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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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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菏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者:admin发布日期:201*-9-20

菏泽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33号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工)伤残保险、生育保险等。按照“先急后缓、逐步到位”的原则,首先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公(工)伤残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上级作出部署后再行实施。第三条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菏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另有规定者除外,下同)中的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农业户口者外,均实行失业保险办法。

军队所属驻菏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工作人员,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民办教师、民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条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县(市)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中央和省驻菏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所属驻菏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地区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列事业编制,经费自收自支。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凡列入规定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可视经济能力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自愿参加。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项目:

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2、上述人员按规定发放的有关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工资附加、图书补助费、洗理费、特需补助费、乘车(交通)费、取暖补贴;

3、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后去世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列入统筹的,仍由原单位支付。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与拨付。

1、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筹集,并按不低于当地工资的2%提取积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力的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用,逐步实行以地区单位统筹。

2、单位负担部分,以本单位在职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其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下同)与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用之和为计提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县(区)筹集比例,由各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确定。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菏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负担部分,暂按其计提基数的21.4%缴纳。对自然提取比例(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用占计提基数的百分比)大于统筹比例的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实际缴纳标准,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调节。单位负担部分的来源: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有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3、个人负担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职)人员不缴费。4、基本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的离退休费用项目,即为本办凡第七条规定的统筹项目。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执行。

5、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全额计算、全额缴拨的方式,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与单位按月结算。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开户银行扣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扣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单位须预交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及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分,按当地确定的统筹比例缴纳,其他管理办法不变。

第十条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同时建立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作人员退休时,据此计养老金。

第十一条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随工作人员正常流动而转移;工作人员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分期支付;工作人员死亡,可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单位人员或工资总额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有关增减手续。新录用工作人员从被录用之日起,按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固定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同时办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补缴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和被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应到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不予退还。这部分人员再就业时,原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工作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本金部分可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按法定程序认定破产的单位,其离退休(职)人员由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依据当年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确定。单位撤并、分立时,原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由新接收单位负责缴纳;原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归属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单位在报批工作人员离退休前,要将《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报送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审核,并备案。凡不按国家规定提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一律按在职时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至符合离退休条件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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