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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1:40:02 | 移动端: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1*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配

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

于20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

验。201*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

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1000总吨及以上至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未满201*总吨1000总吨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船长或驾驶员(散化船、油船、液化气船驾驶员1人须为船长)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附加规定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加三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驶员1人业时间超过增加驾驶员1人过10小时或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机驾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客船一般客一般规船长1人、大副1人、船长1人、大副1二副1人,水手2人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船长1人、水手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100总吨及以下总吨位201*总吨及以上一般规定一般船舶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船长1人,驾驶员1人,船长1人,副1人,水手2人水手2人水手1人超过16小时,须增过16小时,须增加驾10小时,须合一,须增加水手船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水手1人超过10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水手1人一般规船长1人、大副1人、船长1人、大副1水手2人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驶员1人过10小时,须增加驾10小时,须过4小时,须增加驾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驾驶员1人J级定航区客船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大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大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部1500千瓦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人客运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业时间超过4驶员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10小时,须过10小时,须增加驾小时,须增加150千瓦及以上75千瓦及以上至至未满500千瓦未满150千瓦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75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机工1人无附加规定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2人非机驾合一的须非机驾合一的为机长1人1人三管轮1人、机工1增加轮机员或轮轮机长或轮机员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1人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1*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1*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年01月01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1000总吨及600总吨及以上300总吨总吨位201*总吨及以以上至未满至未满1000总及以上至100总吨以上100总吨及上201*总吨吨未满600至未满300总以下总吨吨船长1人、大副船长或驾驶员一般1人、二副或三船长1人、大船长1人,驾驶船长1(散化船、油规定副1人,水手2副或二副1人,员1人,水手2人,水手船、液化气船须驾驶员1人人水手2人人1人为船长)1人连续航行作业一时间超过10小般连续航行时或主机功率船连续航行作业连续航行作业连续航行作业时作业时间75千瓦以下机连续航行作舶附加时间超过16小时间超过16间超过16小时,超过10驾合一,须增加业时间超过规定时,须增加三副10小时,须或二副1人、水小时,须增加须增加驾驶员1小时,须水手1人;连增加驾驶员手1人三副1人人增加驾驶续航行作业时员1人间超过10小1人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一般船长1人、大副船长1人、大船长1人、驾驶船长1规1人、二副1人,副1人、水手2员1人、水手2人、驾驶船长1人、水驾驶员1定水手2人人人员1人、手1人人水手1人一客般连续航行作业连续航行连续航行船客附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连续航行作业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作业时间船加时间超过10小小时,须增加超过10时间超过4小超过4小规时,须增加二副二副1人;连时间超过10小续航行作业时时,须增加驾驶小时,须时,须增加驾驶时,须增定1人、水手1人间超过16小员1人增加驾驶员1人加驾驶员时,须再增加员1人1人(中央法规)二副1人、水手1人一般规定J级航区客附加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超过10时间超过10小小时,须时,须增加驾驶增加驾驶员1人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人船长1人、驾驶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副1人、水手2员1人、水手2驾驶员1人时,须增加大副时,须增加二连续航行作业人;连续航行1人、水手2人;副1人、水手2员1人、水手1时间超过10小作业时间超过船规时,须再增加二10小时,须再小时,须再增加副1人、水手2增加大副1人、驾驶员1人、水人水手2人手2人轮机部500千瓦及以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轮机长或轮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75千瓦以下1500千瓦及以上上至未满1500千瓦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一般规定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1人客运部机员1人,机工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轮机员或轮机长1人非机驾合一的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无附加规定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2人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1人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1*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1*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扩展阅读: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663号

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1*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三、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300总吨及600总吨及以上至100总吨以上至以上至未满未满1000总吨未满300总吨600总吨船长或驾驶员船长1人、大副1船长1一般船长1人、大副或二船长1人,驾驶员(散化船、油船、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规定副1人,水手2人1人,水手2人液化气船须为船人,水手2人1人长)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一间超过10小时或般连续航行主机功率75千瓦船连续航行作业时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连续航行作业时以下机驾合一,舶附加间超过16小时,超过10过16小时,须增加三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水手1人;规定须增加三副或二小时,须副1人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副1人、水手1人增加驾驶间超过10小时,员1人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一船长1船长1人、大副1般船长1人、大副1人、船长1人、驾驶员人、驾驶船长1人、水手1人、二副1人,水规水手2人1人、水手2人员1人、人手2人水手1人一定般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连续航行客附连续航行作业时过10小时,须增加二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时连续航行作业时船加间超过10小时,副1人;连续航行作超过10间超过4小时,间超过10小时,规须增加二副1人、业时间超过16小时,小时,须须增加驾驶员1须增加驾驶员1人定水手1人须再增加二副1人、增加驾驶人水手1人员1人总吨位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201*总吨及以上满201*总吨客船一般船长1人、大副1规人、水手2人定船长1船长1人、大副1人、船长1人、驾驶员水手2人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部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大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100总吨及以下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J级航连续航行作业时区间超过4小时,须客附增加大副1人、水船加手2人;连续航行规作业时间超过10定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一般规定附加规定1500千瓦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轮机长1人、大管轮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三1人、机工2人管轮1人、机工1人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轮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的为轮机长75千瓦以下无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1人机员或轮机长1人客运部或轮机员1人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注: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1*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1*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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