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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新兵执法办案浅析-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3:52:31 | 移动端:工商新兵执法办案浅析-

工商新兵执法办案浅析-

工商新兵执法办案浅析

张晓明

自201*年1月11日进入区域二中队以来,在分局、公平交易局领导的关

心爱护下,在周围同志们的悉心帮助下,我在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在此,对领导和同事给我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如何拓展执法办案领域提出一点自己的浅薄认识,如有不当之处,请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一、当前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

1、办案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自201*年1月11日进入区域二中队,从事执法办案工作。进入执法岗位时间段,执法办案经验相对欠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扎实,对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作为执法办案人员,法律法规是我们的武器。只有将与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相关的各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才能将其灵活运用到我们的经检工作当中。因此,要做好经检办案工作,应该先学法知法,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进入中队的一年时间,随着对各类案件接触办理的增多,办案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自己也更加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需要加强的地方还有很多。因此工作中必须加强日常学习,熟练掌握工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有经验老同志好的工作方法,在日常学习和执法办案过程中积累办案经验,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对工商部门执法办案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2、执法办案细节仍需加强。

在进入中队的一年时间里,我接触到了各式各样的经济案件,同时在队长、所长、所内各位同事的帮助下也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对于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随着对各类案件接触办理的增多,办案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要求自己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加强自己案件文书的制作能力和水平,将立案、调查、结案客观公正的反映出来,使自己具备独立完成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的能力。

3、积累办案经验,提升办案技巧

我作为工商新兵,在工作中最大的不足就是缺少经验。当然,经验是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补足的,而是通过长时间的经检办案工作总结出来的。我作为一个接触经检办案工作的新手,要获取经验和技巧,除了通过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总结以外,更多的是坚持向领导和有经验的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将他们的经验消化吸收,不断的提高自身办案能力。

4、案卷文书的制作仍需加强。

我们所办理的案件的案情、经过、结果等所有信息最终要通过各种案件文书体现出来。案件文书中的细微差错很有可能对整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巨大影响,因而案件文书的制作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最需要我们的细心和耐心。我进入中队这一年来,主要工作就是制作各个案件的文书。刚开始时由于不熟练,所制作的文书经常存在很多的漏洞,需要队长和同事的多次帮助修改。现在随着业务的熟练、经验的增加、体会的深入,我制作案件文书的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由于自身的不够细心,制作的文书有时仍存在用词不当等问题,有时给办案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因此,在接下来的一年工作中,我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进一步熟练掌握各类案件文书的制作使用,写出逻辑严密、用词准确的高质量案件文书。

二、如何拓展执法办案领域:1、用眼,练就发现案源的火眼金睛。

要练就一副发现案件线索的“火眼金睛”。虽然案件的来源有执法人员主

动发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检举、申诉中发现、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投诉等多种形式,但在基层执法部门,往往还得靠我们的执法人员自己主动去发现案源,这就要求我们与基层执法办案组成员时刻保持联系,执法人员要熟悉辖区内监管对象,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查找,发现案件线索,利用好巡查、走访等检查形式,善于观察和分析遇到的问题,快速运用所学的知识发现违法行为,肩负起维护市场稳定的责任。

2、动手,丰富办案经验增强新领域的敏感性。

在日常工作中,除增强自身的学习外,年轻执法办案人员还要敢动手。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中,在有经验老同志的带动下,积极参与案件查办过程,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增强执法办案水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执法工作人员对新领域的敏感性加强,有利于新型案件的发现。

3、用心,多总结发现新型案源。

扎实的业务能力是执法办案的基础,丰富的案件类型是拓展新型案源的基础。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要用心工作,善于总结发现不同案件类型的共性,分析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罚依据,取证方向,自由裁量等,丰富自身对不同案件类型的把握能力,才能在日常监管中应对新型案件时做到心中有数。只有掌握了扎实的业务能力,才能在新领域案件出现时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新领域案件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研究新类型案件出现的原因及处罚依据,思考新领域案件如何调查取证。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扩展阅读:从工商执法视角浅谈汽车加价销售问题

从工商执法视角浅谈汽车加价销售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1*年04月11日来源:中国工商报

201*年,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行政指导,综合使用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措施,制止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201*年3月,浙江省杭州、温岭、慈溪等地工商机关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查办了多起加价售车案件。201*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对某汽车经销商立案调查,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出百万元罚单。20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对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的加价售车行为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200.85元的处罚。

一、仅适用一部法律法规查处汽车加价销售行为的局限性

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加强对加价售车行为的规制,不仅惩处了某些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而且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汽车加价销售行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加价售车行为都有局限之处。

1.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的局限性。

(1)汽车经销商加价销售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一般情况下,购车者如果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其权益无法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汽车经销商向这部分购车者收取加价款的,执法机关不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

(2)执法部门必须取得消费者不是出于本人意愿支付加价款的证据。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是《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第(二)项,都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经销商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然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取得反映购车者真实意愿的证据存在一定困难。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消费者没有反对多支付价款提车,执法机关对此类情形不宜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

(3)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比较复杂。

消费者自愿加价购车的,经销商取得的该部分收入不应计入违法所得。此外,由于经销商加收价款的方式多种多样,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也比较复杂。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局限性。

在法律层面,除垄断企业、公用企业的搭售行为外,对强制交易或搭售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然而,该禁止性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罚则。地方工商机关查处汽车销售加价行为时,一般依据地方性法规,如果没有类似规定只能进行行政指导,一旦经销商拒不采纳规劝意见,执法机关缺乏有效规制手段。

3.适用《价格法》处理的局限性。价格法律法规主要是从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的角度对具体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在实践中,一些经销商将搭售商品价格或加价款写入价格标签,导致执法机关无法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处理汽车加价销售行为的建议

鉴于加价售车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工商机关查处此类行为时应采取个案处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案情,综合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对汽车经销商发布虚假缺货信息加价售车行为的处理。

实践中,一些汽车经销商在营销过程中大肆传播某品牌畅销车没有现货、提车需要等半年甚至1年等信息,但同时表示如果消费者支付“加急费”或者“关系费”,可以从外地或者厂家调配车辆提前取车。如果执法机关通过调取经销商库存情况以及订单合同文本,发现该经销商实际拥有库存或者根本不存在其宣传的已签订大量订车合同的情形,其行为属于向消费者发布虚假信息。对于此类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定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果经销商发布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合同欺诈行为,可以依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对某地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销商加价售车行为的处理。

市场上,某些高端品牌汽车的经销权一般掌握在少数经销商手中,一些经销商利用经销特权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于此类行为,执法机关可以调取有关市场份额的证据,如果符合《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定性处罚。

3.对某地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销商加价售车行为的处理。(1)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如果地方性法规对加价售车行为有处罚依据,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处罚。如果经销商没有将暗中收取的加价款或搭售款入账,构成商业贿赂的,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定性处罚。

(2)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汽车加价销售行为时,一是要注意确认购车者的消费者身份;二是要注意在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违背消费者意愿加价或搭售的情形下,经销商取得的该部分收入不宜计入违法所得;三是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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