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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4 10:01:27 | 移动端:2018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18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篇一]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务必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持续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状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状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资料,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续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务必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状况下,进厂修理(特殊状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齐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务必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能够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持续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务必持有主管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务必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总务处按状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一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持续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主管报总务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务必睡觉(特殊状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篇二]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务必认真填写随车记录。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持续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状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状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资料,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续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务必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状况下,进厂修理(特殊状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齐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务必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能够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持续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务必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务必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状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一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持续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务必睡觉(特殊状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礼貌。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状况不能按时回到,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礼貌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务必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状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职责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务必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务必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之后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之后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状况下,不能够其接走学生。

[篇三]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职责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职责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职责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到达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一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职责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务必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状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一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带给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状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状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持续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职责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职责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篇四]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为确保我园校车安全,确保每个乘车幼儿的安全,我园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校车司机务必持证上岗,具有必须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礼貌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五、提醒校车司机务必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能够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用心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状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七、跟车老师务必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班级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八、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务必在当日记录中做个性说明,以免遗漏。

九、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务必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十、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务必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十一、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务必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十二、督促校车司机务必持续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三、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理解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校车的幼儿园的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校车安全职责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应选取安全地点设置校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校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篇五]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郝宝新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照管员随车制度。校车每一天有一名照管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照管员务必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持续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状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职责,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5.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能够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接学生上学时,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经常洗车辆,持续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在接送学生期间,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务必即时呈交案发报告,按状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7.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一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持续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方可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0)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礼貌。

(11)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2)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状况不能按时回到,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8.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礼貌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务必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5)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状况可灵活处理。

(6)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7)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务必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9.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有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务必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状况下,不能够让其接走学生。

[篇六]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务必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持续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状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状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资料,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续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务必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状况下,进厂修理(特殊状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齐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务必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能够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持续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务必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务必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状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一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持续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务必睡觉(特殊状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礼貌。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状况不能按时回到,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礼貌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务必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状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篇七]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务必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持续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状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状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资料,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续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务必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状况下,进厂修理(特殊状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齐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务必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能够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持续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务必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务必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状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一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持续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务必睡觉(特殊状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礼貌。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状况不能按时回到,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礼貌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务必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状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职责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务必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务必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之后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之后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状况下,不能够其接走学生。

[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理解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带给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理解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透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贴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贴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职责。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带给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

第九条学校能够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带给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能够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带给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带给者带给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带给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贴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贴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职责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贴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带给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到达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贴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职责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贴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贴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贴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礼貌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贴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能够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能够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透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能够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带给者为学校带给校车服务的,双方能够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忙、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掉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贴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带给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贴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带给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贴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贴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带给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能够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状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能够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或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已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学生或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第四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校车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为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校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定一名政府领导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科信、司法行政、财政、城乡建设、卫生、规划、税务、文广新、物价、质监、安监、法制、金融(保监)、应急,党委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团体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办法以及本级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学生或幼儿收取校车费的,应按照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予以免收。

市、区财政逐年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适当支持校车服务。

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服务。

第二章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七条学校(含幼儿园)可以配备或租用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在我市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均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八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时,应先审验学校(含幼儿园)及与学校(含幼儿园)或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确立校车租赁关系的各类校车服务提供者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一)学校(含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

(四)校车运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以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当月,本企业名下拥有50辆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校车的证明。

第九条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运营单位(企业),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配备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或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含幼儿园)或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含幼儿园)或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必要的险种。有关费率浮动优惠及保险理赔事项,依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含幼儿园)等校车使用者应当对教师、学生或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或幼儿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市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予以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学生或幼儿及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或幼儿上下学,及时举报各种违法行为。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信息更改的审批和撤销,并建立完善的校车及驾驶人档案。

第十五条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信息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广州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系统”)信息化平台完成。学校(含幼儿园)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信息变更,以及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信息变更,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审核后都要在“许可系统”中的“广州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上加盖校车审核专用章(电子扫描件)。

第十六条学校(含幼儿园)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专门服务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的校车,还应当取得的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三)与学校(含幼儿园)或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签订的校车租赁合同;

(四)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实缴资本验资报告;

(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所属校车数量证明;

(四)与学校(含幼儿园)签订的校车租赁合同;

(五)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含幼儿园)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向使用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在“许可系统”中应根据申请者性质不同提交上述相应材料中应当提供的材料的电子文档(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为机构代码证,下同)。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及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查验车辆,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七)项证明、凭证进行审查,并通过“许可系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校车行驶路线涉及路段的路况是否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进行查验,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查验工作,通过“许可系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十八条相应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在“许可系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在“许可系统”中的“广州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上加盖“XX区人民政府校车审核专用章”;区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被许可单位在“许可系统”中打印“广州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第十六条所列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校车运行方案原件到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当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二十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并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未运载学生或幼儿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市及各区应当建立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使用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监管平台,并对校车运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注销校车使用许可:

(一)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含幼儿园)不再使用校车;

(二)校车服务提供者退出校车运营;

(三)校车使用许可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校车达到报废标准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注销、撤销或者吊销的,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0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五条校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应提交公安机关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校车驾驶人接受审验时,还应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

第二十八条校车驾驶人发现经过道路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选择状况良好的道路通行,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九条校车驾驶人不具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撤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车自查工作,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假牌假证、套牌、无牌、拼装、报废车辆或者无校车标牌车辆运送学生或幼儿的,应当责令学校(含幼儿园)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如发生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应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行驶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审核校车行驶线路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线路及停靠点的交通秩序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路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保校车行驶路线涉及路段的路况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三条校车运载学生或幼儿,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的人数。

第三十四条校车上下学生或幼儿,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停靠预告标志牌和施划停靠站点标线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正式颁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含幼儿园)数量以及其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联合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置停靠站点、停靠预告标志牌以及标线的数量及设置作出统计和规划报本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统计和规划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情况,牵头会同区建设、城管等部门做好校车停靠站点设计,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停靠预告标志牌和施划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停靠站点的设计、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参照市公交车站设施建设办法执行,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解决。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五条校车运载学生或幼儿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把好随车照管人员选配关,保障随车照管人员应具有的素质,并与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三)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五)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

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或幼儿上下车时,在车下帮扶、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或幼儿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无故缺席者,及时与其监护人或学校(含幼儿园)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

(三)清点乘车学生或幼儿人数,帮助、指导其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或幼儿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窗外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或幼儿下车站点、人数,确认乘车学生或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七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或幼儿乘坐。校车运载学生或幼儿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三十八条校车搭载学生或幼儿行驶前,学校(含幼儿园)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超过核载人数的;

(三)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四)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幼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3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

(二)酒后、吸毒后驾驶的;

(三)超员20%以上的;

(四)超过规定行驶速度50%以上的;

(五)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含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分别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牵头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建立便于各部门联动共享的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台账,每月汇总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学校(含幼儿园)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车自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督导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从事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加强对校车安全情况的督导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含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含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通报的校车交通违法情况,对一学年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达3次(含)以上,要建议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驾驶人予以辞退或调离。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必须依法扣留校车的行为外,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或幼儿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该车获得许可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或幼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或幼儿,如发生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刻意不转运或自校车被查扣起超过一小时仍未转运学生或幼儿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该车辆的校车使用许可。

第四十六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含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或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到期校车许可自动失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间,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我市校车管理按原过渡期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每辆校车可配备不超过六名校车驾驶人,并在校车标牌上列出该校车所配备的驾驶人姓名,以便校车驾驶人在请病假等特殊原因下临时替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当地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许可的校车,指派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人,并使用被替换校车原有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

(二)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

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方式为:

(三)校车如发生第(一)项的情况,由校车维修企业出具维修凭证,并另由学校(含幼儿园)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临时调用校车的原因、临时调用校车的车牌号码、驾驶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临时的行驶路线和调用的时间周期等信息;每张情况说明书的有效期为7天(自然日),如需继续调用,由学校(含幼儿园)重新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书。校车驾驶人持校车维修证明和情况说明书即可作为上路行驶的临时证明。

(四)校车如发生第(二)项的情况,校车驾驶人持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或查扣车辆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和学校(含幼儿园)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书(同上)即可。

第五十一条学校(含幼儿园)利用本校(含幼儿园)校车或与本校(含幼儿园)取得租赁关系的校车接送本校(含幼儿园)学生或幼儿在本市内参加旅游、参观、比赛、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要向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包括车辆情况、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目的地等合理可行的临时运行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相关校车可以接送学生或幼儿参加上述活动。校车运行其他要求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同时需携带经审批同意的临时运行方案。

[篇十]

一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车辆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三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四 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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