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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专家综合考评与工资计发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23:54:05 | 移动端: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专家综合考评与工资计发办法

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专家综合考评与工资计发办法

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专家综合考评与工资计发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设立专家库、雇请专家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请示》(长审行【201*】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实行年新制,专家工资由基本工资、工资性补助、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基本工资为每月****元。

第四条工资性补助为每月交通补助200元、通讯费200元、误餐费100元。节日福利费等比照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以下简称投资局)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发放(每月可预支1000元)。

第六条专家年度考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年终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占25%;第二部分为业绩考评,业绩考评按专家全年审计项目个数(以审计报告为准,下同)、项目审定额、项目核减额计算分项得分,占75%。两部分合计为专家全年考评总得分。

第八条年终综合考评部分,由投资局成立的考评小组在年末时根据各业务科室平时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满分25分:其中跟踪审计满分10分,由考评小组根据专家

执行投资局跟踪审计制度情况、跟踪项目资料收集情况、抽查情况并走访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人员综合打分;出勤满分6分;廉洁自律满分6分;服从安排满分3分。此外,设特殊贡献加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分),视贡献大小,由考评小组提出,报市审计局领导确定。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附表之一。

第九条业绩考评按项目个数、审定额、核减额和每个项目审定额调整系数和核减额调整系数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表二、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三。

第十条审计质量和审计时间作为得分调整参数,只计扣分。项目三审审减率3%以上,每超过1%扣1分;项目三审审减额5万元以上且审减率超过5%,该项目不计算考评得分。由于专家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每项目每超过1天扣0.05分,但每个项目最多扣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多人合作完成审计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按个人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计分。

第十二条三审部专家业绩考评不进行打分,按投资局本年度专家平均分的1.05计算。审结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的,每超过1天扣0.1分,但每个项目扣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绩效工资按第八到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每年年终按考评表的项目与计分标准计分,按个人最后所得总分乘以每分所值工资得出每人的年终绩效工资总额。每分所值

工资,原则上按照投资局专家的人均业绩增长而适当增加,由投资局研究后,报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每月15日前发放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助。每年元月计发上年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廉政保证金从绩效工资中抵扣,抵扣办法按照《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执行,即每年元月计发上年绩效工资时扣除5000元,作为廉政保证金。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雇请专家整体工资水平的前提下,投资局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此办法自20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一年终综合考评部分计分标准

项目分值考评内容明细计分标准按时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满分2分。未及时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扣2分。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现象,未请假,满分4分。考勤6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旷工一天扣1分,连续3天扣10分,以后每增加1天加扣10分。每月超过2天以上的,全年超过10天以上的事假每天扣0.2分。抽查发现上班时间溜岗者,每次扣0.5分。遵守《廉洁从审十条禁令》,满分3分。廉洁自律6分综合反映,满分3分。发现有违反《廉洁从审十条禁令》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纪检或有关单位反映有不廉洁行为,一次扣3分。服从安排3分服从全局统一安排,满分2分;服从部门安排,满分1分。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一次扣1分。按实填写跟踪审计日记,满分2分。跟踪审计工作底稿符合规定要求,满分2分。审计证明性材料的收集情况,满分2分。跟踪10分审计综合评价,满分4分。未按实填写跟踪审计日记,一次扣0.2分;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未编制或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现一张扣0.1分;证明性材料收集不充分,少一项扣0.2分。以上总扣分不超过10分。为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争得荣誉、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等,额外加分上限10分。额外加分合计25分

附表二业绩考评计分表

序业绩项号目项目个1数2审定额标准分0.5分/个25分计分办法每个报告给二审责任人计0.5分。得分=标准分×(∑项目审定额乘以调整系数abc÷人均计划审定额1.5亿元)得分=标准分×(∑项目核减额乘以调整系数abcde÷人均计划核减额201*万元)3核减额25分注:项目个数原则上以建设单位报来的项目资料按照综合科任务分配表编号为准,不得人为细分项目个数。确因为按照综合科任务分配表编号的建设单位报来的项目资料内有多个施工合同而且承包人主体不同需要在一个任务分配表编号内拆分项目个数的,需在接到项目资料时就向综合科提出,由综合科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附表三业绩综合计算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系数a市政、水利、绿化、亮化、设备安装、公路、交通设施1.0;单独大型机械土石方0.8;土建1.3;装饰、维修、扩建、水电安装1.5;仿古建筑1.810万以下2.0;30万以下1.6;100万以下1.4;300万以下1.2;1000万以下1.0;3000万以下0.9;1亿以下0.8;3亿以下0.7;3亿以上0.6概算0.2;预算0.5;结算1.0;审标0.4项目大小系数b审查性质系数c审查阶段系数d核减额比例系数e初审1.0;复审2.0;二次以上复审3.0核减率40%以内1.0;40%~60%内部分0.5;60%以上部分0.2注:类别系数是指单个工程中最主要工作内容的类别,不因有其他类别而调整或加权

扩展阅读: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第三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下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1、特别重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跟踪审计;2、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3、工程项目结算和工程其他费用结算审计。第四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全国注册造价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熟悉工程造价通用的计价、算量和行业专业软件;(三)年龄30-50岁;

(四)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处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择优选聘。

第六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劳动局、监察局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

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不予聘请。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职责范围;(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四)工资及支付方式;(五)回避和保密承诺;(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缴纳廉政保证金4000元,并对遵守廉政纪律进行书面承诺,廉政保证金从受聘第一年年薪中扣收。

聘用期满或中途辞职,经考核无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廉政保证金退还本人。第十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的发放与综合考评结果直接挂钩。第十一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提出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和费用预算等,经办公室审核,报长沙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经费预算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负责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应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为主要内容的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按《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与工资计发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应当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应当将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综合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回避。第十七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九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越级直至向长沙市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

第二十一条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长沙市审计局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辞退:(一)年末综合考评排在末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责和义务的;(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舞弊的,或者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廉政保证金,上缴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长沙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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