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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1:37:20 | 移动端: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规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县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部,或省(部)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3项以上。(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人数达200人次以上。

(四)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六)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创作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个,或小型作品8个。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

3.创作中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七)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八)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部)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1次,或三等奖3次。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二等奖2次。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

(1)省(部)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二等奖各1次。(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三等奖2次。(4)市(厅)级二等奖1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文艺评论、调查报告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1部。

(二)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三)发表独立撰写201*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以上。

(四)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3篇以上。(五)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或发表独立撰写201*字以上的文艺评论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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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且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2.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次以上。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

(二)负责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6人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或高等专业培训教学工作5项以上,培训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00人次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编撰的定期出版和发行工作。(六)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3.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

(七)主持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2项以上。

(八)承担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或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

(四)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五)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二等奖各1次。(六)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和省(部)级一等奖各1次,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七)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

动4次,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八)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高等专业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和群众文化活动的专题调查报告、总体设计方案3篇以上。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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