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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1 14:51:19 | 移动端: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

  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是件值得全体炎黄子孙热烈庆祝的大事,下面一起看看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范文吧~

  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1】

  二十年来,香港特区在中央大力支持下,逐步实施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以之为核心内容的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区历经风雨,有效地抗拒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挑战,实现了持续繁荣稳定,这一切都向世人昭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完全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的,它不但是行得通的,而且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昔日在西方喧嚣一时的种种“悲观论者”和“唱衰论者”,现已销声匿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组成部分的“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说明它是富有生命力的,它还将在实现祖国全面统一的事业中继续发挥作用。它也为以新的思维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树立了榜样,应该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还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和历史意义。

  现在大家都赞成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不走样,不变形”。为达此目的,首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不忘初心”,不忘中央在谋划“一国两制”方针时明确指出的各项基本原则,即:“一国两制”是中央在“一国”的大前提下允许在一些小块地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港人治港”必须是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港,而不能相反;“高度自治”是中央拥有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情况下,按基本法的规定赋予特区的自治权力。为此,必须纠正那种只讲“两制”不讲“一国”的偏差,必须正确处理坚持“一国”原则和保持“两制”差异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力和保证特区高度自治的关系。

  早在1982年初,在中央一次高层会议上就决定了解决香港问题的两点方针,即:(一)必须在1997年全部收回香港地区和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二)要根据会出乱子的这种可能来安排一切。一个是强调国家主权不容损害,“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另一个是充分估计出乱子的可能并做好应对。这两点论是“不忘初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于香港回归前后的全过程的。

  毋庸讳言,香港社会在向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某些负面的消极的因素。考虑到香港遭受一个半世纪的外国殖民管治,存在这些因素是不足为奇的,问题是要充分认识和面对这一现实,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方针。在中英联合声明签字的同时,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想到,总会有些人不打算彻底实行这份协议的。”他一再提醒大家:“动乱的因素,捣乱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存在于香港内部,也存在于某些国际势力”,“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要知道,要搞动乱是很容易的,如果出现动乱,如果要把香港变成颠覆大陆社会主义的基地,中央就要干预,不干预就会越搞越大”。基本法中关于保留中央对特区行使管治权的有关内容和第二十三条反颠覆条款,就是在他的关怀下制定的。谈判过程中,他坚持回归后中央必须在香港驻军,除了显示国家主权之外,还由于这对可能出现的动乱起到遏制作用。他坚持要在过渡时期中派驻联合联络机构进驻香港,也是出自同样的考虑。近来许多香港爱国人士认为,在香港陆续出现所谓“占中”和“港独”的闹剧以后,更突显了早日以适当方式实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必要性。他们还提出有必要落实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有必要促进香港行政主导原则的真正全面贯彻落实,要排除来自不同方面对行政当局依法施政的干扰,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尤其要认真落实青少年接受国史和国情教育的权利,等等。这些主张都是全面准确贯彻基本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在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少数人搞所谓“港独”的闹剧,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行使了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主动释法”,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少数人挑战国家主权的非法行为,对于维护香港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面准确贯彻基本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例证。

  瞻望未来,香港发展的前景是十分良好的。中国的和平崛起,已是不可阻挡的现实。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肯定将在本世纪中实现。中国的发展是世界的机遇,首先是香港的机遇。香港特区只要能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同时又能够全面准确地按照基本法办事,全面准确不走样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香港特区在未来岁月中肯定会发展得更好,并在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事业中作出更大贡献。

  谨祝香港的明天更加辉煌。

  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2】

  回归祖国20年来,香港的法治取得了巨大进步,尤其是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国家意识不断增强。

  一、香港问题的由来

  19世纪,英国侵略中国,向中国倾销,发生了“战争”,以后多次使用武力强迫清政府先后签订了三个不平等条约,从而侵占了整个香港地区。1842年8月29日签订《南京条约》, 强迫清政府割让香港岛;1860年10月24日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的地区,也就是现在的九龙;1898年6月9日,英国乘中国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失败,列强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之机,再次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把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以及附近的200多个大小岛屿“租借”给英国,英国人为它取了个名字, 叫“新界”,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

  特别要指出,对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并进行过长期的抗争。这三个条约都是晚清政府签订的,当年,“新界”的居民为了保卫家园,曾与英国人展开战斗,流了血。辛亥革命后,中国历代政府除黎元洪、袁世凯外,也曾试图收复香港。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曾提出两项提案,要求收回租借地,由于和会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两个主要战胜国英、法所把持,他们根本不会放弃既得利益。1921年12月,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顾维钧又重新提出废止各国在华租借地的议案,终因英国顽拒和当时中国军阀混战、政局不稳、缺乏实力作外交后盾等因素而受挫。1924年3月, 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和帮助下主持召开了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随后提出了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奋斗目标。以为首的国民政府虽然对帝国主义尤其是美英有很大的依赖性,它也不得不考虑广大民众的迫切愿望和孙中山先生渴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的遗愿,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外交方针,多次要求列强废除租界和租借地。从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到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 政府本来有两次机会收回香港和九龙租借地,却都没有做到。这段历史说明:一、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二、推翻清朝统治后中国历届政府也没有承认。中英谈判时撒切尔夫人提出的三个条约有效论是站不住脚的。另外,也说明:落后就要挨打,贫弱就要受欺,在积弱积贫的旧中国是不能保持自身的独立和领土完整的。

  1949年我大军南下,一直开到深圳河北侧,进逼香港。当时,英国政府匆忙向香港增兵。我们为什么没有乘势解放香港呢?这是出于战略上的考虑。毛主席、周总理当时都有重要指示。因为当时我们面临的是帝国主义国家全面封锁、国家建设百废待兴的严峻局面。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美国第7舰队开到台湾海峡。留着香港这块特殊的地方, 对于防止美国插手制造事端,对于打破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军事包围、经济封锁等是十分必要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宣布,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对于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 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1960年,中央明确提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港澳工作方针,并从政治上稳定香港,经济上支持香港。在“文革”动乱一开始,中央就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运动发展到香港去。中央还决定以优惠价格向香港大量供应食品、淡水、日用品、燃料、工业原料和半成品。运送鲜活冷冻商品的三趟快车就是当时决定开通的。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香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实证明,我国政府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有远见的。

  1971年11月,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当时,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将香港、澳门列在殖民地名单之中。次年3月, 我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奉命致函该委员会,重申了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指出香港、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因为如果把香港、澳门视同一般的“殖民地”,按照世界范围内殖民地走向非殖民地化的模式,这些殖民地可以采取“公民自决”等方式独立成为国家或独立的政治实体。中国人民从未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不平等条约,香港、澳门从来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香港、澳门不能套用这个模式,我们是对这两个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同年11月,经第27届联大多数票赞成通过决议,将香港、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删除。这为后来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同英国进行双边谈判解决香港问题创造了条件。

  二、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形势和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实现祖国统一作为新时期的三大任务之一提上了我国政府的议事日程。采用什么办法实现祖国统一呢?邓小平同志深思熟虑,以一个伟大的政治家的战略眼光、非凡胆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集中全党的智慧,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小平同志1984年6 月在会见香港人士时谈到这个思路。他说:“中国有香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以,“一国两制”的构想最早是针对问题提出来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实践中。

  1979年3月,当时的香港总督麦理浩访问北京。 这次访问实际上是投石问路,要试探中国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因为当时港英政府在批出“新界”土地契约的时候碰到了一个年期问题。英国占领“新界”后,将新界土地全部收归王室所有,然后由港英政府批租给土地发展商,用于各种建设。“新界”的租期到1997年6月30日为止, 而这一天已越来越近,这就意味着政府所能批出的土地契约的年期越来越短。这一问题如不解决,势必影响到土地发展商的投资兴趣,政府批出的土地的价格也会越来越低。因此,土地契约的年期跨越“九七”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当时,邓小平同志会见了麦理浩,小平同志的谈话中有一个明确的信息,就是无论香港问题如何解决,它的特殊地位是可以得到保证的。他请麦理浩告诉英国政府,即使将来作出某种政治解决,也不会伤害投资人的利益。他请投资者放心。以后,小平同志亲自做调查研究,请香港的一些团体和人士到北京来当面谈,并派了小组到香港实地了解情况。在研究解决香港问题的方案和对香港的政策时,我们提出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要在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二是收回香港以后,一定要保持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这两点是解决香港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一系列政策,共十二条。这十二条把“一国两制”的方针具体化,成为后来我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的基础,也成为中英联合声明的主要内容。中英联合声明最主要的是两个部分,一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英方将香港交还中国;二是中国政府宣布的十二条政策声明。

  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3】

  1842年8月29日,英国侵略者通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860年10月24日,英借口×××半岛秩序混乱,英国的利益受损,强迫清政府与之签订《北京条约》,将粤东×××司地方“并归英属香港界内”。1898年6月9日,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原×××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东起大鹏湾,西至深圳湾,面积达946.xxxx公里的大片地区,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至此,香港本岛加上深圳河以南整个×××半岛及附近约20xxxx个岛屿、约107xxxx公里的地区,全部被英国侵占。 对于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并为此进行过长期的抗争。清政府被推翻后,历届中国政府也从未承认过。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宣布,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1971年11月后,随着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恢复,国际上承认了中国对香港、澳门所拥有的主权,同时也为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同英国进行双边谈判解决香港问题创造了条件。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第一次访华,与我国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进行了会谈。dxp在接见撒切尔夫人的谈话就指出:香港问题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主权问题;二是1997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续保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三是中英两国如何使香港在十几年的过渡期内不出现大的波动。在主权问题上,英方起初坚持“三个条约仍然有效”,后又提出“以主权换治权”。dxp斩钉截铁地告诉她:“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在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从此,“一国两制”载入了中国的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为了使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经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的批准,我国宣布在香港回归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

  自撒切尔夫人第一次访华后,中英两国政府经过长达两年二十二轮的谈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过渡期。在过渡期的前半期,中英双方基本上保持了×××合作关系,但在1989年的政治的风波后,英国政府错误地估计了我国形势,以为社会主义中国要随着苏联、东欧迅速崩溃,因而单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不利于香港平稳过渡、保持繁荣稳定的政策与做法。

  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确保了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针对英国政府单方面制造的混乱,中国政府采取“以我为主,依靠港人,面向港人”的方针,另起炉灶,以确保香港平稳过渡,顺利交接,因而先后聘请了港事顾问,成立了预委会、筹委会、推委会,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1997年7月1日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上冉冉升起,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jzm主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这是中华民族的盛事,也是世界和平与正义事业的胜利。1997年7月1日这一天,将作为值得人们永远纪念的日子载入史册。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历史将会记住提出‘一国两制’创造性构想的dxp先生。我们正是按照‘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指明的方本文由好稿吧提供向,通过外交谈判成功地解决了香港问题,终于实现了香港回归祖国。”“我相信有全国人民作坚强后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管理和建设好香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创造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

  1998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举行大会,热烈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jzm到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香港特区首任行政长官董×××在致辞时说:“我们以无比兴奋和喜悦的心情,庆祝‘一国两制’在过去一年实践得非常成功,香港市民正在真正地当家做主人。”“香港的前途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香港不仅会从国家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富强中获得莫大利益,还会从国家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当中,获取自强不息的发奋思路。”

  回看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本文由好稿吧提供的制度、港人权利都不折不扣地得到了落实,香港依然是一个保持高度自治、高度开放、高度国际化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体系;香港继续沿用原有的法律体系,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市民继续原有的生活方式,言论自由、出入境自由,“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香港各界人士面对这一切,由衷地感叹:“一国两制”不仅说到,而且实实在在地做到了。

  “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问题的成功实践,不仅洗刷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耻辱,而且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关系重大、影响深远,还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史上,精彩绝伦的浓笔重彩,丹青垂史。

  形式与政策香港回归20年论文【4】

  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发展,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使其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基本上保持不变。但是,基本不变不等于绝对不变,回归后,由于香港法律地位的根本变化,必然会带来其司法制度的部分变化。

  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

  从广义上讲,香港的司法制度包括香港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

  (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体制

  通常,从狭义上解释来讲,人们讲到香港的司法体制多是指香港的法院体制.香港法院比较复杂,按体系结构及权力的大小可分为:1.最高法院上诉庭,它是香港最高审级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提出的上诉案3件,同时它还有权对其他任何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2.最高法院原讼庭又称高等法院。它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无限管辖权”,即在处理案件的种类上,不受金额或最高刑罚方面的限制,受理的案件极为广泛。3.地方法院目前设有维多利亚、南九龙、九龙、荃湾、粉岭及沙田等6处地方法院,它“拥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审裁权”,主要处理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及性质并不十分严重的刑事案件。4.裁判司署。它是香港的初级刑事法院,主要受理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稍严重的案件只有听取供证,查明证据的初审权;其民事管辖权更为有限,仅限于:下令强制执行民事俊务以及依《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和《分居及赌养条例》下达的关于某些家庭纠纷方面的命令等。裁判司署内还附设有少年法庭和死因法庭。5.审裁处。它是一种仿照英国行政裁判庭的形式设立的准司法性质的审裁机构,主要以简易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迅速解决大量轻微的民事纠纷,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目前主要有土地裁处、小额钱侦审裁处、劳资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等四种。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回归前没有自己独立的终审法院,其司法终审权属于在伦教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然而,从广义的解释来讲,香港的司法体制是指香港法院和其他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适用法律,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组织体制。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指香港原来的审判机关、检控机关、各种司法辅助组织及律师组织等的总称,具体而言包括:执行审判任务的法院体制、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担负部门检控任务的警务总署、从事检控的律政司署、专司调查、检控、惩治贪污罪案的廉政专员公署、对人员和货物进出香港实行监管的人民人境事务署和海关总署,对罪犯进行监管的惩教署、以及具有各种司法辅助职能的注册署、法律援助署、律师组织等。

  (二)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法院以及与法院审判活动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保证法院和法院审判活动公正地进行,保证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1.司法独立制度.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预,特别是不受任何个人和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独立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根本制度,司法权是由法院独立行使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明目张胆地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轻易地人为地改变法院的审判.但是,由于香港实行的是以总督为权力核心的专制生义体制,总督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有条件地限制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2.陪审制度。它是沿袭英国而形成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一般高等法院审理的民、刑案件均用陪审制,陪审团由7名陪审员组成,一般案件有5名陪审员同意就可定罪,死刑案件须全体一致通过。被告人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定性量刑由法官决定。如果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分歧极大,法官可以解散原陪审团重新组织新的陪审团。在香港陪审既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力又是他们的一项重要义务。

  3.法律援助制度。香港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由政府和律师为那些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力支付昂贵律师费用的人士提供相应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由布政司署下设的法律援助署及律师公会负责推行。主要的内容有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计划”与“法律援助辅导计划”,以及律师公会的“免费法律辅导计划”与“当值律师计划”。不仅为市民在民、刑案件中提供法律代理人、辩护人,而且为市民提供日常性的法律帮助。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包括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或裁决立法及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又称违宪审查制度,以及负责制定、修改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原则和管理措施,包括诉讼程度管理,法院行政管理,涉外诉讼规则,诉讼费用标准和法院的各种费用管理的司法行政制度。

  二、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

  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它是在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这是一个能够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制度。虽然,香港回归前司法制度基本不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特点,但是,两者毕竟并不完全等同,而是有重要区别的,主要体现在基本不变与部分变化两个方面。

  (一)基本不变的方面

  1.香港回归前的法院体系是由审裁处、裁判司署、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原讼庭(或称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担任的终审法院组成的,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则是由审裁处、裁判司署、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独立的终审法院组成的,两者基本不变。

  2.香港回归后的各项司法制度,如司法独立制度陪审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审判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制度等保持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等。各级法院组织的受理范围亦保持基本不变。

  3.香港回归前的有关法官和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的任用罢免制度也基本保持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且年资予以保留,薪水津贴、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警务总署,律政司署、廉政公署、人民人境事务处和海关总署,餐教署、注册总署、法律援助署及律师组织亦基本不变,原则上保持回归前的结构和职能。

  (二)部分变化的方面

  1.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前,香港的司法制度从属于英国,是英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回归后,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体制在组织结构上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首先,设立了完全独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地方法院改为区域法院,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

  3.香港回归后各级法院的法官组成成份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由英国公民担任;回归后,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主要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但是,毫无疑问,从总体上说回归后各级法院的法官将逐渐主要由中国公民担任。

  4.香港回归后的法律语言也发生了变化。回归前,香港的法律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其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是用英语进行的;回归后英文和中文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语言。确定法律语言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实行“双语制”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它对香港的萦荣与稳定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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