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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稿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20-09-15 16:20:01 | 移动端:民法典宣讲稿

民法典宣讲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会深入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我们今后的生活将会与民法典同行。

  《民法典》强调突出了重点四大基本原则,第一是平等原则,第二诚信原则、第三是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第四绿色原则。

  那么民法典在其相关的具体规定当中,对我们的生活又有哪些影响呢?下面我来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1.关于“住”的方面。

  此次的民法典的颁布,在物权法方面,物权篇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有哪些呢?最主要体现在“住”的方面。

  第一、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也就是说,小区道路上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以后不能拿出来用于出售。对于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或者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售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如何利用。

  第二、小区里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如何维修?

  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就是说以后的话,业主大会,包括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自主决定,依法申请使用相关的维修资金。

  也就是说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可以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有时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保修期满后进行大规模维修以及坏旧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以使其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或者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率或者具有新的效能。

  2.关于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你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刚朋友说了想吃什么,打开手机外卖App,就蹦出了它的推荐一;刚说了要买什么,就出现了这个产品的广告。难道人工智能都发展到读懂人心的地步了?不对,等等,手机怎么知道你刚刚说了什么?

  这一切都源于一个网友的发现。去年11月,某个网友怀疑外卖App在“偷听”自己说话。随后,《IT时报》耗时3个多月的时间,通过模拟用户不同的使用场景,对当前主流安卓等操作系统的手机、平板电脑上的饿了么和美团外卖进行多轮测试。

  结果发现:在随后数分钟到数小时的时间里,出现相关推荐的概率高达60%-70%。这个结果,有些惊人。

  对于这种现象,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对各家APP的相关公司进行谈话,并做出整改。

  这其实是对我们个人信息的一种侵犯。而我们的民法典这一次也明确了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进行相关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是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别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越来越高,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严重,有鉴于此民法典针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一旦民法典施行后,我相信这种“偷听”的现象应该会有所收敛。

  3.如果人的权利被侵害了,如何追究责任呢?

  首先是,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到伤害,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加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所以在比赛中一方如果因为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受到较轻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民法典第127,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除外。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拉客造成损害的责任原则,无偿搭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受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最后不可以“霸坐”有法可依。

  去年有个霸榜的“霸坐”博士男孙某在高铁上霸坐的视频在各大视频媒体网站上引起了热议,在当时对于“霸坐”的行为似乎对他无可奈何,最后只能通过舆论压力令他出面道歉,所以民法典对于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815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客和承运人都应当遵守客运合同中的义务,旅客除应当支付票款外还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优惠客票条件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此外旅客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以上,是我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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