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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08:22 | 移动端: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成立的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二条协会受村(社区)委会党支部和村(社区)委会领导,其活动接受上级老龄委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开展活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积极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创造良好的条件,不断推进老年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名称:岩孔镇板桥村老年协会。住所:村委会所在地

活动地域:仅限于本村(社区)委会社区范围以内。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组织老年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关论述,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老年保健知识。

第六条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合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积极主动和参与签订赡养扶助协议,监督协议的履

行,协议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组织会员从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及劳动技能,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力所能及的经营和主产活动,兴办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计划生育宣传,以及其他正常的活动。

第八条联系社会,推动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协助村和社区发挥养老助老功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第九条努力创造条件,兴办老年经济实体和其他老年福利事业,促进村(社区)老年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委会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只要承认本章程,都可以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十一条老年人加入协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协会或协会筹备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

(二)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知识。(三)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乡规民约。(四)正确处理与配偶、子女、亲属、邻里的关系。

(五)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会自由。

(二)在协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协会工作和会员关心问题的讨论,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改进意见

(三)监督、批评协会工作和协会领导成员。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协会给予帮助。(五)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规定的老年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是:(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协会下设组织服从协会。

(二)协会领导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报村(社区)委会党支部批准。

(三)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需由协会会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协会会长会议向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村(社区)委会党支部和村(社区)委会以及上级老龄委汇告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正副会长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

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六条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协会会长会议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三)审查协会财务经费收支情况。(四)选举协会领导班子。

(五)其他需要由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居住分散的地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职责任务相同。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名,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主管单位批准,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协会会长是协会主要负责人,会长在任期内,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可以罢免其会长职务,并报告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协会要重视发展老年妇女会员,并注意发挥她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协会可聘请村(社区)委会党支部书记或

村(社区)委会主任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置若干工作小组或会员活动小组。会员活动小组根据居住情况设立,组长由该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负责。

第六章干部

第二十四条协会干部要密切联系老年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努力做到:

(一)带头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老年保健、老年法规和老龄工作知识,不断提搞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具有奉献精神,热爱老龄工作,关心老年人疾苦,乐于为会员服务。

(三)作风民主,实事求是,富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大家一起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协会通过多渠道筹集经费,包括村(社区)委会公益金拨款,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收取会费等。

第二十六条协会可因地制宜地兴办老年经济实体,用以补充协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协会接受村(社区)委会划拨(或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和门面房屋等,要

认真管理,其收益用作发展老年事业和老年人养老,及老年协会活动经费。协会要认真落实兑现90-99周岁,100岁老人生活补贴,协助上级组织兑现补贴;协会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大事来办好,切实改善老年人参保和领取养老金,切实搞好老年人医疗保险和低保金发放兑现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置会计、出纳,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协会会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不得兼职会计和出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协会因故需要撤消,应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由协会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单位批准,并按规定对资产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后撤消。

第三十条协会的章程有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及时进行修改。修改章程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协会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批后生效。

板桥村老年协会

扩展阅读:基层老年协会章程

附件1

基层老年协会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为:老年协会,是由本村(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六个老有”为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在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3、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4、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5、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本村老年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六条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第八条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会长兼任),理事成员若干名。协会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赠、协会创收、会员交纳会费等。第十条本协会设立专门的账户,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监督

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获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的,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基层老年协会六项制度

(示范文本)

一、会议制度

(一)每三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选举协会负责人,研究确定协会工作目标。

(二)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通报协会年度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总结、安排协会工作。(四)每个月召开一次协会负责人会议,研究工作,传达学习老龄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二、学习制度

(一)每月开展一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每季度开展一次科学与健康知识讲座,崇尚科学,远离邪教。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教育,增强老年人法制观念。

(四)每年开展一次参观学习活动,参观学习先进基层老年协会经验做法。三、活动制度

(一)老年活动室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老年人开放。(二)至少每星期组织一次文艺、歌咏、扑克、麻将等内容丰富、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文化生活,禁止赌博等不健康活动。

(三)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每季度组织1~2次为孤寡、困难老年人做好事,实现自我服务。

四、工作制度

(一)协助村(居)委会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调解老年人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家庭养老有关工作,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督促履行赡养义务,实现“老有所养”。

(三)协助村(居)委会做好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实现老有所为。

(四)组织老年人参与老年公益慈善等社会活动。五、走访制度

(一)开展走访慰问。协会在每年重阳节、春节期间,要协助村(居)委会开展孤寡、特困老年人走访慰问活动。

(二)关心老年人疾苦。对患重病的老年人,协会要经常关心过问,协同村(居)委会上门或到医院看望慰问。

(三)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对遇有疑难或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协会要给予支持和帮助,上门为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四)开展祝寿活动。对90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日,协会可组织集体祝寿。

六、财务制度

(一)严格经费使用。协会经费主要用于老年公益事业,开展老年活动,慰问、救助贫困老年人和日常办公费用等。

(二)建立财务账户。建立财务账户,对协会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落实专人从事财务工作,协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严格经费管理。协会对经费的开支使用,做到由协会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接受监督检查。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村(居)委会和会员的监督,至少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附件3

基层老年协会目标规划

(示范文本)

本协会以“六个老有”为目标,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老有所养: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五保供养、困难老年人救助、老年优待、关爱空巢老人等工作,组织开展养老互助活动,推行签订《家庭养老协议书》,实现老有所养。

二、老有所医: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困难老年人大病救助等工作,看望慰问患重病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医。

三、老有所教:组织老年人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老年生活,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老有所教。

四、老有所学:充分发挥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和老年活动室的作用,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开展老年人科学文化知识和健康保健等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实现老有所学。

五、老有所乐:充分发挥“老年星光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站)

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实现老有所乐。

六、老有所为: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低龄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发挥技术专长,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实现老有所为。

附件4

老年协会

年人名册

老簿

10序姓名号年性龄别

6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年月日

出生年月类别(人)养老方式家庭是否村小组人口留守独居残疾“三无”入会五保居家入院注明:总户数户,总人口人,老年人口人,其中80周岁以上老人人,百岁老人人。附件5

老年协会

会议记录簿

11

记录内容

会议时间年月日时会议地址会议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附件6

老年协会

活动登记簿

13

活动登记表

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地点活动人数主持人附件7

老年协会

走访慰问登记簿

15

走访慰问登记表

走访慰问对象走访时间姓名性别年龄慰问事由解决实际问题现金慰问品(件)(元)慰问礼品附件8

老年协会

维权登记簿

17

维权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来访人住址性别来访时间年龄接待人反映问题及诉求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年月日年月日附件9

老年协会

接受捐赠登记簿

19

接受捐赠登记表

时间捐赠单位/人捐赠金额(元)捐赠物品(件)用途备注附件10

老年协会

财产登记簿

21

财产登记表

序号财产名称购置价值权属时间(元)(村委会或协会)备注附件11

老年协会

会员花名册

23

会员花名册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貌住址联系电话基层老年协会牌匾规格示例

(长:1.8米,宽0.4米)

×巢×湖乡镇市(街道)××村(社区)老年协会25

附件12

附件13

基层老年协会制版上墙内容及规格示例

(版面尺寸:长2.4米×宽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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