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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自查自纠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30:22 | 移动端: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自查自纠报告

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自查自纠报告

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自查自纠报告

为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办实事意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促进我县司法行政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按照《额敏县201*年绩效考核细则》以及《额敏县司法局201*年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局201*年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司法局其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以及全县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五类人员社区矫正、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绩效考核工作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根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责任目标绩效考核的落实。

(二)重在平时,注重实效。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要注重平时工作的落实和实效;要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共同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考核项目的全部得分,同时取消当事人和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强化督查,扎实开展。要加强对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着重督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建好绩效考核工作有关台账,收集积累相关工作数据,做到考核有帐、评分有据,并适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局绩效考核办和机关有关处室要精心组织,认真考核,全面掌握情况,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考核,不加重被考核单位负担。

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改革发展路子,参与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存在时紧时松的情况,对此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与不足,我局将继续加强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和队伍整顿教育活动,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整体素质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扩展阅读: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额敏县司法局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建立有效地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管理科学化、经常化、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争创全县先进司法局,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办法》,并参照和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参与本年度量化考核。4、当年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参与本年度量化考核。(超过6个月的,按工作具体时间确定基本分)5、在外借调人员全年超过6个月,脱离单位工作的不参与全年(或半年)量化考核。(集中整治、驻村人员除外)第六条绩效考核采取办法

(一)自我评价。指被考核对象按照本人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述职,量化检查,并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分。(二)群众测评。指由考核组组织对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司法局绩效考核量化评分参考标准》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成分数。

(三)组织考核。指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平时考核、考勤记录,对照《司法局绩效考核量化评分参考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分。

(四)领导评价。指局领导对分管的事职,依据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依据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五)综合评价。指由考核组依据考核对象自我评价、群众测评、组织考核、领导评价情况,按不同分值记入总分,满分1000分,其中自我评价占15%,群众测评占40%,组织考核分占30%,领导评价分占15%。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综合分值。

第七条绩效考核量化分为百分制。其中德25分,能100分,勤150分,绩250分,廉250分。工作实绩突出者予以加分,对出现问题的扣分。“德、能、廉”以定性考核为主,“勤、绩”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八条绩效考核量化的评分规则。各科室、所基本分为1000分;干警的个人基础分根据科室、所的最后得分确定;科室负责人的基础分根据所管干警的平均分确定;局领导的基础分由分管部门的平均分确定。

科室得分: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规定的目标任务可得基础分800分。根据《新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加减分项目在800分基础上,直接加减之后,即是该科室得分。个人得分:干警个人考核与所在科室、所年终考核实际得分相挂钩。(如:科室年终考核实得分850分,则干警个人考核基础分为85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干警个人加减分项目计算个人得分。部门负责人得分:与所管人员实际得分相挂钩。(如:所管人员平均分为820分,则负责人基础分为82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科室、所负责人个人加减分项目计算得分。然后按照得分乘以职级系数1.1。局领导得分:党组书记副局长、局长、副局长、主任的得分与分管科室得分相挂钩。(如:分管科室平均为830分,则领导基础分为83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个人加减分项目计算得分。然后按照得分乘以职级系数。第九条考核加分项(一)加分项

1、工作成绩突出,获县政府、部门书面表扬:县级加10分,地区级加20分,自治区级加50分。

2、动态信息、通讯稿件被县级采用每篇加5分、地区级采用每篇加8分、自治区级采用每篇加10分。

3、调研文章被地区级刊物采用每篇加10分、自治区级采用每一篇加20分。

4、集体立功的,按以下标准加分:记一等功每次加150分;记二等功每次加100分;记三等功每次加80分。

5、集体获全国荣誉称号每次加200分,获自治区级荣誉称号每次加150分,获地区级荣誉称号每次加80分。

6、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被地区推广应用的,每项加30分,被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每项加50分,被司法部推广应用的,每项加100分。

7、分管工作成绩突出,获县委、政府、部门书面表扬:分管领导可加10分,地区级加20分,自治区级加50分。第十条考核减分项

1、工作出现问题,被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减20分,地区级减30分,自治区级减50分。

2、年内未完成局下达的报送信息任务的,每少完成一篇扣5分。3、年内未完成局下达的调研文章任务的,每少完成一篇扣10分。4、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局领导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0分;5、对公共财物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责任人扣20分。

6、发生错证(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7、不按规定程序办案,或违反规定私自接案,或办案不开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8、每季度有政治学习笔记或心得3000字以上,无学习笔记的扣1分,心得每少交一篇扣5分,学习笔记字数不够的扣5分;9、凡上班时间上网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或搞其它娱乐活动的,每次扣5分。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不服从局领导或部门领导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

11、请假者按照单位日常管理规定执行,2天以上,4天以内的扣5,累计事假超过5日的,超1天扣10分;每迟到、早退1次扣1分;脱岗1次扣2分;旷工半天扣5分,旷工1天扣10分;丧假、婚假、产假、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均视为出勤。12、上报数据每错漏一处或每延误一次扣责任人10分。13、不履行值班制度,未经带班领导同意私自调换值班或找亲戚朋友代值班的,每次扣10分;

14、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不尽职,造成分管部门被扣分的,分管领导也相应扣除分值。班子副职有权对分管科室长和科员减分,每次减分不能超过10分,累计最高不能超过30分。第十一条奖惩办法

1、局科室、个人考核奖金基数为1000元。

2、年终按领导班子及成员、局科室负责人、干警个人量化考核得分情况给予奖罚,每分折合人民币100-200元(年终根据本局经费开支情况予以确定)。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规定,900分以上为优秀档次,结合本局实际进行调整;科室、个人量化考核分在800分以上予以奖励(包括800分),每超10分奖励100-200元;量化考核分在750分-800分之间不奖不罚(包括750分);量化考核分在750分以下予以扣罚,每低10分扣罚100-200元。扣罚款由个人自行承担。

4、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优评先,干部提拔任用,学习培训的重要依据。基本分得分800分以上(不包括800分)的局科室和个人中推荐“先进科室、优秀个人和先进个人”,并在年终总结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每年度排位前列的干警和部门负责人在提拔晋升、学习培训等待遇上优先考虑。同时,对考核成绩在750-800分之间的定等为称职(包括750分);740-650分之间的定等为基本称职;640分及以下定等为不称职。第十二条考核纪律

1、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司法行政业务方面的考核。分管领导和局科室负责人、政工股和办公室要协助考核领导小组做好日常考核的登记和备案工作,作为加减分的依据。

2、考核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加分和扣分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全局干警有权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3、干警对考评结果存有异议时,可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申诉干警不准无理取闹,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4、考核对象在考核中不积极配合、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将研究给予扣分。

5、考核对象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基础分的50%记分。第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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