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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干部读后感: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的再认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5 07:50:55 | 移动端:《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干部读后感: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的再认识

这本书讲诉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两个相互替代的治理模式,为我们对于社会模式的定位和思考提供了新的视角,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干部读后感: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的再认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处理好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内容。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点分析国家治理逻辑,建国后前三十年,国家治理模式以政治动员式模式为主,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模式开始趋近于社会多元治理格局。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一书中,周雪光教授借用韦伯科层制理论和当代组织理论,提出在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常规治理和运动治理是两个相互替代的治理模式,两者相互矛盾又相互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互相转化,这为我们进一步思考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的定位和意义提供了新视角。

    治理理论属于舶来品,强调的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遵照一定规则程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但是观察当前中国基层治理的现状,我们会发现社会治理理论在当代中国基层治理应用过程中遇到诸多挑战,社会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定位和作用发挥存在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与西方国家公民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理意识较强且形成了较为完备系统的参与制度化安排相比,我国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亟待提升,加上社会组织的孱弱,造成普通民众对于党和政府有无限期待,政府托底思维盛行,信访不信法就是典型表现,这使得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不得不承担着社会治理的发起、动员、参与、评估的全程责任义务,有限的政府能力和无限的政府责任之间存在着突出矛盾,而且由于科层制特点使得越到基层社会治理矛盾越多越突出,所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由于基层政府权责不对等、任务繁巨等原因,基层政府主导的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成为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非常态的运动式治理模式成为了基层常态治理的主要内容。

    01

    概念辨析

    在讨论运动式治理模式前需要先厘清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与政治动员式社会管控模式的区别,两者的异同点主要是:从行为主体看,两者的行为主体均是政府,不同的是运动式社会治理的主体多是基层政府,影响范围只覆盖基层政府所辖区域;政治动员社会管控模式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基本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地域的覆盖;从覆盖领域看,前者多是围绕某项重点任务开展的专项治理,覆盖领域相对固定明确,有明确的政策边界,后者则是以政治挂帅的形式力图将社会所有领域纳入到管理范围,具有强烈的扩张意识,政策边界非常模糊;从持续时间看,前者持续时间多控制在几个月到一年,时间较短,后者则在建国后持续了30年之久。简而言之,后者是建国后一段历史时期的国家社会管理体制,前者则是指当前基层政府主导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两者不是同一概念,不是等同关系。

    02

    基层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面临的问题分析

    诚然,由于方法简单、操作熟练、容易掌控和效果显著等原因,有些基层政府非常青睐“短平快”的运动式社会治理形式,出现了将非正常的治理形式常态化的情况,将运动式社会治理当成了基层治理的主要手段。按照马克思的二分法,我们在分析运动式社会治理的优点时,更需要认真剖析其弱点,对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基层治理模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

    问题一:参与主体缺失

    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中,基层政府多是唯一主体,社会组织、群众个体的治理主体地位没有凸显,基层治理成为基层政府的“独角戏”,这使得治理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可能会出现不对口的情况,出现政府人员跑断腿、基层群众不买账的尴尬情况,导致基层治理达不到预想的效果,所以运动式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定位,基层政府应注重发挥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避免“一手包办”,尽可能吸纳社会组织、群众个体参与治理全过程,尤其是注重发挥专家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问题二:手段程序随意

    在运动式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可能采取“一手包办” 的手段,加上时间紧任务重,基层治理的程序、手段可能出现较为随意、不规范的情况,在基层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打政策法律“擦边球”或者出格的情况,治理的程序性规范较为欠缺使得基层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受到一定影响,长远来说不利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序健康发展。

    问题三:政策投机趋向

    运动式治理是基层执行政策的一种经常性手段,旨在完成由上级下达的短时期必须实现的目标,基层工作重点时常变换,短期内效果明显,但是我们要看到大多数的短期治理都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使得有的基层政策投机趋向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基层政府为完成某项上级任务而制定的短期政策,政策变动性强,另一方面追求短期效果,力图在较短时间内凸显执政政绩或者避免被追责,加剧一些地方政府政策投机冲动。政策投机使得政策碎片化趋势明显,既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又难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社会治理政策体系,不利于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

    问题四:治理成本高昂

    治理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治理过程中动用的人财物资源,隐性成本是指治理过程前后社会资本的使用情况。先说显性成本,治理成本多是由财政拨款为主,由于政府包揽,支出基本由政府财政负担,换句话说都是由纳税人承担,由于财政使用都由基层政府一手抓,基层政府任务意识优先于成本意识,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是典型表现,使得运动式治理过程中顶格花钱的情况比较普遍。隐性成本主要是指社会资本,按照罗伯特·帕特南的解释,社会资本就是公民精神及公民参与,而运动式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疏离感,弱化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动员能力,使得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成本急剧升高。

    03

    基层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制度化路径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有助于将非常态的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转化为常态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

    (一)转变基层政府定位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指出要综合设立基层政府机构,基层政府机构设置应面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按照简约高效的要求,整合相关职能和机构,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基层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政府的服务管理职能,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在 “多元共治” 的社会治理中,基层政府不仅是治理的主体,也是被治理的对象,改变政府包干、兜底思维,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社会管理的执行者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服务者。

    (二)吸纳多元主体参与

    多元主体的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多方互动与协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治理体系,增强治理效能和节约治理成本。一方面,发挥社区积极性。基层政府向社区“赋权增能”,重点发挥社区在运动式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社区党组织引导下,以社区为平台搭建开放式协商议事动员制度,通过召集专业精英、社会贤达、有感召力的老党员和居民代表参与协商议事,引导鼓励多主体多渠道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另一方面,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注重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基层群团组织加快转型升级,拓展群团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具体路径和实现形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形成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志愿互助力量的合力。

    (三)提升决策专业水平

    运动式治理模式启动多是基层政府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任务的响应,作为上级部门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基层政府在完成上级任务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结合上级部门意图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能够施行且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决策尚欠缺专家客观公正的咨询论证,这对基层政府决策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一挑战,基层政府可以尝试运用好两个工具,一是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本地区相关领域学者、退休老干部、社会贤达和群众代表组成分类别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需要决策的问题事先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使决策更能符合地区实际;二是大数据平台。搭建基层数据共享平台,培养塑造基层干部使用大数据的习惯和能力,学会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已有的数据信息合理预测,通过数据的及时更新对决策进行实时评估、修正和补充,以不断调整决策思路,建立基层决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公共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同时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扩大公民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水平,提高决策对社会动态变化的感知和响应能力,这也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要实现形式。

    (四)完善效能评价体系

    一方面是扩大评价主体构成。治理效能评价体系应构建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上级部门等组成的多元化的综合评价体系,逐步改变做好做坏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应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价,作为第三方的主体除包括了广大民众外,还应包括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评、干部政绩测评升迁、行政问责的重要范畴。另一方面是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效率和效能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快和好的区别,效能评价要求又好又快,这就意味着运动式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不仅要有时效,更要有实效,政治账和经济账、生态账都要综合考虑,进一步强化正确的政绩导向,完善科学有效的考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各部门更加重视社会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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