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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配置之土地出让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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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配置之土地出让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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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用[201*]536号

各区县房地局:

我市自201*年7月施行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政策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市场机制的完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土地公开招标流程不够精简,程序不尽统一,信息尚不完全公开等问题。按照土地出让业务“流程规范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公开化”的要求,我市将于201*年起正式启用上海市土地交易子系统。为推进该系统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土地公开出让的范围

进一步扩大经营性土地出让公开招标、拍卖的比例。凡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内的六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原非经营性项目用地,改变为六类经营性用地的;在实施旧区改造开发、小城镇开发建设、郊区片林建设中,涉及六类经营性用地范围的,都必须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严禁采用协议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同时在土地公开招标中,推进“熟地”出让。

此外,对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业、服务等用地,可采用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除上述用途以外土地,如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二、加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管理1、确保土地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进一步提升土地出让公开出让的透明度,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出让信息和出让结果公示、统一出让文件规范、统一开评标标准和程序、统一土地审批和出让计算机系统应用,并严格履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规范。

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公正的履行其职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除可以由出让人委派2名代表外,其他成员应当由市招标办从全市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标委员的组成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向外发布,对参与评标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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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实行利益冲突申请回避制度。

土地出让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应当在委托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由各区县招标办综合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等因素后拟定,并在土地开标或拍卖挂牌前7个工作日前报市招标办。市招标办核定的底价,应于投标截止前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或在拍卖挂牌前送达区县招标办。出让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泄漏。对土地出让底价的市场评估,有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规范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各区县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提供的规范文本,编制具体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对已发出的出让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并报经市招标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由市局统一发布。

开标活动应邀请全体投标人参加。在公证机构的参与下,当众开启标箱,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等,如投标人少于3家的,该地块应当予以收回并另行组织出让。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出让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根据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投标人资质等进行综合选优,评标委员会按评分综合值由高至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区县招标办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位确定中标人。3、加强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计划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增量建设用地规模,把集约利用和挖潜存量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土地供应结构上,鼓励各区县推出适应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方式上,实行统一收购、储备、供地机制,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对市场供应和地价平衡方面的调节作用。

加强出让地块计划管理,实行每半年度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地块计划编制和预报。各区县根据下达的全年经营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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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在2月和8月分别编制半年度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计划,报市局备案后组织落实。对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组织活动,应当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摸清拆迁总量后,提前60天向市招标办预报地块,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三、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全程管理1、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市统一采用工业、商品房及存量房地产买卖三类版本。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按照《上海市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供地权限确定。

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除原土地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建设超面积等情况可办理补充合同的,对作价入股、改变建设主体等情形,应当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合同。对原土地受让人存在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未按时开发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应当先按合同约定进行处分后,再行办理出让合同的解除。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定期抽查各区县的供地批文和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不予办理土地出让金收缴。

2、强化土地出让批后管理

土地出让活动结束后,区县招标办应当在出让结果出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所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由市招标办统一集中整合汇总并进行发布。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各区县应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的跟踪管理制度。对延期交付出让金的依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对闲置土地依法征收闲置费,对因受让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201*.10.29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审批管理程序流程图

扩展阅读: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号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

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201*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未得到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些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决定,201*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201*年执法监察的工作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1*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对201*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6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是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操作和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操作和公开有关信息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以及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或陪标、串标等问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四是201*年遗留问题的清查处理情况。对201*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问题,要在201*年纠正和查处完结。在201*年执法监察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对有关问题已予处理,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验收的,不再重复检查。

二、明确政策,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1*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并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1*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对8月31日后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为加强管理和监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该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必须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按规定公布出让信息、影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进行的,监察机关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检查工作可采取下查一级或组织地(市)、县(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省(区、市)要针对所辖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进行抽查,对201*年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必须列入重点抽查范围。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查。同时,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见附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于11月10日前,分别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书面报告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四、严肃执纪,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1*]3号)已经颁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扩大案源,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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