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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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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培训

讲师:谭小芳培训时间:2天培训地点:客户自定培训对象: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背景:

欢迎进入著名企管专家谭小芳老师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培训》课程,此培训使学员们领悟到:

结合当前我国水利水电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改革实践和国际惯例,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以“必需、够用”为度,在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发展方向和近年来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行简要介绍的同时,重点突出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全书理论阐述深入全面、方法介绍浅出、易懂。

培训大纲:

谭小芳老师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培训》课程主要内容概括: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管理概述第一讲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的概念二、建设项目的分类

第二讲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一、建设程序的概念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周期第三讲建设项目管理一、管理的概念二、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三、项目管理的特征四、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二、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三、项目建设参与者及其职责

第二部分建设项目管理组织第一讲组织的基本原理一、组织的概念二、组织结构

三、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

第二讲项目发包和承包的组织模式一、平行承发包二、设计/施工总承包三、工程项目总承包四、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五、国外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第三讲项目经理与建造理由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二、项目经理的设置三、项目经理的任务和职责四、项目经理的素质

五、我国建筑企业建造理由执业资格制度第四讲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模式一、建立工程项目监理组织的步骤二、建设监理的组织模式

第五讲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一、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人员配备

二、监理组织中各类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招标投票管理第四部分建设监理制

第五部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六部分建设项目的计划、控制与协调管理

第七部分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八部分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第九部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十部分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

第十一部分信息管理与计算机的应用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培训总结

扩展阅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培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培训

教材

河南水利厅201*年10月

审定:王建武审查:原喜琴顾问:李耀南主编:原喜琴

编写:王韶华孙觅博李亚军石海波

戚世森易善亮王银山雷振华

目录

1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管理体制1.1项目法人责任制1.2招标投标制1.3建设监理制

2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与相关主体2.1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2.2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2.3建设项目管理主要相关主体及相互关系3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3.1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3.2项目法人的组建

3.3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4组建项目法人需要上报的主要材料3.5项目法人职责3.6项目法人考核

3.7工程建设中发现的主要问题4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内容4.1初步设计阶段4.2招标投标阶段4.3施工准备阶段4.4工程施工阶段

4.5工程验收阶段4.6工程移交与保修阶段

1.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自的职责、相互关系及相关制度的综合。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逐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围绕市场化改革为核心,经过十多年不断探索、实践,到90年代逐步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管理体制。水利部与1995年4月21号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基本格局。出现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以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为主体的投标承包体系,以建设监理单位为主体的技术服务体系等市场三元主体。三元主体之间以法律为准绳,以建设项目成果为目标,以合同为依据,分工协作,形成建设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模式。

在当前的建设管理体制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工程建设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建设市场的有序运行;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等作为建设市场主体,围绕建设项目管理任务,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利。其中项目法人作为核心市场主体,受投

资方的委托,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与其他市场主体分别签订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实施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合同等,而合同的签订过程,则通过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提高了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1.1项目法人责任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决策都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任务用行政手段分配,投资由国家拨款,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不具体。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工程项目建设也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项目投资主题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单一由政府(中央或地方)投资,改变为由政府、企业、个人、外商和其他法人投资的多种形式,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1995年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中提出了“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这是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人责任制”。1996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996]673号),再次提出了改革建设市场管理主体,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使各类投资主体形成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及讲求效益的建设和运行机制,使各类投资主体成为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全面推行招标投资和建设监理制度的基本保证。

1.2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买卖双方一种主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进竞争机制,形成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市场交易方式,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建设工期,提供投资效益。

由于工程产品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和建设过程的复杂性,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投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被广泛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是在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与承揽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关于委托与承揽的方式、行为、程序的制度。

招标投标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制中,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将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

供应等业务,均可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方法,通过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从多个投标人中选择最优的承担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招标相对应,拟承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的单位作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针对所竞争的业务表明自己能力、水平以及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即投标报价。这种多个投标人竞争获得建设任务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体制下建设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方式,不仅明确了各建设市场主体在建设领域的定位和职责,提高了建设项目整体管理水平,规范了建设市场和建设程序,且可以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行下,保证工程投资和有效使用。《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201*年5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理、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规定,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3建设监理制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首次实施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当属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鲁布革水电站。其中经过多年的探索、总结,水利部于1990年11月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它是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制度。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原来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先进经验与模式,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项目和管理制度。

201*年11月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8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建设监理的实施,使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从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前的二元(发包人以承包人)主体改变为三元(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主体。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包括质量、安全、投标、进度),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上述与监理有

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施监理的范围、规模标准,监理的职责、工作内容、依据、方法、措施、制度、程序等,以及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和资格,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奠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7号),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四类,设计监理尚处于探索阶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单位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与相关主体

2.1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建设程序是指由行政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进行基本建设所必须遵循的阶段及其先后顺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八个阶段。这八个阶段分别是:(1)项目建设书;(2)可实行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包括招标设计);(4)施工准备;(5)建设实施;(6)生产准备;(7)竣工验收;(8)后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水建[1998]16号)对各阶段的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豫水计[201*]163号)中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也是上述八个阶段,但将招标设计含在施工准备阶段。

2.2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2.2.1建设项目的概念

2.2.1.1项目的含义及其特征

(1)项目的含义

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

(2)项目的特征

1目的性○

a.过程目标:项目实施过程需控制的目标(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约束条件。

b.成果性目标:描述活动最终结果的指标(如水利工程项目的库容、发电量、防洪标准、供水能力等)。

成果性目标是过程目标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最终结果,过程目标是成果性目标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项目管理注重“过程控制”。

2一次性和单件性○

a.一次性:过程(指项目活动从内容、过程到资源投入)是独一无二的。

b.单件性:结果(产品)是唯一的。这个特征可用于区别于其他诸如车间流水生产线的人类活动。此项特征作为项目最重要的特征,其目的在于重视项目过程各阶段的目标设计与控制。

3系统性○

a.结构系统。任何一个项目都可以进行结构分解,例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以逐级分解为许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直至工序。项目分解的目的在于便于有效的管理。

b.目标系统。项目的成果性目标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约束性目标是成果性目标的基础;约束性目标可随结构分解而分解;任何一项活动(工序)的约束性目标(如费用目标、质量目标、时间目标)均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c.组织系统。项目一般由多个单位(组织)参与,例如项目法人、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方等,这些单位(组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每一个单位的人员都通过“组织”的手段进行分工和管理。

d.过程系统。任何一个项目,自其产生到终结,都有其特定的过程,没有任何两个项目其过程是完全一致的。根据项目过程中主要活动内容的变化,可以也有必要将项目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对于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这些阶段的先后次序就是“基本建设程序”。其实项目的过程是连续的,不可截然分开的,每一个“阶段”的结束即意味着下一个阶段的开始,或者说上一阶段是下一阶段的前提。

2.2.1.2建设项目的概念

建设项目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施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1*)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单位工程、部分工程、单位工程。

一个建设项目包括若干了单位工程,而单位工程包括若干部分工

程、部分工程包括若干单元工程。单元工程是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工艺、人员材料配置、计量、检测、支付等)的最基本单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SL176-201*)规定了单位工程、部分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方法。

2.2.1.3建设项目的特殊性

(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

1总体性:各类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设备设施的综○

合体;各管理单位、参建单位共同协作的成果;各具功能的建筑物构成完整整体。

2固定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1建设周期长;○

2建设过程的连续性与协作性;○

3施工的流动性;○

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制约性强。○

2.2.1.4建设项目的分类

(1)从项目所处的阶段可分为:筹建项目,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评价项目等;

(2)从项目的效益类型可分为:生产经营性项目、有偿服务性项目、社会效益性项目(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

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豫水计[201*]1

号),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3)从项目实施的内容可以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从专业(行业)性质可分为:水利、电力、市政、交通、供水、铁路、环境保护等项目。

而上述从不同角度所分的几大类项目中,又可进一步细分。如建设项目按内容可分为新建、扩建、改建、续建、配套、修复、拆除等项目;按规模又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2.2.2建设项目管理2.2.2.1建设项目管理定义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内所进行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

2.2.2.2建设项目管理职能

(1)计划职能;(2)组织职能;(3)协调职能;(4)控制职能。

2.2.2.3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1)项目范围管理;(2)项目采购管理;(3)项目合同管理;(4)项目安全管理;(5)项目质量管理;(6)项目资源管理;(7)项目费用管理;(8)项目时间管理;(9)项目风险管理;(10)项目冲突管理;(11)项目信息管理。

2.3建设项目管理主要相关主体及相互关系2.3.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和检查、稽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实施水利工程的宏观调控,培育、完善建筑市场,组织拟定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组织指导江河湖泊采砂管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规定了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河南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豫水计[201*]163号)将河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分为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

2.3.2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2.3.2.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1)质量监督有关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

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督、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水建[1998]04号)明确规定:在河南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城镇供水、配套工程与附属工程等),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和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豫水建字[1999]15号)进一步明确: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省管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市、县管工程原则上由相应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携带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

续,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

(2)质量监督机构设置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河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两级设置。即河南省水利厅设立了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为省水利厅的二级机构,隶属省水利厅;各市水利(水务)局也分别设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市局的二级机构,隶属于市水利(水务)局。市质量监督站在业务上受省质量检测监督站的指导。对各大中型水利工程,为能够切实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抓好工程质量,省质量监测监督站可根据需要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省质量监测监督站的派出机构,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对市管重点项目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组,作为本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到目前为止,省质量监测监督站曾经分别在杨庄滞洪区建设,石

漫滩水库、孤石滩水库、邵平台水库、白龟山水库、陆浑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洪汝河、沙颍河、涡河近期治理工程,临淮岗淹没影像处理工程,盘石头水库、燕山水库、河口村水库等大型工程中,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省质量监测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

策。

2制定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

实施。

3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指导各市质量监督站的

工作。

4对全省水利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水利总站和流

域质检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5对省管水利工程,根据需要负责组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实

施工程质量监督。

6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在阶段验收时

提交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在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

8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

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先进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优秀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评选工作。

各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在本市水利(水务)局的领导和省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贯彻

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水利厅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法规、规程、标准和细则。

2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对本市受检工程行使质量监督权;○协助配合省监督站组织监督

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4参加受监督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在阶段验收时提交

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在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

6掌握本市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监

督站报告,组织开展本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3)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4)质量监督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的监督范围是:在河南省

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城镇供水、配套工程与附属工程等)。

(5)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水建字[1998]04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的主要监督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

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

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

情况;

6在工程阶段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综合起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工作大致概况为:一项“批准”(批准使用《单位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到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二项“确认”(确认工程项目规划、外观质量评定标准)、三项“核备”(核备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临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四项”核定“(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大型枢纽分布工程质量等级、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五项“复核”(复核监理、施工、

设计、检测、产品制作单位资质)、六项“参加”(参加工程技术交底、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列席参加大型枢纽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自查)、七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月报、监督简报、监督检查通知、质量评价意见、质量监督报告)。

(6)质量监督的权限: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7)质量监督的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和建设管理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根据河南省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受检工程建设管

理工作的需要,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采用的监督方式主要以“以抽查为主,巡回监督检查”,在建的受检工程中,目前暂时还没有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各市质量监督站也没有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组。

2.3.2.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水利部和我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1*)等。

根据201*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水利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

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和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201*年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该《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知道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同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01*年3月,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发布了《关于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更名等有关项的通知》(水人教[201*]75号),将原“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更名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并在其职责中增加了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2)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

(3)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监督等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4)组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5)组织实施由水利部负责竣工验收的重点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参加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阶段验收;

(6)组织、监督重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体系尚在建设之中,安全监督工作拟由河南省水利厅质量监督监测站负责,具体工作参照上述“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职责,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开展。

2.3.3建设市场主体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建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以及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做好施工环境协调工作。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监理合同约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编制任务,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和技术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编制概算文件;按合同及时提高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

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图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审查,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签发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有项目法人决定。如需进行重大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批。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在开工前要将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管理情况等报监理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在工程移交前负责工程照管和维护,在保修期内负责工程保修;负责工程建设资料管理,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工程移交的同时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和施工用地。

(5)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是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企业,根据合同要求,向施工单位或企业法人及时提供合格的产品。

2.3.4金融机构

(1)根据贷款或融资协议,相投资方提供工程建设资金;(2)根据贷款或融资协议,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2.3.5中介机构

(1)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编制、工程建设后评价等工作。

(2)工程建设评价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环保评价、水利保持评价、安全评价、技术鉴定等工作。(3)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工程质量或设备状况进行检测、检验。

(4)其他。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接受委托,对各类工程建设业务提供服务,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法律咨询、财务管理、风险分析、索赔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专题技术研究等。目前项目代建机构的建设也正在探索中。

上述各类中介机构,需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

2.3.6财政管理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394号)。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201*]125号)、河南省水利厅(豫水财[201*]52号)分别转发了该规定;201*年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豫财办[201*]15号),河南省水利厅(豫水财[201*]28号)予以转发。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

财政投资评审包括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2.3.7审评机关2.3.7.1政府审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国家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4)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蓄、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

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6)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7)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直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8)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先关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验收单位竣工验收的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2.3.7.2内部审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3)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代替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水利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5)水利部审计室、其它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都属于内部审计,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的竣工审计。

2.3.7.3竣工决算审计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2)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3)建设支出审计;(4)交付使用资金情况审计;(5)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6)建设收入审计;(7)结余资金审计;(8)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2.3.7.4竣工决算审计是项目法人应提交的资料

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招标有关文件和资料;○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制度;○

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

料;

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1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1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验收依据。

3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

3.1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

(1)法人与项目法人的含义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

进度、资金筹措等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签订项目法人责任和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合同书。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法》“总则”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是组织(单位)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与自然人共同构成民事法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须依法成立。

《合同法》所称“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都是法人,也即建设市场的“三元主体”。

“项目法人“也即承发包体系中的“发包人”。设立“项目法人”,即要在法律上成为与承包人、监理人平等的民事主体,并在项目管理体制上成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

制运行的关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项目法人成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最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全负总责。同时与参建其他各方共同形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各自关于工程建设的职责。

为建立投资责任制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水利部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之后,于1995年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该《意见》规定,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试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加强项目法人制度的建立,1999年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在建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整改工作的通知》(建管综[1999]3号0.

3.2项目法人的组建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0号)、《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水建管[201*]74号)、《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48号)等相关文件对项目法人的组建作出了如下规定:

(1)在建和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均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设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期限进行整改。(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3)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生委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及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

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多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豫水计[201*]163号),省管项目由省水利厅(在省政府委托的前提下)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市管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有项目法人条件并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上有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5)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6)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的县(市)或地(市),应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在县(市)或地(市)范围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统一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

3.3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3.1大中型建设项目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4号),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

条件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48号)规定:“项目法人组成人员结构要合理,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从事一般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4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的主要材料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4号),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的主要材料包括: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

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

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6)主要规章制度。

3.5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关于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签订责任书的通知》(水建管[1998]475号)要求,与有关上级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整个项目负责。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4号),项目法人(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计、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政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简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8)组织施工用水、点、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9)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10)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汛措施,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对在建工程安全汛度负责。

(1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

(12)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

管理工作。

(13)按时办理工程结算,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

(14)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5)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6)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有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根据需要成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工程现场管理派出机构,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成为建设项目实施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成立建设单位时,项目法人应就建和单位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授权等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组建部门)报告。

3.6项目法人考核3.6.1考核对象及要求

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4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作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3.6.2考核内容

根据《河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豫水计[201*]38号),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年度建设设计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4)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和概算控制情况;(5)土地、环境保护情况;(6)创建文明工地情况;(7)信息管理、档案资料情况;(8)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3.6.3考核标准

3.6.3.1项目法人考核标准(1)优秀:

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议;○

2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各项操作规

范;

3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4工程质量优良○

5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6一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全面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7实现工程安全度汛;○

8搞好文明工地建设和环境保护;○

9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10信息报告及时准确,档案资料完整。○

(2)合格:

1能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2执行项目发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各项操作规范;○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较健全;○

4工程质量合格;○

5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6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7实现工程安全度汛;○

8重视文明工地建设和环境保护;○

9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10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档案资料基本完整。○

(3)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不合格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2再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工作效率低下,○年度计划完成差

的;

4发现承建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且处理不及时或不力,造成严

重经济损失的;

5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6由于法人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6.3.2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的考核标准(1)优秀:

1熟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并认真贯彻执行。

2爱岗敬业,拼搏进取,成绩突出;○

3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2)合格:

1能较好的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

2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取得较好成绩;○

3能较好的执行廉政纪律,作风较扎实。○

(3)不合格:存在以下任何一款情况均可定为不合格。

法定代表人:

1长期不驻工地,不履行岗位职责,内部管理混乱的;○

2招投标活动和资金使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

响的;

3因工作不力,造成年度计划完成很差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5资金结算和支付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严重行贿受贿行为的;○

7项目法人考核不合格的。○

技术负责人:

1业务素质和水平不能胜任工作的;○

2工作责任心差,○不按施工规范、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组织施工详图设计审查不认真,○技术措施不力或不落实,造成

工程资金严重损失的;

4参与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资金结算和支付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6有严重行贿受贿行为的。○

经济负责人:

1业务素质和水平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由于个人原因或明知违纪又不坚持原则的、不抵制的;○

3管理不善造成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失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有严重行贿受贿行为的。○

3.6.4奖惩

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奖励标准、处罚措施。

3.6.4.1奖励

(1)项目法人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5万元。年度考核合格的,奖励3万元。建设期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竣工验收收一次性奖励8-10万元。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优秀的,颁发奖金每人201*-3000元。年度考核合格的,颁发奖金每人1000-201*元。

以上奖金从工程结余中列支。

3.6.4.2处罚

(1)项目法人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水利厅将研究调整法定代表人或进行班子改组。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水利厅将研究调整人员。

(3)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的,由水利厅监察室进行严肃查处。

对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水利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3.7工程建设中稽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行为,河南省水利厅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和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从201*年开始,组织人员对40余个水利建设项目,就项目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建

设管理、计划下达和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稽察或专项稽查。通过稽察,发现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

(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不是政府或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虽然组建了项目法人,但没有明确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兼职情况;工作人员中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偏差,结构不合理;项目法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

(2)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地质勘探工作不足,地质钻孔数量不够,概算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出入较大。

(3)工程设计变更手续不全、不规范。重大、重要设计变更未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就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变更通知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没有统一编号;设计变更通知没有设计、校核、审查人员签字。

项目法人未组织对施工详图设计进行审查就交付施工;有的审查图形式、走过场,质量无保证;有的施工详图提供严重滞后,不能满足施工用图要求。

(4)招标投标问题。招标工作准备不充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造成招标工作各阶段时间仓促,招标文件编制时间过短,影响招标质量;有些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不高,编制的文件不规范;非有效标的界定条款较笼统;有的标段划分过多、过小,增加了标段间的

组织、协调工作量,影响施工进度;存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时工作不认真,为严格按照预审要求进行审查;个别选择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的理由不充分;有的单项工程未进行招标。

(5)合同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要求承包人无偿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有关设施和办公用品,合同签订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有个别项目合同签订不是建管局成员签字;合同履行不严格,随意性强。

(6)建设计划。没由严格执行年度工程计划。第一批工程计划批复的项目没有及时安排施工,而推迟到下一年度进行,但有的把下一年度的项目提前安排。工期安排不合理,工程进度缓慢。项目法人组织管理水平不高,缺乏统筹考虑施工与防汛、施工与兴利的关系,工作安排缺乏计划性,对工程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

(7)资料管理。质量监督手续签订不及时,存在单位工程项目、单元工程项目划分不合理现象;有的项目出现漏列项目划分,项目记录、签证、评定手续不全。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没有及时组织对单位工程验收;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更换把关不严,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的技术支撑均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职称,且不是中标单位正式人员,不能常驻现场,造成工地管理混乱,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不能未及时进行施工。

(8)资金管理。用国债资金或中央投资支付非主体工程的费用,如设计费、招标代理等;未按合同要求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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