件不变。浙人专[201*]99号文件(五)破格申报条件▲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任助理工程师不满四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者,可以破格申报晋升工程师职务。

1、杭州市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新产品奖、金桥工程奖等三等奖以上或杭州市青年科技奖,以及区、县(市)政府或杭州市级各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上名字或颁奖单位证明为准)。2、主持或参与杭州市市级以上重点业务项目课题,在解决关键性业务问题中起主要骨干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含获杭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两篇以上(独著);或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专业技术工作贡献突出,获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区、县(市)、杭州市市级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同等称号。

5、中专毕业、大专专业证书或乡镇企业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杭人专(201*)242号文件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1、不具备任职年限和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符合政治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

(1)在国际或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至少发表过三篇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专业著作或译著。(2)获国家三等奖或部、省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下同)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3)国家或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或省、部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国家或省、部科技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获国家或省、部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获科技攻关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5)主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或获国家级优秀新产品一、二等奖或省、部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省、部一等奖;国家优秀产品金银质奖;国家优秀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二等奖或省一等奖的重要贡献者(指主要研究设计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

2、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是指具备规定学历、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少于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任中级职务年限已满的工程技术人员。

杭人(1996)140号文件

二、杭州市建筑施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

1、考评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从事上述两个专业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凡不符合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均需通过考评结合的方法取得建筑施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国家《试行条例》中规定学历的人员,仍通过直接申报评审方式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

2、考评办法:凡申请参加考评的对象,须先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向有关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3、考评专业:暂设房屋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两个专业。4、考试报考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建设行业的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本专业中专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高中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3)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5、评审: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申报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有关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杭人专(201*)165号

本市实行考评结合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考试成绩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杭人专(201*)170号文件

我市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人员报考、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杭人专〔201*〕162号

三、申报评审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职务条件

(一)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必须是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并在工程技术岗位上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具体按下列条件掌握: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2、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任现职期间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有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专业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者。3、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和解决过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大引进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已被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一、二等奖(指国家四大奖)或省部科技成果、科技推广、科技进步、星火等奖的-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管理中具有独到见解或论述,经实践获得显著成效者。

4、在工作中指导过或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已培养、指导过研究生者。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文规定

(二)凡符合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文规定的评审申报条件,并在工作业绩方面表现突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提前一年推荐评审;若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不受学历、资历、名额比例限制推荐评审:

1、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三等以上奖(指国家四大奖)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2、组织实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3、组织实施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技术贡献者。4、组织实施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贡献者。浙计经干(1999)1815号文件规定

扩展阅读:高工评审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

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

发布日期:201*-12-22

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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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27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

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1*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

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九

月六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建设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3.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三等、设区市级二等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设计者;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者;省“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其中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

3.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复杂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部“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但长期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或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勘察、测绘工作,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1.有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工程建设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1.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一般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设区市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1.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有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7.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第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1.有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与能力。

6.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7.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1.在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中,业绩优秀、效益明显,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设区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4.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的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主持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1.在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万字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三)转评或兼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八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建筑幕墙)、土木工程、工民建、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标准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代建、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咨询与管理、工程检测、混凝土及构件生产、建筑机械、招标代理、运行管理和白蚁防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主要贡献者是指: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七)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八)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9位的获奖者。(九)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一)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二)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十五)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六)设区市包括义乌市。(十七)“以上”均含本级。(十八)“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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