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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居民健康档案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8:05:59 | 移动端:利辛县居民健康档案总结

利辛县居民健康档案总结

利辛县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总结

自201*年9月我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来,已将近实施了三个项目年度。为城镇、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作为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一项,自09年项目启动以来,在卫生局正确领导下,以及各级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全县的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组织领导

县卫生局成立项目领导组织,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项目的实施,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建档工作,村卫生室负责协助建档和随访工作。二、项目进展情况

我县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已开展三个项目年度,即201*年度(201*年9月201*年6月),201*年度(201*年7月201*年3月)和201*年度(201*年4月201*年12月)。201*年度我县健康档案建档任务133000份,年度结束共建档140838份,任务完成率为106%;201*年度全县建

档任务为223000份,年度结束共建档232679份,完成任务的104%。截止201*年3月31日(即第二年度结束),全县

共建居民健康档案373517份,其中城市档案62684份,农村档案310833份,均已超额完成城市建档40%,农村建档20%的目标任务。201*年度全县建档须达到城市人口50%,农村30%,目前建档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中。三、存在问题

1、个别乡镇建档进度缓慢,不能按时上报数据,影响全县

进度。

2、宣传力度不够,多数群众对免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包

括相应的体检项目)不知晓、不了解,给建档工作带来困难。

3、档案仍存在缺漏项、随访、年检不及时等现象,档案动

态管理率低,并存在死档。

4、基层人员缺乏,业务技能不熟,工作态度积极性低。四、经费及资金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设有专项管理,卫生局设有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201*年度和201*年度健康档案资金已全部按项目要求每份10元拨付给各项目实施单位。201*年度健康档案资金将按季度绩效考核按时拨付。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项目宣传力度,转变服务模式,变被动为主动,

主动到百姓家里进行宣传、服务,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

2、加强例会制度,通过每月例会对全县建档人员进行业务知

识培训,提高建档人员业务能力。3、强化督导与考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的监督指导与考核通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对各乡镇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以确保201*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利辛县妇幼保健所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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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利辛县201*年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利辛县20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根据国家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

全县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年度目标

201*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别达到50%、30%,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年居民健康档案项目继续由全县23个乡镇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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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201*年8月1日起,新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和省卫生厅颁布的规定。

(二)健康档案管理适宜技术培训

1、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201*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以提高技术水平,向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健康档案服务。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健康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主要教学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病历管理规范》,国家和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办法的各种规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培训计划:201*年应基本完成对全县培训对象的培训任务,其中计算机技术要求达到晋升医师职称的水平。

(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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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类重点人群的随访和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5)档案终止、移交、封存记录。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服务。

(1)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护人员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重点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则由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建立。

(3)将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建立的健康档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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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夹(袋)统一存放,并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填写、更新和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应同时更新其电子健康档案。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生和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4、健康档案管理

(1)健康档案由居民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保管。每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卷宗应为文件夹形式,初期内容仅为居民健康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表、健康体检表,其余内容应在事件(服务)实际发生后,逐一插入(随访表、年检表、转诊、接诊记录等)。应避免档案卷宗插入大量空白、无用图表等。

(2)每一居民的健康档案应集中一处、一夹(袋)保管,以便于保管查阅。重点人群管理部门则制作重点人群健康档案一览表(重点人群逐人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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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住址、档案号等,以便于重点人群档案的归档、调阅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记录(档案)原则上应移交居民健康档案保管机构,主要手段是实现信息共享,纸质档案的移交、保管办法另发。

(4)死亡者档案归类后长期保存。5、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

终止缘由为:迁出、失访、死亡等,均需记录日期。迁出管辖区域,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医院院内死亡以及开展全人群死因监测区域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未开展死因监测区域的医院外死亡,在档案封面记录死亡时间。死亡者档案归类后长期保存。

(四)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1、主要任务:建设覆盖全县的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网络用户包括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软件,全省统一使用,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为医学研究、科学决策等提供服务。

2、基本规划:利用现有资源搭建县级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网络平台,建成覆盖全县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并开展人员培训。201*年全县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达到50%,201*年实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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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县卫生局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自动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四)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五)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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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

(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八)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

四、项目组织与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与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计划等,县卫生局须负责健康档案的印刷。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项目实施,县妇幼保健所、县疾控中心、县直医院提供技术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为其直接服务人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建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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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实施时间201*年

六、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卫生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纳入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健康档案的经常性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和使用、建档数量和质量、档案更新与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程度等。

(三)主要评价指标

1、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3、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一年内健康档案记录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4、健康档案真实率=抽查档案中内容真实的档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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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档案总份数×100%(真实可以通过电话询问、逻辑判断等)

5、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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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副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死者姓名性别若是13~49岁的女性,问其属于哪种情况:1.死前一年内未怀孕2.死时怀孕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4.死时未怀孕,但1男2女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调查记录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死者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性别1男2女实足年龄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生前常住地址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婚姻状况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9不详文化程度1大学及以上2中学3小学4文盲或半文盲9不详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年月日死亡时间年月日实足年龄死亡地点1医院病房2急诊室3家中4赴医院途中5外地及其它9不详第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联系电话一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联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出

证Ⅰ*(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单(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位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保存

Ⅱ*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第三联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生前常住地址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死亡原因死亡日期年月日家属姓名及联系处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医生签字户籍民警盖章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死者生前上述疾1省级医院2地市级医院3县区级医院病最高诊断单位:4卫生院5村卫生室6未就诊9其它及不详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5临床6死后推断9不详住院号医师签名医疗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派出所盖章医疗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死因推断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备注:调查者签名调查日期年月日

填报日期年月日10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死者姓名性别若是13~49岁的女性,问其属于哪种情况:1.死前一年内未怀孕2.死时怀孕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4.死时未怀孕,1男2女但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调查记录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死者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性别1男2女实足年龄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第生前常住地址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二联婚姻状况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9不详文化程度1大学及以上2中学3小学4文盲或半文盲9不详出生前工作单位证出生日期年月日死亡时间年月日实足年龄单

位死亡地点1医院病房2急诊室3家中4赴医院途中5外地及其它9不详定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联系电话期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寄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送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县

区Ⅰ*(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疾(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控(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中(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心,*Ⅱ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由

疾死者生前上述疾1省级医院2地市级医院3县区级医院控病最高诊断单位:4卫生院5村卫生室6未就诊9其它及不详中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心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5临床6死后推断9不详保

住院号医师签名存医疗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第四联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生前常住地址省市区(县)街道(乡)村(居委会)死亡原因死亡日期年月日家属姓名及联系处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户籍民警盖章死因推断电话号码调查者签名调查日期年月日11派出所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

备注:

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

填写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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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编号(同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暂住址省市区(县)户口1.本地2.非本地计划内外1.计划内2.计划外年龄周岁民族1.汉族2.少数民族文化程度1.大专及以上2.高中或中专3.初中4.小学5.文盲家庭年人均收入(元)1.《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发生在辖区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不论是本地户籍还是非本地户籍)均要求填写一张死亡报告主卡和一张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年龄:填写实足周岁年龄。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则以初中文化程度计算,中专毕

业以高中文化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家庭年人均收入:此项为估算,指一年12个月的人均总收入。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项目中。

孕产次: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上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详

者则年月日全填9,即9999年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时间取整数,够半个小时往上进,如分娩

时间为201*年12月18日13:31,则填写201*121814;不详者全填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全填0。

死亡时间:填写格式同分娩时间。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填0,不详者填9。

1).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2).区县级医院:指区县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3).街道(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及平级厂矿医院。4).村接生室:为村医或接生员接生的场所。

死亡地点: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

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1)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2)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3)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

4)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

死因所致,则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如:某孕产妇因妊娠期高血压并发胎盘早剥大出血死亡,则按胎盘早剥→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顺序填写。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

实验室及其他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可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评审结束后,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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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编号(同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户籍住址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现住址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治疗性引产死亡:1.是2.否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户口1.本地户口2.非本地户口3.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性别1.男2.女3.性别不明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体重克1.测量2.估计孕周周出生地点1.省(地、市)级医院2.县(区)级医院3.乡镇、街道卫生院4.村(诊所)卫生室5.途中6.家中死亡日期年月日死亡年龄岁月天死亡诊断ABC根本死因死亡地点1.医院2.途中3.家中死前治疗1.住院2.门诊3.未治疗诊断级别1.省(市)2.区(县)3.街道(乡镇)4.村(诊所)5.未就医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单选)1.经济困难2.交通不便3.来不及送医院4.家长认为病情不重5.风俗习惯6.其它(注明)死因诊断依据1.病理尸检2.临床3.死后推断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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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不满5周岁),无论本地还是非本地户口,每一例死亡均需填报此卡。

治疗性引产死亡:指治疗性引产原因出生时,具有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又死亡的婴儿。

不包括由于计划生育原因而做的引产。

出生信息登记卡号:来自婴儿出生信息登记卡。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如果给儿童已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则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来自儿童免疫接种卡,如有该卡应当填写。

儿童姓名:填写死亡儿童姓名。如尚未取名,则父亲和母亲姓名必须填写。性别:如属于两性畸形则填写性别不明。

出生日期: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月、日只有一位数字时,前一方格必须填0。

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年龄小于1岁以下的死亡儿童必须填写。孕周按整数填写,如

35周+6天,填写35周即可。

死亡日期:填写格式同出生日期。

死亡年龄:填写实足年龄,出生不满24小时填写“0”天;1天~不满28天填具体天数;满

28天~1月29天填写1月;1月30天~不足1岁填月数;1岁及其以上填岁数。

死亡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死

因所致,则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

死前治疗:指导致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住院指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

(包括死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门诊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未接受医生治疗、家长自治。如果同时有两种治疗情况,即“门诊”和“住院”,则填写最高治疗级别“住院”。凡经村医生诊治,按“门诊”治疗填写。“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家长自治。

诊断级别:填写疾病的最高诊断级别,如患儿曾在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县医院诊治,应填

写县医院。

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仅选其中一项。

死因诊断依据:病理尸检指在医院死亡做过尸检证实诊断的;临床诊断指医疗单位根据患儿

的临床表现做出的诊断;死后推断指死前未经医疗单位治疗,死因是死后分析判断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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