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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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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是对总书记反腐倡廉思路的有力体现,在公职人员依法管理和国家监察有法可依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虚实相济,夯实“不能为”的制度基础。“就实论虚,以虚率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用X个章节、X个条目对六类公职人员的相关政务处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各地要有效落实,一方面要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架起法律与执行间的桥梁;另一方面更要结合实践不断调整、创新工作方法。

  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从基层这座“金矿”中汲取“源头活水”,“过滤”筛选出其中的精华,再反复“研磨”,逐步完善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权限、程序、措施等种种操作细节,最终将“虚”“实”有机结合,写成“真经”、铸成“真金”。

  抓早抓小,创造“不敢为”的清正氛围。总书记在《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中强调,“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公职人员惩戒制度尤其如此,把制度当了“稻草人”,只是学习拿出来“读一读”,“麻雀”慢慢地就敢停在它的脑门上,渐渐地“麻雀”越来越多,整片农田也就日渐荒芜。

  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也都是从小错开始的,小错没有被及时处理,就会形成负反馈,“由小及大”“由点及面”,量变最终引起质变,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环境。因此,即使是“微腐败”和“擦边球”也不能讲人情、讲关系,必须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戒尺,做到严格惩戒、防微杜渐,把处分抓实、将惩戒做细,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围。

  党建引领,深化“不想为”的素质教育。“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在日常党建教育和理论学习中,要常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干部面前“亮亮相”,详细宣讲其规定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制度,也是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抓实做细的重要一环。

  要直击公职人员关注的要点,使之深刻认识到,贪欲是把“火”,玩“火”必自焚。更要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当做“火炉”,围“炉”夜话,自我检视,常“红红脸”,多“出出汗”。长此以往,时刻自省、提高修养,吐故纳新,自然心明眼亮、神清气爽。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二)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三)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分为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和复核、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六十八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说,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呢?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虽然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但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将对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那么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呢?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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