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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7-19 21:21:15 | 移动端:《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

《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

  本学期补修经济法课程时有幸遇上了在高校教学的执业律师,由于我们毫无法学基础,所以课堂风格很飘逸,没有讲法学大厦的结构、没有由法理学和民法入门后再讲解经济法,而是以分析商业案例为主,将法的思想(主要是经济活动中的契约精神)落实到具体行为,这个形式还是激发了我法学入门的兴趣,在学法的同学的指引下,写案例分析的期末论文时我阅读了几十篇司法裁决书,部分揭开了司法程序的神秘面纱,不由对法学有了更多思索,于是近期拜读了此书。

  本案是史上最伟大的虚构案例,经典中的经典,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虚构了此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续写了九个观点。

  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提议人在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提议者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原始的五个观点:

  1.尊重法律条文:有罪,应该判处死刑,但可获得行政赦免

  2.探究立法精神:无罪。理由:①.案发条件不适用实定法,死者自己做的提议;②.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条文

  3.此时不是自然法所以不支持二的发言,但也不参与审判

  4.有罪,区分法律和道德

  5.无罪,考虑现实影响

  延伸的九个观点:

  1.有罪。滥用紧急辩护将破坏法治,法律负责维护正义,行政赦免负责维护道德

  2.无罪。杀人是死亡的替代选择,这是最强意义上的紧急避难

  3.无罪。预防性杀人是可接受的 平等的承担风险即抽签是公平的 紧急避难优于行政赦免

  4.无罪。紧急避难是正当合理的 怀疑的行为是怀疑的证据本身

  5.有罪。生命的绝对价值代表公平,高于对现实的功利讨论。不应接受非自愿的牺牲

  自我防卫杀人也无法抗辩谋杀。为了不杀别人,所有人都应该择死亡

  6.有罪。被撤回的同意抽签不应无效,被告们应对不正当的杀人理由负有责任

  7.无罪。设身处地 大家都会杀人

  8.有罪。严厉打击一切犯罪行为

  9.利益相关者应当审慎的实行回避权,引入超乎法律的道德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且有必要的

  感觉萨伯延伸出的“9”是为了符合当时的美国大法官人数,其中几个观点是复述的富勒,另几个观点是并不完整自洽的浅尝辄止的一笔带过,凑数的嫌疑很强。。。

  或许延伸观点更多的是想展示法理学各个流派的立足点,体现他们细微的区分?但这对入门者来说的确没什么意义,毕竟我们对法理学都还没有一个感知,更遑论学习发展演变与流派。

  于我、甚至是许多萌新读者来说,作为通识书籍,富勒的内容已经足够激发思维碰撞了。

  本案中的法应当是什么?

  福斯特法官(富勒的2)引入了对“是否可以抛弃实定法”的探讨,而唐丁法官(富勒的3)对此作了否定,但他对如何用自然法解释本案中一些思想的讨论而后又被其他法官驳倒。

  由此给我带来的思考是:直接把实定法拿来用在大多情况下是便捷的,但在疑难或特殊情况下,它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被讨论的(特别是此案的背景是一个虚拟的独立主权国家),这给我的感受就像做函数题时需要特别注意题设是否限制定义域,但我们往往默认是自然定义域,这是不对的,讨论适用范围并不是一个空洞的问题,而是施行法的基础。

  而后,邦德法官(萨伯的9)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和解释让我很能接受:当掷骰子选择死者的契约被接受时,纽卡斯国的法律已对他们不适用(那么美国法律是更不适用),也即是,当我们遵守某国法律,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而是有适用或限制条件的。

  那么,当本案中何为“法”、为何“法”都是应当被商榷的,那法的精神又该是什么?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认为需要先回答另一个问题:如何理解,陪审团放弃自己的判决权?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陪审团成员的意见是不统一的,有罪与无罪的观点均存在,但由于民意调查称九成公民认为被告无罪,那么我在此还是大胆的默认,陪审团会做出无罪判决,显然,从情感直觉来说,我们希望这一行为,但为什么陪审团主席能说服其他成员放弃、不论是认为有罪或无罪的法官们,都对这一行为都很称赞?

  这引起了另一个我长久以来思考的感悟:探讨社会科学是存在门槛的,而且这个门槛的绝对准入率比较低、相对准入率更低,现实中对社会科学的讨论,绝大多数人还是等同于甚至低于出租车司机水平,而键盘政治家往往也如民间科学家一样可笑。在没有充分学科知识和信息来源渠道时,讨论社会问题,是一件于个体,能锻炼思维、写作能力,但于宏观社会,基本无益处的事情。

  本案中也如此,法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最高体现,我们首先应对其保有足够的尊重甚至敬畏,当陪审团成员作为民意调查的公民时,它可以而且应当以自己的想法投票,因为此时需要的是反映真实的民意,但当它们形成的陪审团可以极大程度对案件定性时,我想,此时需要审慎的问:“在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案子里,是否会让无知的民众对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形成冲击?”

  因此,正如许多法官在陈述时表明:要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特别是雷肯法官(萨伯的8)提出的,私生活与道德倾向应当和法官职责二者完全划清界限。因此我认为,即使对本案的定性是一个开放性问题,但由于论证过程不是闭环论证,对于法理知识相对贫瘠的公民,即使他能独立得出与某个法官完全相同的观点和理由,他也无法自我检验是否无意识中犯了某些论证错误,或者违背了逻辑的自洽性。

  因此,在明显不敢坚定确保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有更高级的权威承担判案责任(本案中的各位大法官)时,弃权行为应当被鼓励与广泛传播。因此,陪审团给我的启示是:对社会科学应保有足够的谨慎,对问题的界定、描述词汇的运用都要足够的精准、恰当,去接受各个事物甚至说整个世界的宏大与复杂,在不断向先贤与当世的前辈学习的过程中自我完善,当机缘巧合的拥有德/才不配位的权利时,选择弃权。认清自身定位是一个循环完善的过程。

  但说完陪审团放弃判决权是正面的行为,我又不得不想:唐丁法官(富勒的3)与邦德法官(萨伯的9)的弃权是可被接受的吗?

  邦德法官以自己涉及牵连电池为由申请回避,最初在我的感受中是逃避责任,但仔细思考了他数千字的陈述后,我理解了这一行为,邦德曾经的司法经历的的确确与本案产生了联动,而大量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得所有人、包括邦德自己都不敢保证:在案例援判的英美法系,前次判决的蝴蝶效应到底对本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特别是基于用电池联系外界是决定了洞穴内适用何法律的根本证据。促使他回避的,是对杀人之后的洞内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

  但先将回避原因到此打住,从对自由裁量权和社会契约的实定法的讨论中,我认为邦德法官是倾向于作出无罪判定的,我们先假设洞穴内外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假设纽卡斯国的人像三体人一样思维完全透明,甚至可以穿越岩石进行交流,也即是电池不影响在本案中对案情、证据可信度的判定,那么他会做出无罪判决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是毫无疑问、不需迟疑的。

  那么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当邦德法官发言时,恰好是4:4平票,此时的他,如果不作出无罪判决,那么被告将被执行死刑。

  此时的邦德法官明显是更希望自己能做无罪判决的,如果真的做了,被告将被无罪释放、案件将翻案、自己的法理学观点将被更多的宣扬,这是从现实角度来看,更多公民希望接受的,而且他的判决也是符合自己本心、并不能称为追名逐利的,那么,这个时候弃权,应当惋惜吗?

  这是一个在脑海中冒出来的下一秒就让人恐惧的问题,答案应该是坚定的否定。

  不得不说,引入不做判决的第九人,既在这个问题上无声的给出了答案,又巧妙的规避了奇数个法官必须判决出票数更多的定性,将案件最终结果设置的吸引读者而又有所回旋。

  其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究:

  如生命的绝对价值、

  为营救被困者而牺牲的十名营救人员、

  使用协会与联邦的救援基金的先后顺序及这种行为背后的逻辑、需要承担的责任

  此案的案情简洁,但具体到每一个关键节点,却又是如此值得商榷、纷繁复杂,我仅有一家之言,在此不过多赘述,欢迎有兴趣的同学共同探讨。

  在此先再次回到最初的问题:本案中法的精神是什么?

  前文一次又一次的追问中,我感受到,它是一种诉求,

  既不是一套面面俱到、随时能让人照本宣科的体系,

  也不是令法官随心所欲、为我所用的教条;

  它是允许多元存在的,即使是众位学识渊博的大法官,由同样的事实依据与感情倾向也能推导出截然相反的最终评判,

  它没有具象的存在形态,却又由每个法律相关从业者的美好追求凝聚,

  它是以公平和正义为核心的永恒追求,

  这不但是法理观念,也应该是每个人的生活理念。

  那么需要学法吗?相信这个问题单独被问出来的时候,答案会是肯定的。

  但如果又有人单独提问:不学法可以吗?我相信许多人也会回答,可以。

  初次想到这一情景,这结果让我有些惊愕、疑惑,而后的思索,我明白了:这取决于你想成为什么样的人。

  专精还是通识?对于知识树的加点方式已经有了不可胜数的讨论,但我想将受众限定为社科学子

  从希腊三杰起,到后世佛洛依德、亚当斯密、马克思、哈耶克,许多位先贤往往在社科下涉猎领域广泛,从学科大类来看:经、管、法、哲往往彼此联动,自成体系;文、史、教育、艺术离前者的体系相对较远,显的松散,

  而从我的阅读经历与求学感受中也有这一感受: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这些学科都反映了人类群体在不同角度的精神追求,所研究的问题与对象也是那么相近,所思所学的越深入,越给我一种一脉连枝的感受,它们的教学意义更基于通识,使读者得以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而后进行独立思考,但对有志于此、或所学专业属于其中的青年,它的意义应更趋于博雅。

  在我的理解中,博雅的要求高于通识,在通通了解的基础上应有深入地思索,从而得以博采众长,应用于实际,二者一为输入、一为输出,前者仅是后者的基础

  现实应用的一个实例:

  高中沉醉于理科时,我对CPA+法务这一证书组合十分不理解,认为会计仅仅是低端的务实,对已发生事物的机械重复,认为律师是花里胡哨的务虚,是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对现实尽力扭曲。

  如今我对两个职业甚至学科的认知已全然不同,对持有这两个证书所代表的知识体系也有了深刻的敬畏,这也成了我中期预期的成长方向。

  二者都是对世界运转方式的一种认知,任选其一,是依据详实完善的凭证与账簿,还是依据逻辑缜密的分析与证据链,当彼此结合,既是能更深刻的侦察与认识现实,又能更好确保对经济利益与公平正义的追求,这才更有“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的感受。

  想来感叹,16年差强人意的成绩本可以去财经、政法类高校相关专业时,我偏激的将其全盘否定,而后兜兜转转,跨过了多少学科跨度,如今又回到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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