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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范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0:18:55 | 移动端:关于农村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范文

下面给大家带来整理的是一篇关于农村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范文,扶贫小额贷款中到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近期,我们在某县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落实专项调查时,发现这一惠民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未能发挥金融扶贫政策应有效应。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政策执行滞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扶贫小额贷款自2015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我省实施的整体情况是:截止2017年10月,全省累计发放扶贫小额贷款129.6亿元,放款额和贷款户数均居全国前列。此次审计调查的该县,首笔扶贫小额贷款于2017年8月才获批,该县相关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严重滞后。

二是财政投入不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7比例进行放贷。2017年,该县投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仅300万元,按1:7的比例,金融机构最大放贷金额为21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投入不足。

三是金融机构惜贷。审计调查发现,2017年该县际发放扶贫小额贷款717万元,占应放贷金额34.14%,帮扶贫困户195人,仅占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1%,扶贫小额贷款扶持不到位。该县金融机构承诺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但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顾虑,担忧贷款风险,放贷极为谨慎,不会轻易为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且金融机构为了分散风险,大幅度减少单笔贷款额度,扶贫小额贷款出现“微贷”化现象,有违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的初衷。如某镇2017年发放扶贫小额贷款39户,贷款金额为0.3万元的有17户。

四是贷款门槛过高。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实现“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信用贷款全覆盖。审计调查发现,该县金融机构在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时设置较高门槛,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如某农商行要求贫困户办理扶贫小额贷款时,要提供公务员担保;贫困户夫妻一方办理扶贫小额贷款,需要配偶签署连带责任担保书,并出示个人产业证明。如某贫困户贷款3万元,银行要求其配偶出具“转让山羊46头、估价2.73万元”的财产证明。

五是违规“搭车”借贷。相关政策规定,扶贫小额贷款的扶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财政全额贴息。审计调查发现,该县存在少数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贷款现象。如某村贫困户贷款5万元,金融机构信用调查表显示其本人及妻子均在浙江打工,该笔贷款系他人借用贫困户身份“搭便车”贷款。

六是信贷力量薄弱。相关政策规定,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包干服务”制度,各相关金融机构应配备合理的金融服务力量,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审计调查发现,金融机构投入扶贫小额信贷力量薄弱。如某农商行乡镇支行在各行政村设置了金融服务站,但全镇仅有2名兼职人员(含行长)从事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各村金融服务站长期处于无人状态,大量贫困户授信档案无法建立,各村金融服务站形同虚设,难以实际开展扶贫小额贷款相关工作。

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打赢扶贫攻坚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等有着重要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审计建议:

一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扶贫政策环境。政府扶贫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扶贫金融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扶贫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沟通,主动承担扶贫工作。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扶贫项目,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增加扶贫小额贷款的投放。各金融机构要把精准扶贫作为自身业务拓展的战略机遇,在扶贫政策指引下探寻新的发展空间和市场竞争力。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金融扶贫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服务大局,把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保障体系。一是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扶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扶贫领域;二是设立扶贫专项基金,用于降低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风险,解决极度贫困且偿还能力较低不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贷款需求,满足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要求;三是健全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激励机制,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四是加强金融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贫困户的金融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三是进一步充实金融机构信贷服务力量。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降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调动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的积极性。农村商业银行等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在设置村级金融服务机构时,应因村制宜,在充分调查论证后,在各行政村设置合理的金融服务机构,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扶贫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扶贫小额贷款工作,为贫困户产业脱贫提供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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