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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新规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43:00 | 移动端: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新规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新规,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要明确要求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承诺书。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未履行信用承诺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的,在“信用盐城”等相关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是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市级专项资金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或通过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鼓励应用、互认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同时,根据信用审查情况,在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酌情减少或取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三是加强管理过程中的信用记录。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对照核实。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存在《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记录为失信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四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由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限制申报、三年内不采信出具的鉴证报告、责令整改、通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等失信惩戒措施。

五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整体推进工作,执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有机结合,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的事前告知、事中事后检查和问责问效,不断提高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部署和认真落实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相关工作。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时出具信用审查报告,提高信用信息应用服务能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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