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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些设想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57:59 | 移动端: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些设想

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些设想

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些设想

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笔者在就任基层法院院长期间,在构建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做了一些初步尝试,通过抓思想认识,促进审判管理意识不断强化;抓建章立制,促进审判行为不断规范;抓案件评查,促进审判质量不断提升;抓业绩考核,促进法官素质不断增强;抓流程管理,促进审判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努力,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从201*年在全市排名垫后,到201*年已排在全市第4名,201*年排名全市第2,一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适逢党中央发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笔者回顾总结以往有效管理的先进经验,构想进一步克服审判管理的行政性、滞后性、片面性等缺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起全方位、效能型的网式审判管理模式:

一、关键环节与流程管理相结合,纵向严防死守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其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内部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1、严把立案审查环节,确保立案高质高效。

应明确立案法官的工作职责,坚持在立案工作中严格把好四道关:一是严把“管辖关”。严格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有效防止“该立不立”、“立而不当”、“人情收案”的问题。二是严把“证据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指导当事人举证,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依法顺利诉讼提供审前指导。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要依职权调取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三是严把“收费关”。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认真、仔细核收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应收费用,防止乱收费的等问题发生。四是严把“转办关”。确立严格的立案、转办期限,防止出现案件在立案环节延误诉讼,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发生。

2.严把科学分案环节,促进又好又快结案。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法官业务水平,因人、因案而异,建立科学分案机制,充分发挥各法官的特长,使案件能够又好又快地审结。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合议庭,进行专门培训,专门审理难度大、适用法律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类案件。笔者所在的港闸法院于201*年开始成立了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的专业合议庭,201*年建立了专门审理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简易纠纷的速裁机构,效果良好,相当数量的简单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地化解。由于繁简分流,使法官判案达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效果。实践证明,这些做法也将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3.严把审限跟踪管理环节,杜绝“隐性”超审限办案。

“四项案件”具有它的特殊性,审限的延长、中止、中断和暂停计算的事由是法定的,但其过程是法官具体操作的,如果其启动不符合规定、法定事由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则会产生变相(隐性)超审限的情形。因此,必须对“四项”案件实行强势管理,通过经常对“四项案件”的专项检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审批手续齐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操作程序规范,信息输入准确,防止人为超审限。

二、监督效能与指导效能相结合,横向整体能动

目前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案例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的管理职能,专司管理,地位超然。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审管人员脱离一线审判,常常只能依据案件评查发现问题,而且对问题的认识也常停留在表面,难以发现根源所在,从而导致审判管理出现脱节和滞后。同时,审管办并不是审判流程中的权威部门,其审判管理的指导性缺乏。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必须要通过多环节、多部门的管理,在兼顾监督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指导效能,带动整体能动。

1、院长、庭长变行政型管理为指导型管理。

基层法院内的领导干部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深入进行如何提高整体审判水平的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等形式,互通审判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研究审判工作对策,部署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院长、庭长亲自开示范庭,亲自分析审判运行态势,亲自点评审判质效指标等形式,指导法官审判活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可以通过在业务部门内建立统一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文书制作格式、统一的庭审规范形式等等,将规范司法和审判管理深入到每个基层审判组织。

2、审判委员会变重个案研究为重判例指导。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逐步尝试和不断推进案例指导的适用,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流程中的权威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个契机,拓展其效能空间,转变工作方式,要从研究具体的个案工作转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上来。这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加以研究和总结,形成在本院范围内具有分类指导意义的判例,并且在个案基础上形成统一做法。

3、审判骨干力量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

通过组建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中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的个案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执行组织提供政策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具体指导意见,供审判组织参考,发挥审判骨干力量的集体优势;在各类考核考评委员会或组织中,可以改变以院、庭长为主要成员的传统做法,推选部分没有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为考评委员,既削弱考核的行政性,在“考”的同时,又可以进一步增加“评”的元素,充分发挥审判专业人员的同质指导作用。

三、建立审判秩序与激发争先创优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

审判管理是为了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新的《江苏新指标体系》,对案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各指标权重发生变化,尤其是把公正指标中的部分指标数据调整到效果指标中,总的指导精神是不断向量化指标体系发展,通过更为具体和可衡量、可操作的指标来体现公正和效率的主题,更为科学和合理。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完全可以在认真适用上级法院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适用反映本院审判实际的特殊指标,可以增加开展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处理“两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等各种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2、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

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还必须体现法官业绩考评的实效。考核体系的合理化更要体现在结果转化的合理。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在使用法官、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尤其对于长期业绩考评成绩较差的法官要敢于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

3、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争先创优

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调解能手”、“执行标兵”、“质量信得过法官”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化管理的观念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模式转变,由机械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手段转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愿意与全国各个基层法院一道,在树立正确的秩序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为建立健全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真实衡量审判实践的审判管理体系而继续探索。

目前,审判管理所形成的各项数据已经成为评价法院审判工作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主要依据。但现阶段,这项工作仍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之中。

一、现状分析

1、对审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审判管理工作在法院建设中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是法官对审判管理还处于被动管理阶段,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审判管理重要性。第二是法官不是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要求做好,而是没有办法不得不做,不少法官感到按审判管理要求操作工作量明显增加,对现有管理模式不适应、不习惯。

2、法官心理素质不稳定。一旦遇到考评,不少法官都容易紧张,针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发问题不知所措。这在客观上也反映出被考评法官对自身应当如何接受考评、庭审中法官应当如何正常发挥,缺乏心理准备,所以底气不足。

3、法官的责任性有待提高。省市法院对审判管理先后制定了不少文件,如审限管理、质量管理、绩效考评等,但仍有一些法官对相关内容了解不够,客观上,他们中的有些人至今还不能熟练地使用电脑,不知道各个程序中应当输入什么信息;主观上,他们缺少学习和了解相关规定的动力,对新的管理政策不作认真的研究,缺乏应有的责任性。

4、业务庭之间审判管理发展不平衡。根据审判管理的数据显示,有的庭室审判管理多项指标在全市条线名列前矛,有的则排名靠后,各个庭室在工作开展中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加强审判管理的建议

1、不断提高对审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审判管理工作并不是一个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是全省法院探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现在已经是各级法院主抓的一项工作,上级法院通过电脑数据的采集,直接可以了解到一个法院、一个业务庭或法官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审判业绩的各项数据。各级法院领导在一定管理权限内可以随时调取审判管理的数据,通过对审判管理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可以直接对法院、业务庭和法官个人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认真抓好审判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程序中源头信息数据采集输入的准确和及时,与法院、业务庭、法官的绩效考核密切相关。只有每一名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审判管理工作,在行动上积极抓好各自范围内的审判管理,全院的审判管理才能落到实处。

2、主动发挥审判管理数据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审判管理的数据是按设定程序自动形成的,具有客观真实的特征,对每一位管理人员都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有利于了解情况,及时作出审判管理的科学决策。各业务庭长要主动发挥审判管理数据的作用,及时将本部门数据与全市法院条线、本院内部横向部门间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自身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出解决差距的有效措施。

3、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我考评,强化法官心理素质的提高。在日常庭审中,庭内组织相关的考评活动,制定全面科学的考评体系,落实相关的责任负责人,不定期对各审判人员进行考核,使法官适应考评、认识不足、提升素质。

4、充分运用审判管理信息数据实行科学管理。庭长在对法官进行管理中,也应当对各位法官的绩效数据进行排位,尽量扬长避短,合理安排,挖掘潜力,调动全庭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庭长应当加强对全庭法官审判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庭内的观摩、讲评和业务讨论学习,下力气抓好全庭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庭内法官的司法行为,确保源头审判管理数据的真实性。

扩展阅读:关于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有了很大改进,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法院管理体系。形成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三大管理格局。特别是201*年5月以来,全市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开展“队伍建设优秀、审判工作优质、行政管理优化”的创“三优”活动,促进了基层法院管理工作的实践和探索。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确山法院在审判管理方面尝到了甜头,也走出了一条切合实际情况的发展路子,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笔者结合确山法院近几年来在审判管理方面的做法,就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调查与分析,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不完善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确山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999年10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颁布实施后,以管理为突破口的各项法院改革在全国各级法院相继开展起来,截止到201*年底,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审判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初步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法院管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强化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201*年5月,确山法院着手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制度,探索走“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严监督”的发展路子。通过几年的努力,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建立了立、审、执三权分立的管理体制。法院管理说到底就是如何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审判权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优劣,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牢牢把握审判权这一主线,在建立整个审判管理体制的过程中,

处处围绕审判权,事事保障审判权。201*年,确山法院结合法院编制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实行了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相对独立,分权运作,平衡制约的新的审判权管理模式,把立案权、执行权从审判庭剥离出来,使法官专司审理和裁判之职,突出了合议庭在审判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案件的审理质量。据统计,201*年至201*年间,全院审结案件7071件,法官人均结案率达119件,与改革前的4年相比,法官办案数量提高了1.2%。

(二)实行了以审限跟踪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的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等整个审理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它是对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确保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归档,克服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的现象,提高审判的时效性,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从开展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来看,确山法院分前后两个阶段进行的。前一阶段,即201*年至201*年。全院着重加强案件的排期开庭,除基层人民法庭外,院机关由原来的各庭自行安排开庭,逐步过渡到由立案庭对所有案件实行排期开庭,立案庭定期通报排期开庭执行情况。第二阶段,即201*年至今,主要是强化审限跟踪管理,解决案件超期审理和超期执行的问题。具体做法是:采取信息局域网跟踪立案、审理和结案。立案庭每月对全院各类案件审、执期限情况进行通报,对办理超期案件的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实行督办催办制度。对接近审限的案件,向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发出书面催办通知,督促结案。建立“一案一卡”制度。每一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建立案件流程管理信息卡,随卷流动管理,该卡与法院信息系统软件相配套,共同对案件审限跟踪监督。同时,严格把

握审限延长审批关。凡需延长审限的案件,必须在法定程序内办理延长手续,否则视为超期审理。实施审判流程管理以来,案件超期问题得到了较好的治理。

(三)开展了卷宗质量评查工作。确山法院以审监庭、监察室为基础,并抽调些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组成案件卷宗评查小组。每季度安排一周时间,对全院已审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实体、程序及卷宗材料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承办人员进行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利用全院业务工作讲评的机会,通报卷宗评查情况,并把案件质量考评情况纳入“三优”考评体系之中,作为年终考核干部的依据。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对案例质量跟踪管理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二、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活动以来,初步将审判权与其他司法行政权相分离,弱化了审判工作的行政化管理,完善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但是,通过调查研究,我们感到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管理的权威性不高。其表现为审判管理意识在基层法官的头脑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些法官缺乏时间观念,办事随意性大,不重视审判程序和卷宗材料的完善等等,这些足以说明我们的许多审判人员缺乏管理训练,没有树立管理的权威意识。

2、审判管理权力来源缺乏依据。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还主要依靠各个审判庭自己管理自己,虽然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绝大多数由立案庭来抓,卷宗评查也不定期组织

开展几次,但这些管理权力并未取得法律上的支持,也无权威机构的授权。在机构和人员编制上,也无法保障这些职权的有效落实。

3、审判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审判流程管理与立案庭的立案职能交叉、界限不清,使立案庭同时具有立案和审判管理的双重职能,既当管理者,又当被管理者,角色冲突,有时难以发挥监管作用,导致管理职权的弱化。如审判管理的系统软件之间的冲突,也给审判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又如卷宗评查工作,虽然以审监庭为主进行评查工作,但其并不具有司法管理的职能,评查的标准性、准确性和统一性难以保证,评查的结果也缺乏说服力和权威性。

4、审判管理与现有的规定制度不衔接、不配套。我国目前诉讼法所规定的操作程序与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管理改革不协调。一方面诉讼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司法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制度方面强调落实各种单项管理要求,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在审判管理上无序性和随意性。今天,你这个法院出个招;明天,他那个法院又摸索出一套方法,使管理与审判始终行驶在不同轨道上,形不成合力。

剖析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3点:

一是对审判管理还缺乏理论认识。过去我国法院体制是按照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实行的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的管理方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管理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追求的司法管理模式与过去的司政合一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实践中具体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在认识上缺乏理论的指导,管理上自然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目前,有许多法院仍然沿用着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一些法官仍然按照自己的习惯去办案。

这其中,还有部分法官简单地认为审判管理就是管着案件不超期限,其他没什么作用。这些都说明,审判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

二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受制于地方机构编制约束。目前,法院对审判管理权的调整与分配,必然会带来法院内部各部门的职能转变。新的审判管理权调整后,由于没有编制和机构设置,许多基层法院只好将审判管理工作又分解到个别部门来完成,由于人员不足、职能交叉,往往是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判管理的作用。

三是基层法院现有条件还满足不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受当地经济制约,办公办案条件一般,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审判管理工作之中。按照审判管理工作的条件要求,每个基层人民法院至少要建立一套计算机局域网平台,保证办案人员每人有一台电脑,这样才能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动态管理。这其中包括前期软硬件投资、后期人员培训以及使用期间软件升级、局域网维护等,每年都需要大量经费投入。这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基层人民法院来讲,是难以很好保障的。这也是影响基层法院管理改革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构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的价值取向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所开展的审判管理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各地法院所采取的管理模式也不相同,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有一些差别。就上述列举的共性问题来看,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的改革方面,还缺失科学的理论指导,有必要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审判管理价值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的改革实践。

审判管理制度的构建是用于约束司法行为的,其管理理论要解决“管什么”和“怎样管”的问题。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必须统一一下几点认识:

1、审判管理体制应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审判管理是为了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就是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因此,笔者认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

2、审判管理体制应以改革审判方式为重点。审判方式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分配方式,其核心是审判的公开原则。审判方式的改革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模式接近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追求的正义、效率和秩序的价值目标。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就是保证审判运作过程中科学性、公正性,实现诉讼制度的民主、文明。

3、审判管理体制应以审判权监督为关键。审判管理是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维护秩序的合法,保障实体的正确,这就需要在立、审、执每个环节上,对审理程序进行把关,克服审判工作中的随意性、“暗箱操作”问题,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通过严格审判管理,能排除外界干扰,有效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也是防止腐败的主要手段。

4、审判管理体制应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其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

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而其他的审判事务管理,如庭前准备、案件质量评查等等,都是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平台上来展开的。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并将其公布于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院审判的运作程序,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四、完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的建议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笔者在此仅就审判管理方面谈一下自己看法。

1、对审判管理职能进行界定。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明确审判管理职权,解决“管什么”的问题,使审判管理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成为独立运作的管理系统,保障审判管理的有效落实。

2、建立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目前,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分散于各个部门,与各个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一旦出现管理问题,就难以协调。建议建立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赋予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跟踪管理、审判工作考核以及协调审判工作开展等工作职能,通过案件的立案、送达、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这样,既保证审判管理的宏观控制和高效运作,又能减少业务庭的负担,保障法官集中精力抓好案件的审理。

3、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审判管理工作制度。通过近几年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基层人民法院都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要通过加大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尽快建立系

统的、统一的审判管理工作制度,以规范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管理工作。目前,建立审判管理工作制度要着力解决与现有各项管理制度的配套问题。要在诉讼法律中明确审判管理制度,确立审判管理的地位、职能和管理权限,用法律规范现有的各项工作制度,从而增强审判管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转变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审判委员会要从研究具体的个案工作转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上来。这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措施。专门设置的审判管理机构,接受审委会的指导并对其负责,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管理要求,通过审判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实施,共同负责抓好审判管理工作。

5、加大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后勤保障力度。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是在近几年法院改革中建立起来的,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技术平台之上,是一项起点高、科技化程度高和资金投入大的系统工程。要保证审判管理扎实有效地落实到实处,必须做到资金保障到位、设备配置到位、人员培训到位。因此,建议上级法院要在指导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帮助基层法院排忧解难,解决基层法院在落实审判管理工作中所遇到实际困难,以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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