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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21-04-14 11:01:45 | 移动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继续被列为全省二十八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__年开始,通过5年建设,全面解决全县农村__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__年需解决__万人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二、建设标准

  (一)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爱委会和卫生部颁发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

  (二)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

  (三)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四)用水方便程度,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供水到户;暂不具备供水到户条件的,可分步实施,供水系统建到集中给水点。

  三、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以《20__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和市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施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措施分四个层次进行:

  1、老水厂的更新改造(老乡镇所在地、现在乡镇所在地)及管网延伸,自来水管网供水到户;对出厂水质不达标,但水源条件基本满足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水厂进行改造,完善净化消毒设施,使水质达标;对规模小、水源保证率低、污染严重的水厂,采取从外河取水新建水厂,整合原水厂供水设施,并网运行。

  2、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有水源条件但未接通自来水的,通过新建水厂或扩大原有水厂供水范围,新铺管网供水到户。

  3、对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庄,兴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采用井、泵、塔供水。

  4、对偏远、居住分散的零星农户,就近以沟、塘或打井作水源,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确保水质基本达标,有条件的可自建简易自来水入户。

  四、资金筹措

  经测算,20__年全县6.0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3108万元。其中国债1810.3万元,省级配套390.4万元,市级配套547.2万元,县级配套360.1万元。

  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除政府加大投入外,可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由用水户自行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实施计划

  根据我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和经济条件,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先解决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和群众积极性高、实施较快较好的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0__年,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重点实施花岗水厂、小庙水厂、刘河水厂、山南磨墩水厂、官亭水厂管网延伸工程,铭传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解决严店、山南、花岗、官亭、小庙、铭传等乡镇6.0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六、项目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县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工程技术指导、质量进度督查、信息统计上报及组织工程验收等;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县卫生局负责水质监测,配合做好水厂水源的选点;县环保局负责指导水厂水源选择,监督饮水水源的保护;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问题等。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实施,县水务局为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后,县水务部门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资料,对所有工程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自验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八、建立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要接受县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县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四)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及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实施优惠政策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认真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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