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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1:25:56 | 移动端: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生活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漯民文〔2017〕230号)、《**市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推动我县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生活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专项治理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维稳保”和“拆迁保”等问题。强力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责任低保”,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精准救助与精准脱贫相衔接,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精准、措施精确和成效精准。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原则。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由申请对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主要领导是专项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坚持以申请低保救助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标准,以刚性支出和劳动能力情况为参考,综合认定低保救助对象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应退尽退;坚持以户保为主,差额救助低保对象原则;坚持核查比对,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原则。在核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任何对象坚持按照低保政策办事。对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决不姑息,坚决问责。

    四、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2018年8月8日—8月12日)

    1.成立领导小组,制发文件。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纪检、财政、民政、审计、农办、信访办、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抓好落实。

    2.组织业务培训。由民政部门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业务辅导培训,确保掌握低保政策法规和操作流程。

    3.搞好思想发动。各乡镇(街道)分别召开宣传动员大会,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学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文件,全面掌握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法律法规,做到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13日—9月30日)

    第一步:申请受理(2018年8月13日—8月22日)1.申请对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或在我县居住证登记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有我县常住户口下同)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家庭刚性支出大、缺少劳动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按程序批准后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艾滋病患者、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的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低保申请,保障标准按原有政策执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和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受理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不得以低保指标、审批时限等理由拒绝受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病例等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手续。

    (3)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登记。

    (4)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诺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自动申请退出城乡低保。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2018年8月23日-8月31日)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并通过县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核对中心或审计局相关科室对低保家庭信息进行核对。核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两委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1.入户调查的内容:

    (1)户籍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是否满足共同生活条件、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等。

    (2)家庭收入认定。

    一是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集体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是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是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收入等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是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种养殖补贴等。

    五是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经济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在职在岗人员,按实得工资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实得养老金计算;如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按实际所得计算;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

    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的,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申请农村低保的,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10个工作日;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算收入;无固定场所、无工商营业执照和无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经营者,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土地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30%折价计算收入;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出栏量市场估价的30%计算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按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计算其收入;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3)家庭刚性支出认定。

    因病致贫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在计算医疗支出时,须扣除已获得的各类报销、补助、补偿、救助和理赔等金额。非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支出不计算为有效支出。

    因重大教育支出致贫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普通高中教育、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学前教育支出。在计算支出时,须扣除教育部门补助或减免的学前教育保教费、生活补助费、国家助学金等补助金额,群团组织或慈善组织给予的补助或捐赠金额。

    2018/8/17 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颍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国临颍网http://www.bsmz.net/Print.aspx?id=48323 7/12(4)劳动能力认定。

    劳动力个数的确定:无劳动能力为0个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0.5个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视为1个劳动力。

    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情况下,18周岁至59周岁成年人,视为1个劳动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老年人,视为0.5个劳动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视为0个劳动力。

    家庭成员身体残疾情况下,一级和二级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为0个劳动力;其他持证残疾人,视为0.5个劳动力。

    在校就读学生(本科及以下)、现役义务兵视为0个劳动力。

    家庭成员患病情况下,罹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33种重特大疾病、10种特殊慢性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视为0个劳动力;罹患其它病种的,由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劳动能力情况。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限制条件:

    (1)家庭财产的限制: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2倍;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城市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农村居民在城镇拥有一套商品住房、房产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近两年内非拆迁、危房重建和倒房重建原因新建、购买住房;债券超过低保标准10倍;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节严重的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本人应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恶意转移本人财产及收入,或有其它社会失信行为的;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拒绝签署**市家庭居民经济状况调查表和临颍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诚信承诺书的;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实际资产或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有高额价值收藏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家庭成员有经商或名下有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民政部门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2018年9月1日—9月15日)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未如实评议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追究相应责任。

    乡镇(街道)在民主评议后,提出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的拟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乡镇(街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第四步:县民政局审批(2018年9月16日-9月30日)县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的城乡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县民政局对入户抽查后,确定符合低保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要通过乡镇(街道)将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县民政局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做好长期公示工作,县民政局通过乡镇(街道)将已审批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以及县、乡镇办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第五步:数据录入及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要将已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应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同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做好低保资金拨付工作。乡镇(街道)要将已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低保系统数据库。

    (三)建章立制阶段

    1.完善定期复核制度。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80%--100%(含80%)一次审批最高保障期限三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含50%)以上80%以下的一次审批最高保障期限两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一次审批最高保障期限一年。保障对象保障期限到期后,实行自动退出低保保障范围机制,如家庭生活仍然困难,可继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救助。

    2.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镇(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3.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乡镇(街道)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县民政局及时督导公示情况。

    4.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民政局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5.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6.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审核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民政所所长负直接责任;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负具体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工作推进过程当中,主要领导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乡镇(街道)镇长(主任)是审核责任主体,并负责签署审核意见。民政局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处行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畅通信访渠道。县、乡镇(街道)两级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信访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高度重视在低保专项治理过程中的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当地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群众在低保重新核查中的来信来访,要把问题发现、解决在基层。

    (三)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向低保申请对象收受、索要财物或接受申请对象宴请、娱乐消费等行为。严禁利用职权为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亲友办理低保。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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