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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章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8 05:17:02 | 移动端: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篇:研究生会章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我校研究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研究生会的总体任务及目标

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在严格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大目标下,以准确执行国家学校各项教育方针为基础,以服务全体研究生为己任。引导广大研究生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和学术氛围;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举办各种形式内容的活动,拓展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引领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全面带领研究生成长、成材、成功!并在完善校内各项制度和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努力实现我校研究生的外向型发展,对外树立起我校研究生的整体形象。全力打造“研究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第二章研究生会成员

第四条凡取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均为研究生会成员。

第五条研究生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商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参加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在研究生会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研究生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 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执行研究生会决议;

(三) 协助树立和维护研究生会的整体声誉。

第三章组织及相关构成

第七条研究生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召集。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研究生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

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须列席会议。

第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和批准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 修改研究生会章程;

(四) 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研究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第十一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和职责:

(一)全面负责研究生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会全体大会和部长例会,定期向研究生会成员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会议,定期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校党委、校团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参加有关会议,代表研究生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与同学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广大研究生传达学校的工作、会议精神。

(五)指导、帮助、检查、督促研究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研究生会职能机构的组建和撤消,任免主要负责人。

(七)完成学校党、政、团及上级学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管理研究生会经费

(九)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主席团在工作中实行以主席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对于大型活动实行分管副主席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研究生会下设8个职能部门,包括:

学术部、实践部、文体部、外联部、生活部、宣传部、编辑部及办公室。各部门的岗位职能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各部门岗位职责》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各学院专业以班为单位构成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和分支机构,在工作中接受研究生会的领导,配合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各班应当认真执行研究生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并对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各班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与研究生会共同承担校园建设的重任。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七条研究生会活动经费由学校团委拨给,由研究生会主席团统一管理,使用于研究生会的各项活动。同时研究生会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社会各界资金的支持,以服务于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各部门活动经费的使用需遵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考核培养

第十九条由研究生会组织定期举办干部培训、素质拓展等活动,以培养提高研究生会骨干成员的个人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第二十条研究生会于学期、学年末对其成员进行相关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工作考核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

201*年 11月

第二篇: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201*年5月 厦门大学第二十次研究生代表

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全校性研究生群众组织,是厦门大学党委、行政联系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接受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服务于全体研究生、服务于社会的发展、服务于祖国建设为己任,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拓展研究生的思想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 本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协助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全校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投身和谐校园建设,为把厦门大学早日建设成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

(二) 本会任务

1.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结合本校研究生工作的发展趋势,协助校党委开展研究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全校研究生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养。

2.发挥先锋引领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研究生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3.坚持“团结、奉献、进取、创新”的工作理念,以扩大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积极打造学术精品项目,全面繁荣校园文化,倡导投身社会实践,竭诚服务于广大研究生。

4.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本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本着“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工作方式全心全意为

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和厦门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是取得厦门大学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有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保障其正当权益,提供与其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守校规校纪,尊师爱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五)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由校研究生会委员会提议,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代表由本会及本会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本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讨论研究生会工作方针、任务,处理代表提案及其他关系全体研究生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校内各项研究生活动;

(三)以民主方式产生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同时对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有弹劾权;

(四)任免本会各职能部门部长;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六)协助指导各基层研究生会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经本会工作指导部门提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聘任本会秘书长;

(四)在秘书长主持下,讨论决定本会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的任免;

(五)审议、决定本会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活动计划等。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受校团委委派指导本会工作。秘书长原则上由校团委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常设下列职能部门:办公室、博士生分会、学术部、人力资源部、实践部、体育部、宣传部、文娱部、女生部、网络部、外联部、权益部和《凌云报》编辑部,各部设部长(主任、主编)1名,原则上从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各部设副部长1-3名,副部长由部长提名,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各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干事若干名。

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下属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裁撤可在秘书长的主持下,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必要时,可专门设临时性职能机构。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界定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各部门实行研究生会委员会领导下的部长(主任、主编)负责制。各部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具体工作,并定期向委员会及分管主席团成员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因故无法正常工作时,经秘书长提名,由一名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各部门部长因故无法正常工作时,经主席团同意,由一名副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到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讲求工作质量和效率,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三)注意团结和联系广大研究生,及时收集和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向各学院(研究院)推荐表现较好的工作人员。每届研究生会任期结束时,应由校研究生会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任职鉴定,经主席团审核,转交各学院(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更多研究生得到锻炼和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本会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连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极不负责任的本会干部,经委员会半数委员同意,可劝其辞职;对于本会干部所提出的自动离职要求,需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离职;对于离校三个月以上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两个月以上的本会干部,视为自动辞职,由主席团报本会指导单位备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会组织是校研究生会在各学院(研究院)设立的分会。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各班级班委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在学院(研究院)党组织和校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应由代议制民主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应在本单位党团组织的监督下进行,选举结果应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可根据本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章程和实施细则,章程须报校研究生会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本章程,并视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三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应积极与校研究生委员会配合,协调工作,开展各项学生活动。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应按时参加校研究生

会召集的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与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对外统一使用“厦门大学xx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校研究生会每年面向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分会组织评选一次“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分会”和“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分会主席”,评选办法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厦门大学各级各类研究生会组织中具有最高效力。各基层组织及本会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抵触条款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厦门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厦门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厦门大学第二十次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大会秘书处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领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以研究生代表大会和民主集中制形式维护所有在校研究生的权利。

第二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市学生

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宗旨是:服务同学生活,繁荣校园文化。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目标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引导研究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识,引导广大研究生“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服务祖国、服务人民”;

(二) 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研究生成

为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

(三)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的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

民主管理,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正当权益,努力实现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 加强与各院(系、所)以及校际之间的交流,促进研究生与社会各界、国内外高校

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努力为把**大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学而努力。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是具有**大学学籍,并承认**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

究生,都是本会的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按照本会规定的相关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研会运行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合理的程序,对研究生会的运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研究生会进行监督,

不足之处提出批评;

(三) 自由参与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学生活动,平等享受研究生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公平享有本会给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学校和研究生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研究生会所作的正确决议,认真完成研究生会交予的相关合理任务;

(三) 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自主维护学校和研究生会的声誉;

(四) 本会的学生干部和干事,对研究生会的各项事务有身先士卒、为人表率、服务同学

的义务。

第八条:对为本会的运行管理工作和集体声誉做出特别努力和突出贡献的会员,研究生会将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反研究生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会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章 主席团及研会部门设置

第九条:主席团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每届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秘书长1

人,副主席4人,副秘书长2人,主席助理3人。分别分管下属的不同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一下设办公室、新闻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学术部、女生部、外联

部、科协、虎溪分部十个部门,每个部门设部长(主任)各一名,副部长2-3名,干事若干名。

第十一条:主席团应定期召开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一名副

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和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校研代会的决议,对校研代会制定、修改并通过的章程、规定、决议等进行补

充和修改,但所补充及修改的不得同原章程、规定、决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二) 任免其职能机构各负责人,并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统抓校研委会发展方向和各部

工作进度,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三) 如有大型专项活动或会议时批准成立筹备委员会,统筹活动或会议前期各项准备工

作。审议由相关负责人向主席或由主席直接提交筹委会的方案和活动计划,并做好各项活动或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领导校研委会和各基层组织工作,协助管理、指导有关社团开展活动;

(五) 讨论应由校研究生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

(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各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

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十六条: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

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校研究生会。

第十九条: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不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第四篇:土木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研究生会是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研究生会是在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研究生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外代表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全体研究生。

第四条本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研究生服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在研究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研究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全体研究生的政治素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六条研究生会团结带领全院研究生积极开展具有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学院特色的、适合研究生特点的、生动活泼的学术交流、科技竞赛、社会实践、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及社会公益等活动,配合学校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努力提高全体研究生的科研素质和自身修养。

第七条代表和维护全院研究生的正当利益,及时反映全院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同学实际困难,竭诚为广大研究生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充分发挥研究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校、院党政领导与广大研究生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引导和发动全院研究生关心学校事务,积极投身于校风、学风建设,推动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加强与兄弟学院研究生会的合作与联系,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学术交流氛围。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不断加强和完善机构及管理体制建设,努力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科研与生活环境。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条凡取得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学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制度。

二、关心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工作。

三、协助树立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及学校声誉。

四、努力钻研科研任务,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五、在行使本会赋予的权力时,不得损害社会、本会及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十四条会员的职责:

一、研究生会成员是全院研究生中具有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精神的研究生,是研究生中的先进分子。

二、研究生会成员由自愿报名产生,依照个人意愿和组织需要安排在各部门,成立项目组时可灵活调度。

三、研究生会全体成员一律平等,分工不分家,没有高低轻重之分。

四、研究生会所有成员都具有对研究生会工作活动的知情权和动议权,所有成员都具有提出并组建项目组的权利。

五、每届研究生会任期一年。任期结束前,通过全体研究生会成员民主评议,经常委会讨论,对研究生会全体成员在工作中的表现予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奖评优。

六、通过公开竞聘,产生下届研究生会组成人员,研究生会负责新一届研究生会的组建和领导工作。

第四章组织和职能

第十五条合肥工业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研究生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研究生会常委会,常务委员由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兼任。研究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宣传部、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组织权益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必须通过公开竞聘,经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及上一届研究生会常委会批准产生。

第十七条本会实行常委负责制。常委各委员分工负责各部门开展具体活动,并对主席负责。常委定期举行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对下一阶段具体工作作出分工和安排。主席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行使主席职责。

第十八条职能职责:

1、主席团:负责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督计划完成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会日常会议。

2、办公室:制定、安排并监督执行研会会议制度、奖惩制度;做好活动资料存档工作,经费管理、研会办公室值班考勤等工作;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紧密配合主席团完成各种文件的整理等。

3、学术部:负责学术交流年会的宣传,论文征集等,做好研究生“斛兵论坛”系列学术讲座,负责组织研究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

4、文艺部:策划、准备、组织各项文艺活动,主要包括:“三.七”女生节系列活动,举办元旦联欢晚会等相关工作,做好学术交流年会闭幕晚会节目的准备等;

5、组织、权益部:负责组织或协助各部门组织各项活动,并为各项活动提供后勤服务。

6、体育部:策划、准备、组织我院研究生体育系列活动,如阳光体育节、篮球赛、足球赛等。

7、宣传部:继续紧密配合院研究生会各部门所开展的活动,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宣传工作等;策划、建立我院特色的宣传册、期刊等。

第五章 活动组织细则

第十九条为了规范研究生会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同学,并达到锻炼自己、提高活动质量的目的,特制定以下活动细则:

一、活动方案策划:活动方案策划应涉及到活动组织方式、活动经费预算、活动意义、活动难点、活动注意事项,并明确需要协作的具体部门名称。一般情况下,请提前十天将策划方案提交给常委会讨论。

二、成立项目组:活动方案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自由组合与服从分配相结合原则,组成项目组,并确定项目组组长。同时,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活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按项目计划进行,在活动前三天,将有关活动宣传内容提交宣传部,并通知其他部门。项目实施与由项目组具体负责。如有变动,与项目组组长协商解决。

四、活动总结和财务结算:在活动结束三天内,与办公室结清财务,并填写好工作档案及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字资料提交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为规范研究生会活动,加强自我管理力度,便于办公室与其它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各项活动须进行财务预算并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导同意后,预支活动经费。活动结束后,应填写决算表并交部领导签字,然后连同签字后的发票(必须为税务局印制的统一正规发票)交办公室。

二、档案管理:各部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学期工作计划,并于学期放假前两周内完成学期工作总结,交至办公室存档。部门开展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重要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及活动策划总结于活动结束三天内交至办公室存档。存档情况将作为研究生会干部考评依据。具体存档细则见存档制度。

三、组织例会:全体成员例会原则上每月末在纬地楼506召开;项目组会议由各项目组自行决定。有关人员须准时到会,出席情况将作为研究生会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具体实施和解释权归研究生会常委。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凡有悖于此的此前条例和规定自行失效。

第五篇: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是在省学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代表东南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性研究生自治组织,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心服务、止于至善”的要求,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带领全校研究生团结拼搏、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潜心科研;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学校党政机关与广大同学的关系,畅通学校与研究生之间沟通的正常渠道,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同学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反映研究生的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3.发挥学生组织的引导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4.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致力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重视科技、学术、文化、体育、参政维权、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活动,以达到陶冶同学情操,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的目的;

5.协助校内各党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6.代表全校研究生对外联系,发展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会的友好关系。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全国学联的领导。

第四条 本会参加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为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江苏省学联的领导。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取得东南大学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并经申请和面试选拔通过后,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对于本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5.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学校声誉,维护本会声誉;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5.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成员受校纪处分者,免去其在研究生会各级组织中所任职务。成员受警告处分者,于处分期间不再具有选举权;受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以下处分(不含留校查看)者,于处分期间不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查看处分者,于处分期间不属于本会成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一切事务的决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

第十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

1. 研代会是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是研代会的执行机构;

2.研代会代表分为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正式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校研究生会按各院系人数比例通过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在各院系研究生中民主选举产生;列席代表由校研究生会特邀;

3.校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下一届研代会的正式代表;

4.研代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6.研代会进行选举时实行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7.研代会通过表决时实行表决制,获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

8.研代会实行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新一届委员会;

(4)讨论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

1.全委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全委会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作相应调整;委员候选人名单由研代会筹备委员会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决定;

3.研代会闭会期间,委员职位因故空缺时,可由全委会增补,候选人由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及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4.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常委会必须召集全体会议;

5.全委会选举时采取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6.全委会通过决议时采取表决制,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7.全委会接受研代会监督,对研代会负责;

8.全委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1)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2)任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3)执行研代会的决议;

(4)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5)召开研代会;

(6)领导校研究生会和基层组织工作;

(7)讨论应由全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1.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

2.常委会委员必须为全委会委员;

3.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做相应调整;

4.常委会设十一名常委,并选举产生主席一名;

5.常委会委员因故产生名额空缺时,由全委会补选产生;主席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常委会选举产生;

6.常委会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负责;

7.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委会确定的常委召集。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提议,主席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8.常委会决议时,必须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9. 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2)裁决本会的日常事务;

(3)召集全委会全体会议,并向全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对研究生会常设机构进行调整;

(5)审议由主席提出的校研究生会各级干部的任免意见,做出任免决定;

(6)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会)

1.校研会的职权:

(1)执行研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议;

(2)维护同学权益,架设学校与同学沟通的桥梁,根据同学需要,组织各种活动,开展日常工作;

(3)代表研代会对外联系。

2.校研会职务任免:

(1)校研会主席由校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担任;

(2)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由校研会主席提名,由常委会投票通过;

3.校研会主席、副主席的职权:

校研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校研究生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常委会以及其他各级会议;

(2)向常委会提出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意见;

(3)对外代表校研究生会;

(4)向常委会、全委会、校党委、省学联和校团委汇报工作;

(5)负责校研究生会印章的使用;

(6)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同意、常委会通过,改变常设机构的设置。

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主席作好研究生会工作;

(2)在主席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受主席或常委会委托,代为行使主席职权。

(3)领导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常设机构:

秘书处、人力资源部、政参权益部、志愿服务部、外联部、博士生部、学术部、国际交流部(请你继续关注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文化部、体育部、新闻宣传中心、《善研》杂志编辑部、丁家桥校区办事处等。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

1.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为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

2.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由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民主选出,在工作上接受校研究生会的领导。

3. 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4.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职权:

(1)执行东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2)了解同学的要求,解决院(系、所、研究院)内同学的各种相应问题;

(3)举办院系内或院系间活动;

(4)接受校研究生会工作领导、配合校研究生会工作,对校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5)向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会成立财务工作组,负责管理校研究生会财务工作,活动经费每年由有关部门拨给,受全委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基层组织经费主要由各院系拨给,受全委会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用于举行研究生会各项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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