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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对项目经营的影响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7:31:20 | 移动端:征地拆迁对项目经营的影响

征地拆迁对项目经营的影响

征地拆迁对项目经营影响案例

一、风险描述

一项目部二分部主要负责施工99线扩改工程K534+300~DK546+200段,主要有两部分施工内容:一是99枢纽正线DK534+300至改建99线正线设计终点K544+200段(包括99枢纽正线工程,99编组站及联络线工程);二是99客运专线引入99枢纽工程,起讫里程为DK534+300~DK546+200,包括99站的改造、客运正线。

施工地段跨越99市与99县,多为城郊结合地带,民风彪悍。铁路施工99区需新征土地为860亩,临时用地为770亩,房屋拆迁18.6万平方米,99县需新征土地为1388亩,临时用地为446亩,房屋拆迁49.8万平方米,房屋拆迁多为地方企业单位及个人住宅。但至目前99区征拆未有实质性进展,累计完成量为零,而99县新征土地只完成20%,临时用地只完成40%,房屋拆迁只完成20%,远不能满足施工条件,已严重影响了施工生产。同时因受征拆影响,设计院无法勘探,设计图纸大部分无法出图。项目部二分部于201*年3月份组建进场,现场施工基本属于“游击状态,东一枪西一枪”,从未形成大规模施工条件,各项现场施工资源疲于调配,极度浪费。截至目前,项目部二分部完成施工产值不到6000万,已形成潜亏。二、造成的影响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为3年,目前工期已过大半,而征拆完成工程量不到30%,工期压力非常大。为确保湘桂线开通,施工组织设计一调再调,已无法按合理的施工方案配置各项资源,按以往各条线开通的情况看,为保开通,到时至必不计成本集中、加大各项资源的投入,开始“高起高落“式的抢进度,将会使施工成本成倍的增加,同时抢工造成的各项工程质量又给日后带来无尽的隐患,也给项目部、公司的经营、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三、原困分析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引起:1、铁路建设市场不够规范,未能按相关规定提供”三通一平“给施工单位,对应问题公司、项目部的应对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2、项目施工进场时,对征拆的难度认识不够深刻,对可能引起的风险主估不到位,准备不足,未能做好相应的对策;3、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对征拆困难准备不足,资源配置未能按征拆解决,现场施工情况有序的梯次配置,造成资源浪费,项目成本增加;4、征拆力量投入不及时,不果断,时机掌握不适宜,对国家政策的改变预见性不够。5、存在依赖或等待思想,缺少主动解决问题及创造性工作的方法。四、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目前项目部面临的局势,拟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减少征拆问题对项目经营的影响:1、明确政策、转变思想理念,确保执行力度,握紧征拆“拳头”,集中突破重点单位工程的征拆问题。要提高工作效率,征拆工作要有计划分阶段并细化地落实到项目部各个领导、部门、工区,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征拆户主的沟通与协调,要及时了解他的想法与要求,减少阻工的发生,为施工创造有利条件。2、加强与建设、设计单位部门勾通、汇报,排出合理工期,力争上级领导体谅调整合同工期;3、加强与设计勾通,优化现场施工方案,扩大项目经营,增加投资;4、精减项目各项资源,合理配置,减少成本支出。五、启示

工程施工项目部,不仅仅要有解决现场各种突发事件能力,更需在工程开工前有总体的布局、谋划能力,对施工中各种风险存在的应对能力,只有在这样,工程项目才是有序可控,管理都才能心中有数,项目经营才会良性发展。

湘桂一项目部二分部201*年6月8日

扩展阅读: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1*〕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将留用地中的80%的工商用地分为工业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再综合留用地中的20%住宅用地,计算出综合基准地价,并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总补偿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该项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支付。三、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中的部分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铁皮瓦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20元/平方米补偿(不分地类)。

(二)石棉瓦或油毡纸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15元/平方米补偿(不分地类)。

(三)水管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4元/米补偿(不分地类)。

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年12月3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1*〕8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1*〕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准确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批文件、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1*〕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需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二)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153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到位。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九条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政府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不得采取费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制定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二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第十三条征地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二)现状拍录。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进行录像纪录及拍照。(三)勘测定界。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四)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代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主管部门代表签名,监察部门代表查验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预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取得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十)征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1*〕70号)及《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31号)要求,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一)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两公告合并一次发布),将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

(十二)兑付征地补偿款,完成土地征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付清征地补偿款后5日内,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土地移交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三部分。

第十五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1*〕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惠城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01*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

(二)惠阳区。

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六类的有: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1*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1*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西区、霞涌。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四)惠东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平山、吉隆、大岭。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1*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1*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1*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1*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

亩6800元(10201*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五)博罗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罗阳。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1*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1*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石湾。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1*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1*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杨村、园洲、长宁、龙溪、龙华、福田、湖镇、石坝、公庄、麻陂、观音阁、杨侨、柏塘、泰美、横河、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汤泉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1*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六)龙门县。

1.地区类别七类的有:龙城。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1*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1*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永汉、平陵。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1*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九类的有: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8200元(273000元/公顷),园地每亩14000元(21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5600元(8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18900元(283500元/公顷)。

第十六条土地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补偿地类以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上的现状地类为准。

第十七条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类别

相对应,各县、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2)及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表1)。

第十九条青苗补偿按经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或参照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周期、生长状况等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

第二十条地上附着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进行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线型工程等项目需征收少量农民集体土地而需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原则上不给予宅基地安置,拆迁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评估价低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经济作物、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或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补偿登记表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农业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征地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人员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名单,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县(区)公安、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在户籍管理和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第二十八条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1*〕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将留用地中的80%的工商用地分为工业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再综合留用地中的20%住宅用地,计算出综合基准地价,并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总补偿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该项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拆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应在留用地中给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户60平方米,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每户80平方米~100平方米,边远山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庄需整体搬迁的,由负责组织征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就近城镇相对集中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建设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入股安置。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项目,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经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

第三十一条农业安置。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地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当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政府征地安置补助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即由申请者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发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和施行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发放养老津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按月发放养老津贴,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二)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续不齐全、征地补偿费未兑现,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违反规定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实施征地的。

(五)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省的要求就征地补偿标准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听证的。

(二)对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的。

(三)未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153号)要求,在预存征地款未到位时就受理和报送建设用地报批件的。(四)不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的。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费,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招标出让的工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年12月3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1*〕8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

县(区)名称惠城区大亚湾区五类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补偿项目地区类别三类区四类区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框架结构的650640630630620620610600620610590600590580670660650650640640630620640630610620610600720710700700690690680670690680660670660650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元/m2)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620有防盗网的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570无防盗网的未装修的仅浇筑框架部分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混合结构网的570560550550540540530520540530510520510500(元/m2)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620610600600590590580570590580560570560550470400460390450380450380440370440370430360420350440370430360410340420350410340400330560550550540540530520540530510520510500610600600590590580570590580560570560550的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570有防盗网的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500有防盗网的未装修的420410400400390390380360390380360370360350490480480470470460450470460440450440430560550550540540530520540530510520510500550540530530520520510500520510490500490480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县(区)名称补偿项目地区类别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檐高2.5米3米以下砖瓦房(含3米)砖木结构檐高3米(含砖墙以上灰沙瓦房铁皮房)檐高2.5米3米(元/m2)以下灰沙瓦房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60255250250245245240235245230220225220195260255250250245245240235245240230235230225410405400400395395390385395390380385380375三类区四类区460455450450445445440430445440430435430425五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360355350350345345340335345340330335330325210205201*00195195190185195190180185180175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210205201*0019519519018519519018018518017516015515015014514514013514514013013513012516015515015014514514013514514013013513012542414040393938373938363736353231303029292827292826272625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补偿项目县(区)名称地区类别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九类区12595201*70403535953575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160130201*8464424213042110155125201*8262414112541105150120201*8060404012040100150120201*8060404012040100145115201*785839391153995145115201*785839391153995140110201*765638381103890135105201*745437371053785145115201*785839391153995140110201*765638381103890130100201*725236361003680135105201*745437371053785130100201*725236361003680砖墙石棉瓦猪牛栏、厕所(元/m2)简易棚房(元/m2)石棉瓦、油毡纸瓦面24墙18墙12墙围墙(元/m2)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石墙灰沙墙石砌挡土墙泥墙瓦面铁皮瓦面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补偿项目地区类别砖砌24墙蓄水池砖砌鱼苗培育池水产养殖场越冬池棚架(铁皮瓦面)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三类区四类区160110155105五类区150100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1501001459514595七类区14090八类区13585六类区14595七类区14090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130801358513080九类区12575县(区)名称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元/m2)越冬池棚架(石棉瓦、油毡纸瓦面)钢筋混凝土桩、梁(元/m2)未落梁的基础(元/m2)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元/m2)晒谷场、水泥地板、其它设施天井(元/m2)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元/m2)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挡土墙(元/m2)室内木阁(元/m2)楼房天面、地上砖柱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410405400400395395390385395390380385380375110105100100959590859590808580753103053003002952952902852952902802852802752726252524242322242321222120646260605858565458565254525011010510010095959085959080858075321103110530100301002995299528902785299528902680278526802575水池(元/m2)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元/m2)土灶(元/个)1605201*5510150500150500145490145490140480135470145490140480130460135470130460125450补偿项目县(区)名称惠城区大亚湾区五类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地区类别三类区四类区水摇井(元/口)水井10米深以内(元/口)水井10米深以上(元/口)电话移装费(元/户)1600155011001050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41040540040039539539038539539038038538037510001000950950900850950900800850800750150015001450145014001350145014001300135013001250310305300300295295290285295290280285280275其它设施有线电视移装费(元/户)搬家费(元/户)水管(元/米)住宅三级化粪池(元/个)菜场水池(元/m2)52051050050049049048047049048046047046045044444444444444360355350350345345340335345340330335330325160015501500150014501450140013501450140013001350130012505452505048484644484642444240

电力线迁移1100房租6个月计(元/月)5201*50510810155010525504101000500800150010025004001000500800150010025004009504907901450952450390950490790145095245039090048078014009024003808504707701350852350370950490790145095245039090048078014009024003808004607601300802300360850470770135085235037080046076013008023003607504507501250752250350土坟(元/座)820灰沙坟(元/座)坟墓金埕(元/个)110睡坟(2年以上)(元/座)26001600阴城(元/m2)420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

惠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范围说明:

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

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

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

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

2、八类区永汉、平陵

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2)

县(区)补偿项目名称地区类别果苗(直生苗)果苗(嫁接苗)荔枝、龙眼(元/棵)未挂果树冠投影直径0.5--1米已挂果树冠投220-420210-410200-400200-400190-390190-390180-380170-370190-390180-380160-360170-370160-360150-35060-16055-15550-15050-15045-14545-14540-14035-13545-14540-14035-13035-13535-13035-125果苗每亩最高补偿80棵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55555555555555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影直径1--2米树冠投影直径420-620410-610400-600400-600390-590390-590380-580370-570390-590380-580360-560370-570360-560350-5502--3米树冠投影直径620-820610-810600-800600-800590-790590-790580-780570-770590-790580-780560-760570-770560-760550-7503--4米以上每亩最高补偿40棵树冠投影直径820-1020810-1010800-1000800-1000790-990790-990780-980770-970790-990780-980760-960770-970760-960750-9504--5米树冠投影直径1020-12201*10-12101000-1201*000-1201*90-1190990-1190980-1180970-1170990-1190980-1180960-1160970-1170960-1160950-11505--6米树冠投影直径1220-14201*10-14101200-14001200-14001190-13901190-13901180-13801170-13701190-13901180-13801160-13601170-13701160-13601150-13506--7米树冠投影直径1420-16201*10-16101400-16001400-16001390-15901390-15901380-15801370-15701390-15901380-15801360-15601370-15701360-15601350-15507--8米树冠投影直径9米以上以上每亩最高补偿30棵1620-18201*10-18101600-18001600-18001590-17901590-17901580-17801570-17701590-17901580-17801560-17601570-17701560-17601550-1750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

补偿项目地区类别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果苗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县(区)名称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果苗每亩最高补偿100棵未挂果树冠投影直径0.5--160-11055-10550-10050-10045-9545-9540-9035-8545-9540-90米已挂果树冠投芒果、榄、170-3201*0-310150-300150-300140-290140-290130-280125-275140-290130-280110-260120-270110-260100-250柚、柿影直径1--2米320-470310-460300-450300-450290-440290-440280-430270-420290-440280-430260-410270-420260-410250-40030-8035-8530-8025-75子(元/树冠投影直径棵)2--3米树冠投影直径3--4米树冠投影直径5米以上470-620460-610450-600450-600440-590440-590430-580420-570440-590430-580410-560420-570410-560400-550770760750750740740730720740730720730720710以上每亩最高补偿50棵果苗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以上每亩最高补偿260棵未挂果树冠投柑、桔、橙、影直径0.5--1黄皮(元米/棵)已挂果树冠投605550504545403545403035302560-11055-10550-10050-10045-9545-9540-9035-8545-9540-90影直径1--2米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30棵30-8035-8530-8025-75树冠投影直径2--3米树冠投影直径3--4米以上110-160105-155100-150100-15095-14595-14590-14085-13595-14590-14080-13085-13580-13075-125160-210155-205150-201*50-201*45-195145-195140-190135-185145-195140-190130-180135-185130-180125-175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20棵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

补偿项目县(区)名称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地区类别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果苗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以上每亩最高补偿260棵未挂果树冠投影直径0.5--1米琵琶、李、已挂果树冠桃、番石投影直径60-11055-10550-10050-100榴、杨梅、1--2米木瓜(元/棵)树冠投影直径2--3米树冠投影直径3--4米以150-200上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20棵196192192188188184180188184180184180176100-15096-14896-14596-145605550504545403545403035302545-9545-9540-9035-8545-9540-9030-8035-8530-8025-75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30棵94-14294-14292-14090-13794-14292-14090-13792-14090-13788-135果苗77777777777777以上每亩最高补偿240棵未挂果树冠投影直径0.5--1米沙梨、杨已挂果树冠桃、树菠投影直径44-8442-8240-8040-8038-7838-7836-7634-7438-7836-7632-7234-7432-7230-704442404038383634383632343230萝、板栗1--2米(元/棵)树冠投影直径2--3米树冠投影直径3--4米以124-164122-162120-160120-160118-158118-158116-156114-154118-158116-156112-152114-154112-152110-150上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20棵84-12482-12280-12080-12078-11878-11876-11674-11478-11876-11672-11274-11472-11270-110

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

补偿项目地区类别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果苗(元/株)以上每亩最高补偿240棵芭蕉未桂果(元/株)已桂果(元/22322131203020301929192918281727192918281626172716261525五类区六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六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七类区八类区九类区县(区)名称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33333333333333株)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20棵菠萝(元/棵)胸径5厘米以下零星松树、杂树、园林绿化苗木等(元/棵)胸径10厘米胸径20厘米胸径20厘米以上以上每亩最高补偿300棵甜竹苗竹大头竹竹子(元/支)粉单竹撑槁竹麻竹山丹竹短期农作物(元/亩)水田旱地菜地鱼塘2950850155018502925825152518252900800150018002900800150018001875775147517751875775147517751850750145017501825725142517251875775147517751850750145017501800700140017001825725142517251800700140017001785685137516856655554454433310109988768767662221202019191817191816171615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555未挂果,每棵1元,已挂果,每棵2元,每亩最高补偿4000元。555555555553231303029292827292826272625

惠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范围说明:

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

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

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

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

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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