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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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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校办发[20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启动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工作专项基金,用于保障研究生“助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助管工作目前暂定在各教学单位和校机关试行,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设置。重点考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和机关业务部门岗位。直属单位原则上暂不设置助管岗位,确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使该单位短期内工作量增大的,可短期聘用助管。

第五条每学期期末,有助管设岗需求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任职条件),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后将计划反馈到各申报单位,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协助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其它工作;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各助管岗位的具体职责由设岗单位在岗位设置申请表及聘任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七条研究生兼任助管,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此延长学习年限或降低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兼任机关助理与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专职人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经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各设岗单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凡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能够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的统招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兼任助管工作。

第九条经导师同意,研究生以书面形式直接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进行考察、考核并公示,设岗单位与研究生签署聘任协议。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研究生兼任助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聘期(一个聘期为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期末,设岗单位需对助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研究生,各设岗单位可随时终止合同。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应认真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考核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需加强对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二条每学年学校将对本学期的助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聘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助管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研究生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500元/月,机关助管岗位津贴一般为400元/月,按月发放70%,余下的30%根据聘期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学工系列与校机关聘任的助管岗位的岗位津贴从学校单列的“助管”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各单位从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经申请并获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计造册,经人事处盖章后交计划财务处。须在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津贴的单位,学校需将岗位津贴从设岗单位如期划拨到专门账户上。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在计划财务处签名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ImplementationMeasuresofHunanUniversityforRecommendingOutstandingGraduatesforExamination-freePostgraduateStudents

〖〗湖大教字[201*]27号

推荐优秀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改革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该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推免要求(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2.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健康测试标准。

3.在读期间修完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进度相应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其中补考、重修、改选(文化素质教育系列选修课程,即公共选修课,下同)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次。

4.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75分,其中高考艺术、体育类的学生不低于425分(表演专业、体育专业的学生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低于67分);或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六级考试

成绩不低于425分。第一外语为日(俄)语的,全国大学日(俄)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笔试成绩不低于75分,口试成绩及格;日语专业的学生,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82分。

5.满足上述必要条件的学生,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按照以下原则和公式计算加权平均成绩并以此对被推荐人选排序。计算加权平均成绩的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在计算课程(包括学生在转专业或退出李达实验班前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其中由于补考、重修而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统一以60分计)时,文化素质教育系列选修课程(开放实验除外)、专业任选课程不计算在内。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学生,录取时达到湖南大学当年投档线,因故未出国而转入相关学院学习的,在满足上述必要条件时,由各学院组织3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考核认定后,可参与被推荐人选排序。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习成绩排序相同时,可以优先推荐。(1)在校期间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三等奖、国际三等及以上奖励;

(2)两次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3)两次获得校专项奖学金;

(4)一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或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5)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68分,或全国大学

英语教学水平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97分,或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二)特长条件

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第1、2款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推荐时不受同专业排名先后和补考、重修、改选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次的限制。

1.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具体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为准)中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一、二等奖(限一等奖推荐3人、二等奖推荐1人),其中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仅限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一等奖或最佳辩手奖或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一等奖。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之外的单学科高水平竞赛的主要完成者,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推免工作小组专题报告,学校推免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2.在校期间有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每个项目最多推荐2人),或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备突出培养潜质者,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序前50%以内,经3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题报告、学校组织统一考核,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特殊人才选拔,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在学校校园网的教务系统中进行公示。

3.在校期间,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序前50%以内,且TOEFL成绩

(两年有效)不低于100分(非英语专业学生)、105分(英语专业学生),或GRE成绩(五年有效)不低于1300分且作文成绩不低于4分,或GMAT成绩(五年有效)不低于570分,或雅思成绩(两年有效)不低于7分(且英语专业学生的写作不低于65分),或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成绩不低于370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成绩(在本校考点取得,两年有效)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除外),经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推荐,学校组织统一考核,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特殊人才选拔。(三)其他条件

1.从文艺特长生中推荐的候选人,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排序前25%以内,其他条件原则不变。

2.从体育特长生中推荐的候选人,本科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已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外语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其他体育比赛,获得集体项目国家级前八名的主力队员(每个奖项限2人),或获得单项国家级前三名的队员(体育比赛获奖的等级及名次由体育学院认定),推荐时不受同专业排名先后和补考、重修、改选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一门次的限制。

3.李达实验班、本硕连读班学生的推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学校另行规定;拟担任辅导员的推免生选拔,在符合基本条件第1至第3款的前提下,由学校另行规定。二、推免名额

推免名额包括基本名额和专项名额。基本名额(包括校内资格人数和校

外资格人数)遵照重点保证博士点和生源不足学科与专业的原则,按毕业人数比例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基本条件”和“特长条件”进行推荐。专项名额只接受“其他条件”的推荐。在对外推免时,应遵循人数等额交流的原则。三、推免程序

1.各相关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认真宣传、组织,切实做好推免生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自愿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必须注明所申请的免试硕士生是校内资格还是校外资格(只能申请一类,不得兼报)。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推免工作。我校无校内免试硕士生接收名额(无相应硕士点)的本科专业学生,以及研究生招生时受限的外语小语种学生,只能申请校外推免资格。申请综合素质推免的学生干部只能申请校内推免资格。

3.所有推免候选人都必须参加面试,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具备被推荐的资格。

4.学校尊重各学院的自主权。各学院在分配的基本名额中,根据本办法的推荐条件,按照学生填报的校内资格、校外资格,分别择优确定满足基本条件和特长条件的人选,并张榜公示。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提供其他条件候选人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鉴定、专业排名、获奖等材料并进行初审,然后将材料分别提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体育学院审核,并与基本名额的推荐人选统一公示,学校再根据专项名额确定推荐名单。

5.教务处依据学院的意见,签署同意对外报送推荐材料的意见,对外交流的学生最多只能向3所学校递送材料。学生申请对外报送推荐材料时,应书面向教务处提交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放弃校内接收推免资格的报告。

6.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示推免生录取名单。学生是否获得推免生资格,以学校行文公布的名单为准。推免生名单一经公示不得更改其校内、外资格。

推免生的推荐学科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并不得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校外资格最终未被外校接收者除外)。

7.学校向获得校际交流免试硕士生资格(校外资格)的学生提供资格证明一份。被推荐到校外学习的学生,须按时将接收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签章的书面接收函原件(或传真)送至教务处,否则不再保留其推免生资格。

8.允许各学院12名经推荐拟录取的推免生在校内跨学院、跨学科学习。

在此基础上学校鼓励校内交流、学科交叉,对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等基础学科实施一定范围的校内联合培养(限交流到其他需要基础学科支撑的理工科学院,重点学科专业优先接收)。

9.学生被推荐后的政治表现或学业成绩不符合推荐条件,或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条件者,由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报请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学生的推免资格。

四、推免工作应严格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确保质量的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此项工作。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相关学生的推免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员的责任。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1*]28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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