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报告体会 > 工作报告 >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59:36 | 移动端: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1999年01月01日字体:【大】【中】【小】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在建核电工程项目的行业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在建核电工程的建设动态和有关信息,促进核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核电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核电厂首次装料为止。2.报告种类

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工程年度报告二种。事件报告是关于项目建设中引起严重关注的事项以及为使项目正常进行必须立即加以注意和处理的事项的特别报告。3.定期报告3.1季度报告

3.1.1报告方式和时间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以公函形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天以前,将上个季度工程建造情况的总结报告送达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3.1.2报告内容(1)工程进展概要。(2)工程招投标情况。

(3)工程进度,包括设计、设备采购、现场施工等方面的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两者之间偏离情况、偏离原因及处理措施和结果。(4)工程质量与质保工作。(5)项目投资控制。

(6)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重大人事变动情况。(7)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8)需要总结或说明的其它问题或事项。

3.1.3季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表1。3.2工程年度报告3.2.1报告方式和时间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在下一年2月底前,将工程进展的年度总结报告送达国防科工委。3.2.2报告内容

(1)全年工程建设总结。(2)该年度重大事项的综述。(3)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4)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需要总结或说明的其它问题或事项。3.2.3工程年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表2。4事件报告4.1报告准则

在核电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核电厂营运单位须向国防科工委报告。4.1.1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事项;4.1.2严重影响投资控制的事项;4.1.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1.4严重违反质保大纲的事项;

4.1.5设计、采购、建造或施工中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以及较大以上级别的不符合项;4.1.6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4.1.7向国家核安全、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4.1.8国防科工委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核电工程建设中遇有重要活动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前通告。4.2事件通告4.2.1口头通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在事件发现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防科工委。口头通告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或面述等方式。

口头通告的内容包括核电厂名称,机组编号,事件名称,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报告准则,出问题的单位或部件、设备、构筑物及其供货商、制造厂或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公司,事件概况摘要,报告人等。4.2.2书面通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国防科工委递交书面通告。

书面通告按表3填写。在“报告准则”栏中,如果相应事件不是根据所列的准则报告的,应在“备注”栏中给予具体说明。

4.3事件报告

4.3.1报告时间和方式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防科工委递交事件报告。

如果到了递交事件报告的截止期,对事件的处理还没有结论或尚未处理完毕,须在原事件报告递交后提出“补充报告”,直到相应事件有了最后的处理结论为止。4.3.2事件报告内容事件报告按表4填写。4.3.3补充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应该提交补充报告:

(1)原事件报告需要补充或修正。如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发现某些内容与事后了解到的情况不符或遗漏了某些重要细节,或当时还没有结论或没有决定采取纠正措施或改变已经确定的计划等,必须提交补充报告。

(2)如果国防科工委认为原事件报告不够详细,营运单位应根据所指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交补充报告。5报告渠道5.1书面报告

接收单位: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邮寄地址:北京2940信箱8分箱邮编:100053日常工作电话:83983285,传真:839835115.2事件口头通告日常工作电话:83983285

扩展阅读:核电建设工程民工安全管理实践

核电建设工程民工安全管理实践

摘要:鉴于核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特点,从核电建设工程民工安全管理问题入手,阐述了民工安全管理实践需着重开展的五个方面:完善核电工程安全管理架构、强化民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工作、采取奖惩措施和制定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明确指出核电企业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柔性管理基础上加强教育,从内心深处激发每个民工的内在潜力、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农民工使民工在核电建设中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关键词:柔性管理核电工程、安全、民工、以人为本一、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特点

近几年我国核电事业蓬勃发展,核电工程建设如火如荼。截止201*年5月,我国有在建核电机组11台,分布在我国南部及中部沿海地区。由于核电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殊性,受关注程度高、社会期望高,导致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核电工程项目常规职业安全与核安全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转换:例如设备吊装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导致设备的隐形损坏,可能会影响后期核电厂的正常运行;民工自身素质的高低影响作业质量,从而影响核安全的纵深防御屏障的建立。

核电工程建设工期长,一般都为58个月,导致民工流动性大,人员素质难以控制。

核电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较多,导致工程多层分包,管理困难。

建筑结构和设备系统复杂,施工难度大、施工安全要求高,对民工素质要求高。

核电厂建设工期长,土建、安装、调试、移交接产各阶段相互重叠,不同工程类别同时进行,高风险作业(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等)频繁。

安全工程专家海因里希曾说过:“88%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因素: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人和物的因素中,人是第一位的,人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主体。核电工程企业在追求高速发展的同时,必须时刻关注民工的素质培养和安全管理,加强对民工的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安全、效益的双赢目标。民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对某核电工程公司各在建项目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统计表明,在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中,90%以上是发生在民工身上。民工之所以成为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有其自身素质的内在因素,也有宏观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外在因素。

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核电工程核安全与工业安全的交叉重叠,导致一些核电工程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经常混淆概念,误以为工业安全为核安全,对工业安全重视不够,从根本上缺乏对工业安全事故危害性的认识,弱化了工业安全的管理职能,甚至会通过各种理由把工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缩小,合并于其他部门,一些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责任制得不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从而放松了对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70163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