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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00:41 | 移动端: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是落实这

项政策的责任部门之一,经办工作要做好,离不开当地政府和社保行政部门的领导,离不开财政、档案、公安、信访、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的向政府领导、社保行政部门的领导汇报工作开展的做法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积极主动的与业务相关的部门沟通,在基金保障、经费保障、资料查询、政策宣传、资格审核上得到他们的支持。二、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37号文和38号文,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107号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困难群体,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其参保缴费办法比较优惠。在办理业务时,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办理业务,并重点在以下几方面把握好,落实好:一是要把住“我县城镇户籍”,范围不能扩大。无论是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还是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都要求,在政策出台的前一年前已具备我县城镇户籍。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求加上“参保时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这一条件。

二是要把住“201*年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费时间不能延长。前面讲了,37号、38号文以及201*年的29号文,都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不能无限期的执行下去,不然,对我县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经办会造成很大的打击。部13令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而我省38号文是可以按201*年岗平工资前补的,长期按此执行,不利于政策的统一、不利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平衡、待遇平衡,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系统对这一时间要求作了限制,201*年1月1日后,就不能按照37号文38号文的补缴办法作业操作了。另外,经办机构要结合执行38号文这一时机,清理养老保险费前补的做法。

三是把住“缴费15年”的缴费年限。对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要往前补缴才能缴费15年的小集体在职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人员、需改办待遇的大集体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的退休人员,政策要求,对20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要满15年;对20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且只能缴费15年,不允许多缴。四是把住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时间。按照37号、38号文件规定,除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参保人员是在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参保人员、改办待遇都是在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都是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从就业角度上讲,就是他们的养老金在缴费的钱到账的次月发放,信息系统也是这样设置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业务办结晚一个月,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就要托一个月,他们的养老金就少领一个月。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业务是要尽量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间。我们要求,经办机构在办理这类人员参保缴费业务时,必须当月办结,不得跨月。三、参保工作程序要符合文件要求

业务办理程序符合要求,经办结果才站得住脚,经得起检验。对各个环节,我强调以下两点:

一是申报环节,要手续齐全。城镇小集体企业人员办理参保业务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填写的《江西省城镇小集体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的内容要与上述资料一致。改办待遇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证明视同缴费的材料必须真实、连续。特别是大集体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要有连续工作发放或工资晋级审批的记录。

二是审核环节,要公示到位。审核工作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初审复核的情况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也要按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收社会监督。最后报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同志们,落实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完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是我们经办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会议部署,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完满完成这项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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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37号文和38号文,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107号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困难群体,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其参保缴费办法比较优惠。在办理业务时,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办理业务,并重点在以下几方面把握好,落实好:一是要把住“我县城镇户籍”,范围不能扩大。无论是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还是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都要求,在政策出台的前一年前已具备我县城镇户籍。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求加上“参保时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这一条件。

二是要把住“201*年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费时间不能延长。前面讲了,37号、38号文以及201*年的29号文,都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不能无限期的执行下去,不然,对我县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经办会造成很大的打击。部13令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而我省38号文是可以按201*年岗平工资前补的,长期按此执行,不利于政策的统一、不利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平衡、待遇平衡,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系统对这一时间要求作了限制,201*年1月1日后,就不能按照37号文38号文的补缴办法作业操作了。另外,经办机构要结合执行38号文这一时机,清理养老保险费前补的做法。

三是把住“缴费15年”的缴费年限。对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要往前补缴才能缴费15年的小集体在职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人员、需改办待遇的大集体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的退休人员,政策要求,对20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要满15年;对20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且只能缴费15年,不允许多缴。四是把住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时间。按照37号、38号文件规定,除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参保人员是在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参保人员、改办待遇都是在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都是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从就业角度上讲,就是他们的养老金在缴费的钱到账的次月发放,信息系统也是这样设置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业务办结晚一个月,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就要托一个月,他们的养老金就少领一个月。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业务是要尽量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间。我们要求,经办机构在办理这类人员参保缴费业务时,必须当月办结,不得跨月。三、参保工作程序要符合文件要求

业务办理程序符合要求,经办结果才站得住脚,经得起检验。对各个环节,我强调以下两点:

一是申报环节,要手续齐全。城镇小集体企业人员办理参保业务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填写的《江西省城镇小集体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的内容要与上述资料一致。改办待遇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证明视同缴费的材料必须真实、连续。特别是大集体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要有连续工作发放或工资晋级审批的记录。

二是审核环节,要公示到位。审核工作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初审复核的情况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也要按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收社会监督。最后报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同志们,落实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完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是我们经办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会议部署,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完满完成这项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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