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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调查报告 各方声音全面解读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6:19:18 | 移动端:汽车三包调查报告 各方声音全面解读

汽车三包调查报告 各方声音全面解读

汽车三包调查报告各方声音全面解读

自201*年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201*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至今,汽车“三包”话题一直备受关注。针对“三包”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具体条款内容的权衡与商榷以及对于执行后可能引发的诸多问题,我们听到了来自广大消费者、汽车企业、经销商以及业内众多专家、律师等各方观点与辩论。

对此,车人网结合各大媒体以及本站所收集的调查数据以及各类报道,对万众“呼之欲出”的汽车“三包”法案进行了梳理,详细为您解读关于汽车“三包”的那些事儿。

各方观点:

消费者:高度期待立法,但担忧执行力低。汽车企业:已经做好心理准备。业内专家:争论激烈,说法不一。

一、消费者:高度期待立法,但担忧执行力低。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走进寻常百姓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与此同时,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出现。各类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出现。从消费者投诉反馈的经历中看到,在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的维修过程中,常遇到故障问题不能及时或彻底的修好、故障屡发、不重视车主反馈意见、配件质量差或缺货等等情况。

结合车人网常年不间断的对于汽车产品与服务质量投诉的收集与跟踪情况,并整理部分媒体针对汽车“三包”的调查数据,分析如下:

汽车服务存在的问题调查

因为,目前汽车行业的保修政策多由汽车企业自行制定实施,常会有车主抱怨其为“霸王条款”,服务标准欠缺是消费者认为最亟待改进的问题。所以,对于广大汽车消费者来说,是非常迫切希望汽车“三包”的出台。根据调查,近9成的消费者对汽车三包规定发挥积极作用充满期待,希望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存在意见分歧。如在第二次意见稿中,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但对消费者调查的结果显示,78%的消费者依旧认为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质量问题引起的“三包”责任,而48%的厂家和经销商认为,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合理。对此分歧,业内认为,主要原因是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沟通速度和各方面成本要比与厂商沟通低,所以消费者更看重经营者对于车辆三包的责任。

消费者是否看好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

对于汽车“三包”政策实施中产生的问题,消费者最为担心的是政策执行力低,维权周期过长,担心政策所产生的成本会进一步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此外,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也表示质疑。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杜芳慈表示:“汽车产品有质量问题,它的投诉量、占比是多少?对每一个用户来说出现问题就是100%,企业应该对用户负责。同时,建议用户一定要理性投诉,用户永远是弱势群体,不理性,受到伤害的还是用户本身。”

二、汽车企业:已经做好心理准备。

某业内内部人士表示:“实际上车企基本上都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

据报道,众多车企已经开始在售后上做准备迎接“三包”。如一汽-大众方面表示,已经对产品零配件供应体系、生产体系和质保体系等相关部门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特别是零部件的供应周期将缩短,同时也开始对经销商渠道体系进行相关培训;广汽丰田也表示,已经开始对相关配套和培训工作的准备。除了心理准备,“三包”会不会为企业带来过多的成本增加,也是热议的焦点之一。对此,作为国内销量最大的豪车合资企业,一汽大众奥迪事业部相关人士日前在接受国内某媒体采访时透露,奥迪早在几年前就开始了针对“三包”的成本测算,目前的结果是“三包”政策一旦落实,售后成本至少增加50%。与此不同的事,一些企业表示:“决定费用高低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对车辆品质的评估。只要保证品质过关,并不会带来过多的售后成本压力。”

三、业内专家:争论激烈,说法不一。

自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出,业内专家纷纷表达了对于目前中国的汽车消费环境、汽车“三包”规定是否应该出台、将会何时出台、出台后能解决多少问题等等看法与观点。

从车人网整理的近30位专家的点评来看,7成以上认为汽车“三包”责任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而且现在也已经适时应该出台了。但也同样认为,由于汽车本身产品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存在很多困难和难点,包括目前条款制定的合理性以及责任鉴定的专业性与公正性等方面。

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汽车三包虽然出台在即,但是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完善,比如标准问题、专家库建立、生产商和经销商责任划分等等问题,而且汽车三包涉及商品流通环节,商品流通的监管部门属于工商总局,监管部门职能的划分与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对于合资、自主、进口汽车在统一标准下是否会影响到自主汽车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问题上,中国汽车售后服务质量评价中心的张主任表示:“自主品牌的影响会远远超过合资、进口汽车品牌,自主的技术和质量有限,如果统一使用三包法案,对自主品牌无疑造成严重的打击,部分自主汽车企业势必会因此受到牵连,自主企业的未来将要如何发展,三包一视同仁对自主品牌的未来带去了深远的影响。当然借着这个契机,自主品牌大幅提高质量,也是一件好事。”

201*年3月19日晚,北京汽车宣布率先实行汽车“三包”服务政策,是厂家自觉、自主、自愿地走到了“三包”政策的前面,这可以说是个良好的开端,更是对打造自主品牌全新的形象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正如汽车评论员贾新光说:“汽车“三包”是回应民意的“必答题”,不能再拖或是绕着走。可以借鉴国内汽车召回相关规定的升级方式,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如果世界汽车第一大国,屡屡出现买到缺陷产品而维权无门,只能靠‘老牛拉宝马’、‘铁锤砸大奔’式的极端维权,不仅是行业的尴尬,也是数以亿计的中国汽车消费者不能接受的。”可见,汽车“三包”政策是民心所盼、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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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主要是指要明确家用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目前在我国市场中已经实施的“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201*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首次汽车“三包”意见稿以“谁销售谁负责”为总原则,并对修、退、换三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购车30天内可免费退货”的规定成为汽车购买方和汽车出售方博弈的焦点。

201*年1月10日,首次推出的汽车“三包”草案公示结束,当时有消息透露,汽车“三包”将于同年的3月15日正式出台,但随后却不了了之。

时隔7年后的201*年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布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产品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

201*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于第一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消费者权益扩大,将生产商义务提到比销售商更为突出的位置。“整车三包有效期2年或4万公里”中的4万公里修改为5万公里;被质疑时限太短的“30天包退换”修改为“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几处大的修改,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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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细节重点解读

对车主利好的条款包括:

1、换车后三包重新计算;(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2、修理超5天需提供备用车;(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3、维修记录明确需向车主提供;(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4、保内故障涉及拖车费的由修理者承担;(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5、累积修理时间超35天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超5次可要求换车;(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6、虽然退换车被要求支付进行合理使用补偿,但通过实算发现,这个对于车主来说仍然是属于利好的。(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一辆发票价为10万,已行驶2万公里的车来计算,假设其补偿系数为0.8,则车主需要支付的费用为:[100000×201*0/1000]×0.8%=1.6万。而如果已经行驶4万公里,则补偿费用为3.2万,一般而言4万公里大概需要使用两年时间,而2年期的车在二手市场估计也差不多是这个价格。但价格更高的,可能相对会更为有利一些。对商家(生产商)利好的条款包括:1、合格证无强制要求随车提供;(意味着车主付完全款后仍有可能拿到不能上牌的车辆,继续保证了4s店的融资,不过却依旧把金融风险留给了车主。因合格证而导致的群体性汽车维权事件近两年已不少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这个点上为车主作周详考虑)

2、主要零部件的定义由各自厂家认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关于主要零部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依靠厂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自行制定;而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次数直接与退换车息息相关,在此种情况下,谁能保证厂家的这份主要零部件目录没有陷阱??而到时因车主对这份由厂家自行定义的主要零部件目录有质疑时,岂不是人为的增加车主与4S店的摩擦?3、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第21条中,明确了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负责更换。但在后面又对修理时间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包括在内;而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又是由生产者明示,不知到时厂家会不会认为所有的零部件都属于特殊零部件呢?4、备用车没有标注需要同价格或以上等级;(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只有一个简单的提供备用车,会不会导致奔驰4s店购买几辆QQ作为代步车呢?5、严重性能故障(含发动机、变速箱)2次以上的可要求退换车,这里陷阱重重。(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意味着其实可以针对发动机、变速箱进行N多次(甚至超过10或20)的零配件更换,而不会被要求退换车。6、免责声明部分;(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可免除责任,但这个责任应该仅限于瑕疵部分,不能免责其它非瑕疵部分的责任;此外其它免责内容也过于空洞,容易导致双方因理解不同而起纷争。看不懂的条款: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一方面是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一方面又称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可通读全文也没找到退货车的分类,哪一种属于免费更换,哪一种属于需要支付补偿费用的更换。解读条款:

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在这个期限内车主除了保修,还能提出退换车要求;包修期限为3年或6万公里,在这个期限内车辆仍然有保修权利,但就不再享有退换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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