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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4-07 20:18:46 | 移动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我围绕新修订的《条例》,向大家汇报三个问题:第一,《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第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第三,如何贯彻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实际上已经是“4.0版”。

  第一版《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1997年,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一是政治类错误;二是组织、人事类错误;三是经济类错误;四是失职类错误;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二版《条例》是2003年制定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四是贪污贿赂行为,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是失职、渎职行为,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九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这一版《条例》的特点是里面用了很多法律条文。

  从2003年一直到2015年的十几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年修订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了很多法律条文。也就是说,2003年修订的《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相重复。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幅度的缩减?因为它把原《条例》中与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删掉了。比如,1997年试行《条例》中的违纪种类是七类,2003年修订的《条例》中的违纪种类是九类,2015年修订的《条例》中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再有,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距2015年时隔不到三年时间,党中央为何要再次修订《条例》?原因就是,党的十九大后,我们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过去,我们讲到党的建设主要是五大建设,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又提出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问题,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2015修订《条例》后,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和成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可以说,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下面,我从三个角度解读一下《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第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来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过去,我们在从严治党上把重点放在严惩少数上,而没有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的十八大后,王岐山同志是怎么思考从严治党的问题的?他说,“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是什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其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要靠党的纪律和规矩。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现在守规矩的界限被混淆了,长期松散,没有组织观念,最后成了圈子文化。如果有些人加入了党,还不受党章约束,那不成了有组织无纪律?”如果从严治党用的是法律这把尺子而不是党纪这把尺子,这实际上就把从严治党的标准降低了。

  其二,如何完善党规党纪?王岐山同志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任务就是遵守和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出来,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对于如何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

  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同时印发的还有《准则》。《准则》的“前身”是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的是谁?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管的是谁?也就是王岐山同志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管的人从党员领导干部到八千多万党员。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也就是说,从严治党要拿纪律这把尺子,而不能拿法律这把尺子。

  这里我为什么要提《准则》?2015年,中央为什么要同时印发《准则》和《条例》?实际上《准则》给我们树立起了一个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条例》给我们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一个是正面清单,一个是负面清单。《准则》告诉党员应该做什么,《条例》告诉党员不能做什么,而且一旦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三,有了纪律如何执行?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后,有些单位制定制度和纪律之后,挂在墙上就以为万事大吉了。王岐山同志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中国共产党是干出来,不是说出来、写出来的”。为什么有些单位的制度执行得不好?王岐山同志分析指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制度就形同虚设。”

  其四,如何扛起“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就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后,如何让大家扛起“两个责任”?中央有两个办法:一是问责,二是层层传导压力。王岐山同志指出:“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他还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不牵“牛鼻子”,就要挨板子。应该发现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报告就是渎职。王岐山同志强调,要“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领导干部也要一级抓一级,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2018年6月初,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启动了责任调查与问责工作。6月21日,经北京市委常委会批准,对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党组、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党组、昌平区委农工委、昌平区崔村镇党委等5个党组织和20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政务记大过处分5人,政务记过处分5人,政务警告处分1人,谈话诫勉问责5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就是要以强有力的问责来倒逼责任的落实。

  其五,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常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多数,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少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四是极少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为什么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要让各级党组织拉起四道防线。一般人犯错误,都要经历从小错到大错、由违纪到违法这样一个过程。违法没有不从违纪开始的。那么,我们拉起的四道防线,也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王岐山同志强调,“严管就是厚爱”。

  其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王岐山同志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因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党纪是根据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来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大多数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来制定的。因此,“党纪”严于“国法”,必须实行纪法分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我们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多数,另一方面严惩少数,这就和过去就不一样了。

  第二,从现实面临的问题看,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十八大之前有很多党内的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所担忧,也就是在这里。”

  下面,我从全国和北京市两个维度,对我们当前面临的挑战作一下分析。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18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处理6.15万人。在查处的4.53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腐败问题中,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3.77%、2.7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49.08%、47.56%,监督责任占3.36%。

  从北京市的情况来看,2018年1至8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纪内信访举报14971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0235件,谈话函询2484件次,立案2289件,增长24.4%,处分2046人,增长14.4%,其中党纪处分1777人。处分厅局级干部57人,县处级干部329人,乡科级干部438人,移送司法95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321人,“小官贪腐”266人。

  2018年6月,北京市委巡视组通报“四风”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情况。北京纪检监察网通报了市委巡视组对昌平区、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市水务局党组、市地勘局党委、北京城建集团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四风”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情况。通报显示:6家单位分别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对基层单位监管薄弱等问题。除市地勘局党委外,5家单位普遍存在上一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推动不力,不彻底、不到位的情况。

  上面我讲的几个问题,大部分是发生在2017年之后的,甚至有的还是发生在十九大之后的,这反应出了什么问题?当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的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因此,对于当前“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隐患仍然不容忽视。

  2017年11月1日,十二届北京市委第二轮巡视工作启动。日前,市委巡视组向24家市属国企反馈了巡视情况,其中,9家国企“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不力,11家国企或二级企业选人用人不规范,6家企业存在违规兼职的问题,17家国企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我们,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决不能跌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问题再抓一抓、又松一松的循环,要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清醒认识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清醒认识党面临的“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四种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要清醒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第三,从战胜今后的风险挑战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另一方面,我们面临三个重大危险:即国家被侵略、被颠覆、被分裂的危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被破坏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被打断的危险。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后5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就可能被迫中断。”他说,“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因此,从战胜今后的风险挑战来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以上我从历史、现实、今后三个角度来讲为什么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也是《条例》再次修订的一个大的背景。

  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些变化

  (一)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新《条例》的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进行重点查处。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这“七个有之”是: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一是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在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是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强调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层层设防,时时提醒,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四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五是在政治纪律中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比过去的规定严多了。比如,在第50条、第51条、第55条中,进一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六是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内容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增加了六个方面的内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

  第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严重侵蚀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新《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一是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是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是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同时,我们也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因此,必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和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总结经验提炼出来,凝练为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

  一是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使巡视巡察的利剑越擦越亮。

  二是在廉洁纪律中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比如,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提出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提出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违反八项规定的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三是在工作纪律中重点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行为的处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是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一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赵乐际同志强调,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样党和人民少受损失,党员干部个人少犯错误,可以挽救许多同志,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这次修订《条例》,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三)新修订的《条例》中的一些新提法

  1.“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比如,《条例》指出,“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么,“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虽然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2.“违犯”和“违反”有什么区别?

  “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3.《条例》的修订还有很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条例》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再有,《条例》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条例》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四)新修订的《条例》在六大纪律方面增加新的内容

  《条例》将我们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那么,六大纪律的要点是什么?我简单地梳理一下。

  第一,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比如,“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再比如,“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湖南衡阳贿选案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发出了“六问”,就包括问这里面的共产党员和党组织到哪儿去了。

  第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等等。

  第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比如,“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再比如,“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第五,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比如,“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再比如,“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等等。山西省阳泉市原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谭伟中违反政治纪律,泄露案件审查秘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谭伟中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第六,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比如,“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条例》对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需要大家好好学习。

  三、如何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时隔不到三年时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那么,如何学习好、贯彻好新修订的《条例》?

  第一,作为党员,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在遵守《条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条例》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坚决维护《条例》的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如果抱着当官谋利的想法,那做的一切事情都不会对。为什么说当官是高危职业?就是说不仅主动以权谋私不行,而且要处处防备社会诱惑。诱惑太多了,处处是陷阱啊!所有自己认为是当官能享受的、产生快感的事情,背后都可能隐藏着罪恶,都可能是陷阱。有人说,天上掉馅饼之时,就是地上有陷阱之时。一旦突然凭空来了一个好处,一定要警惕。看到这些东西自己就要戒惧、退避三舍。一旦犯事,什么都没了,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那些大贪巨贪,最后不就当了一个财物保管员吗?就是过了个手,最后还要还财于民、还财于公。不要做这些事情。

  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条例》,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勇于自我革命,使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

  第三,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把党的纪律刻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真正把《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起来。

  第四,各级纪委(纪检组)要以《条例》作为依据,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最后我还想说一点,就是学习《条例》要和学习《准则》配合起来。2015年,中共中央在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还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的特点是“一加一减”:“一加”,是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一减”,是把原《准则》中与《条例》重复的内容去掉了,由原来的3600余字精简到281字,简单地说就是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四个必须,是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高尚情操四个方面所提出的。八条规范,首先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规范,实际上是围绕四个问题,一是公与私,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二是廉与腐,要求党员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三是俭与奢,要求党员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四是苦与乐,要求党员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在对党员的要求之上,《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015年,《准则》和《条例》为什么要同时出台?《条例》主要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是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更是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准则》与《条例》两项法规可以说是“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是正面清单,告诉党员和党组织应该干什么,《条例》是负面清单,告诉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做什么;《准则》重在立德,《条例》重在立规;《准则》是自律,《条例》是他律;《准则》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高线,《条例》是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学习《条例》必须和学习《准则》配套起来。党员干部不能都踩在红线的边缘,而是应该有更高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准则》。前面我讲了很多负面案例,下面我讲一个正面的。

  我要讲的这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任财政部长吴波。吴波同志2005年逝世,但是他早在2000年就立下了一份遗嘱,他说:“我参加革命成为一个无产者,从没有想过购置私产留给后代。因此,我决定不购买财政部分配给我的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4号楼1101、1103两单元住房。在我和我的老伴邸力过世后,这两单元住房立即归还财政部。我的子女他们均已由自己所属的工作单位购得住房,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占用或承租这两单元住房,更不能以我的名义向财政部谋取任何利益。”2003年,吴波同志又给时任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写了一封信,他说,“我的后事请按我的遗嘱办理,一切从简。我在遗嘱中要求我的子女不要向财政部伸手,也请部里不要因为我再给他们任何照顾。在我老伴邸力过世后,我的住房必须立即交还财政部。财政部也不要另外给他们安排、借用或租赁财政部的其他房屋。他们有什么困难,由他们找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解决。我指定我的三子吴威立做我的遗嘱执行人,由他负责同财政部联系。”在吴波同志逝世三个月后,这两套房子的钥匙就交到了财政部有关部门。什么叫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吴波同志为我们树立了非常好的榜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个政党的衰落,往往从理想信念的丧失或缺失开始。我们党是否坚强有力,既要看全党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更要看每一位党员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每一名共产党员入党时都要举起拳头,对着鲜红的党旗宣誓。为什么要举起拳头宣誓?因为拳头代表的是心,入党誓词就是发乎于心的承诺,守不住这个初心就做不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贯彻好《条例》,除了要学好《条例》本身,还要学好《准则》,因为《准则》和《条例》本身就是相互配套的。《准则》给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树起了一个高线,而《条例》给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一道不可触碰的底线,一个是正面清单,一个是负面清单。因此,《准则》和《条例》相互配套起来学习,效果会更好。

  今天我围绕新修订的《条例》向大家作了一个汇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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