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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引产证明(精选多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10:41:34 | 移动端:计生办引产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计生办证明

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

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

兹有我街道办事处北门外社区居民,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与配偶,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系(初,再)婚,育有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201*年月日

第二篇:怀孕八月强遭引产 莆田仙游计生办如狼似虎

怀孕八月强遭引产 莆田仙游计生办如狼似虎

怀孕八月,正欣喜地等待着小生命的降临,却遭当地计生办强制引产,理由是违法超生,福建莆田市仙游县的李大姐在这个夏天并没有如期迎来自己的第二个孩子,而是身心的巨大创伤。今年5月份做完引产手术后到现在,每每想起自己胎死腹中的孩子,李大姐的心都一阵阵痛,让她更加愤恨的是,在自己怀孕初始,计生办已经知道并收取了罚款,也同意孩子出生,却不想在孩子即将出生之际回头喊“严打”,自己八个月大的孩子就这样没了。

李大姐夫妇家在农村,来外地工作已经有好几年了,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和尚是幼年的儿子,儿子的左手有点残疾,这让他们对儿子以后的生活很是放心不下,于是他们想再要个孩子,不盼老有所依,也盼将来儿子有个照应。

一开始,他们和计生组的人商量,问能不能再要个孩子,那时计生还没到“严打”的时候,计生组也就一如往常,收下李大姐家交上的罚款和国家抚养费表示就不追究了。就这样,他们收了李大姐一家六千块的罚款费,默许了李大姐一家的“再生计划”。

于是李大姐一边在外面辛勤工作,一边安心养胎,期待着孩子的降临。可是,谁也没想到,在今年5月份,也就是李大姐怀孕八月的时候,老家的计生组突然来了消息,要李大姐回去打胎,说是正在“严打”期间,上面的抓得紧,原来的“协议”不算数了,不管怎样,一定要回仙游把孩子打掉!!!

听到这个消息,李大姐一家很气愤,说你们都收了罚款,而且孩子都八个多月了,这个时候要打胎,不等于害了一条生命么?

计生组的回复坚决而野蛮,说既是违法超生,就得打掉,没有其他选择,如果不回来自己掂量看看,老家的房子看你还要不要,家人你还顾不顾!

李大姐能有什么办法呢,都说民不与官斗,再说家人房子的安全还捏在他们手里呢。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李大姐和丈夫终于同意回乡打胎。

由于孩子都已经八个月了,不能流产而只能做引产,引产对孕妇有什么危害呢,那可是比流产大得多的危害!

笔者咨询过妇产科的专业医生,医生告诉笔者说,一般来说,五个月以后要想打胎流产就不管用了,而只能实行引产。接受引产手术的孕妇需要住院,应用引产术后会出现宫缩,通常出现宫缩后的孕妇会感到阵阵的腹痛,随着宫缩加剧,腹痛也随之加剧,孕妇此时要忍受巨大的痛苦,许多孕妇因而忍受不了腹痛而在手术中乱动,有的时候会出现恶心、呕吐、出冷汗等,甚至会出现昏厥、休克,给孕妇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伤害。而引产后的清宫疼痛更使孕妇难以承受,易出现清宫不全,导致产后大出血、感染并可致不育。更有甚者会导致子宫穿孔、肠穿孔等,引起严重并发症,危及孕妇生命。

虽然知道此去要永远失去腹中的孩子,虽然知道引产手术对自己的身心会带来多大的伤害,但在计生组人员的威胁逼迫下,李大姐和丈夫还是带着满心的伤痛回到了家乡。计生组人员将他们安排在一家专门为这些“违法孕妇”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的所谓“大医院”里。“一进这医院,我就感到自己进了监狱。”李大姐说,“两边是高大的门前,狭小的空间压得我透不过起来,计生人员一拨跟着你,一拨守着大门,怕你逃跑,虎视耽耽地盯着你,好像你是犯人一样,特别难受。”

“那么你在住院手术,医生是否有给你开病历呢?有没有开药?”

“病历?没有。一颗药也没开”李大姐摇摇头,“这些都是他们和医院协商,偷偷进行的。其他医院不敢手术,说是不符合医德,我才被送到那个医院去的。”

“我在那医院呆了三四天吧。手术的时候,他们用一根类似于针一样的东西,非常粗,就这样打进我的肚子里。我感到我的小孩刚开始还在猛烈地踢我肚子,但渐渐地不动了,我知道,他死了……”李大姐在说这话的时候声音有些颤抖,哀婉的眼神飘的很远很远……

引产手术结束后,李大姐在医院呆了三天就出院,计生办把之前的罚款还了,也另外发了营养费,也是没有任何发票或需要签收的字据,这些都让李大姐的丈夫觉得,计生办是做贼心虚。

后来,李大姐还告诉笔者,这种事在他们家乡那很普遍,大家都敢怒不敢言,虽说他们本身也有不对的地方,毕竟有违法律,但计生组的这种强硬做法谁都不能接受,可是没办法,不可能跟那些人斗,也斗不过他们,也有人想过告他们,但怎么告?他们的势力太大了,告了也没用,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我这还算好的,我还见过更惨的。”李大姐说,“有一些孕妇为了不被抓住,半夜三更出逃,都快生了,那些人还是不放过她们。有的被迫在寒冷的街上产子,生下后还没看一眼,小孩就被那些人抢走了,被抢走的小孩就这样被活生生的饿死、冻死或是掐死了。”

生下的小孩就这样被害死了?那也是一条生命啊!刚来到世界上,眼睛还睁不开,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离开了人世。计生组一定要这样赶尽杀绝吗?!

李大姐还提及自己做引产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一件事。她告诉笔者,在她做引产手术住院的时候,楼上也住着一位同样被迫引产的妇女。在失去孩子的那个晚上,由于丧子之痛难以平复,竟失控从四楼跳了下来,当场死亡。在坠楼的那一刻,她的丈夫为了救她,也被拉下了楼,虽然没死,但也是全身瘫痪,于是一个好好的家庭,就这样被毁了。

这是刚刚发生不久的真实事例,她带给我的震撼太大了,才会写出来。如今李大姐脸上再也看不到那幸福的光辉了,随之取代的是落寞、遗憾、痛苦和伤感。

虽说计划生育是国策吧,但很多老一辈经历过的人也可能都知道,计生办的人一个个如狼似虎,不但不讲情,甚至连理都不讲,拆房、抓人不为奇,可那都是上个世纪的事了,没想到今天的莆田计生,还处在野蛮时代!!!悲哀至极!

不知大家是否知道,仙游县是全国的贫困县之一,但是一般在计生办工作的人都是富得流油。由于不加节制的收取超生罚款,仙游的计划生育工作往往排在全国的最后几名。于是乎,上头火了,下了死命令,每个镇每个村都分配了流产数的名额,要求计生办的人一定要抓足名额,完成“业绩”。未婚先孕的孕妇,抓!没办准生证的孕妇,抓!已有一个小孩的孕妇,抓!总之所有他们认为不合法的、不该生的,统统抓起来。抓起来干什么?当然是用各种手段逼迫你把孩子打掉!实在完成不了“业绩”怎么办?上街盯着,只要看到大肚子的孕妇在街上走,马上把人带走,来,交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交不出来?不好意思,只好抓你充数了。更有甚者,为了达到所谓的“名额”,保住自己的官职和饭碗,计生办的人竟公开宣称,凡有知情者,能够提供“非法”孕妇线索的,赏金一万!试问,计生办有多少钱?国家划的金额有那么多么?每个超生孕妇要缴纳的罚款,按理来说是交给国家的,一人赏金一万!试问,那么多的赏金,从哪里来?

仙游的年轻男女多在外打工,但计生办的人强制要求年轻妇女回老家妇检,一年两次。来回不便不说,还要承担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不回怎么办?不怕你不回,你家人还在我地盘上嘛,你老家的房子还在嘛,老人,孩子随便带走一个,房子随便拆个角,都够你受的了。家属、房子,这些就像筹码,被紧紧地握在计生办的人手上。不是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吗。有些孕妇为了生孩子,躲到外面去,没用,你的把柄还在别人手上呢。而且计生办的人不是说说而已,是真的采取行动,而且是野蛮的行动。计生办的人一旦发现当地有人在外偷生小孩,就下死命令:回来打胎。该流就流,该引产就引产,管你已经怀几个月了。不回来就抓家属、拆房子。计生工作者拿了锄头、榔头等能用上的东西上你家来,在众目睽睽之下当场拆房,家属就带走,关起来。计生办在每个乡镇都有监狱,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当事人家属关起来,几天到几个月不等,公然无视公民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这种违法的事对计生组的人来说,早已是家常便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我们可以算一算,莆田、仙游的计生人员在计生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多少?有多少人,有多严重?执法者变成侵害者,违法者变成受害者,出现这样的“戏剧性”转变,其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

而这些事在莆田、在仙游早已是见怪不怪了。大家能躲就躲,碰上了就自认倒霉,不是不气愤,而是计生组的势力太大,和他们对着干绝对是没好果子吃的。在这些众多受害者中,李大姐就是其中一个。她在和笔者谈及此事时,虽然一直在尽量掩饰内心的痛苦,但那双忧郁的眼睛,和眼角隐约可见的泪花都让笔者无不动容。

那么,对于已经成形的胎儿,计生组有权以计划生育为借口,强行让孕妇打胎吗?医院是否有权为她们实行引产手术?笔者查过相关资料,发现作为一条医德准则,大多数医院都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在胎儿不损害母体健康的情况下,禁止为七个月以上的胎儿进行引产。而院方和计生组勾结,做出这样完全违背医德的事,扼杀一个又一个已经成形的无辜胎儿,多么令人寒心!计生组的行为,有国策和国家计生工作撑着,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可是,这样的野蛮,这样的冷漠,这样的不讲人情和人性,纵使有再大的法理,也将不得民心!最后受苦受害的还是百姓!这样的工作,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胎儿的人身权利,但是在笔者看来,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胎儿以及成功受孕的孕卵、胚胎,是具有生命形式的,而且人的生命也开始于这些形式。不少西方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胎儿具有生命权,堕胎是被普遍禁止的。他们认为,人是上帝创造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人的生死,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在中国,在法律上是一个盲区,在人情上更是普遍表现出对胎儿人身权利的忽视。瑞典科学家尼尔森在论文《一个孩子的出生》里面提供了精彩的照片,描述一个胎儿在母体中成长的过程。怀孕3到3个半星期,胎儿的小心脏就开始跳动;怀孕到第4周,虽然胎儿只有1/4英寸,但头与身体已可区分,眼、耳、嘴也已具雏形了;第6到第7周,脑功能可以测得到;到第8周四肢都已俱全,包括手指、指纹及脚趾;第9或10周,胎儿已经能够用手抓东西、用口吞咽,甚至可以吸吮大拇指;到了第13周,胎儿已完全成形,母腹里的是一个小小婴儿,他可以改变姿势,对痛楚、声音、光线有反应,甚至还会打嗝。此后只是大小与体重的发展。第6个月开始,孩子已有头发、睫毛、指甲、乳头,可以哭、握拳、挥拳、踢足。 看到这些小生命这样艰难而顽强的成长过程,不知道那些冷酷的计生人员内心是否会有触动?以一个无辜胎儿生命的代价来换取所谓的人口控制和社会发展,以不惜伤害妇女及其家人身心健康的方式来维护所谓的法律公正,笔者质疑,这样的计生工作,是否值得?

确实,计划生育的问题很严峻,控制人口数量增长刻不容缓。但是,在国家的计生工作中,难道就没有一个更好的、更具人性化的方式来实行吗,事后追究不但不得人心,更是治标不治本的下下之策,如何从源头上解决、如何进一步改革整个计生制度,是当前计生工作要思考的重中之重。

莆田野蛮的计生工作带来的对妇女、胎儿人身权利的损害也使笔者想起另一个案例,即前不久新闻报道的关于贵州镇远福利院贩卖超生女婴到国外牟取暴利的新闻。这让笔者不禁担忧,在这个充满物欲、权斗、勾心斗角的社会现实下,还有多少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还有多少个家庭从此失去了欢声笑语?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了?

这样的惨剧,究竟还有多少,发生在我们看不见的角落?这样惨无人道的计生之道,还要多久,才能在这个崇尚文明、讲究人性的社会里完全绝迹?这不仅需要我们深思,更需要我们为此而努力。再也不想看到那悲惨的画面,再也不愿听到那痛苦的哀嚎。为了那更加和谐美满的生活,我们要斗争,要为改变当下不尽人意的的社会状况而斗争,并且,坚定、更加坚定地走下去。

第三篇:计生办婚育证明

职工婚育证明

编号:

本单位参保职工______,社保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非)苏州市区户籍,于______年___月登记结婚,系初育(或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此证明。

________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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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育证明存根联:

编号:

职工姓名:________,登记结婚日期______年___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1、本人申请。并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2、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申领人如有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未处罚到位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婚育证》。

3、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村(居)委会、街、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4、申领人或村(居)委会专干持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生合同及照片到街、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1、凡外出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凭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乡(镇)计生办理《婚育证明》;

2、成年流动人口的到达暂居住地15日内应将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送现居住低乡(镇)计生部门接受查验,凭已插件过的《婚育证明》办理其他务工、经商手续;

3、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每半年寄回孕情证明,作为验证凭证。

第四篇:计生办婚育证明

计生办婚育证明

职工婚育证明

编号:

本单位参保职工______,社保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非)苏州市区户籍,于______年___月登记结婚,系初育(或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此证明。

________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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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育证明存根联:

编号:

职工姓名:________,登记结婚日期______年___月。

经办人:

年月日

1、本人申请。并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2、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申领人如有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未处罚到位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婚育证》。

3、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村(居)委会、街、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4、申领人或村(居)委会专干持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生合同及照片到街、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1、凡外出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凭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乡(镇)计生办理《婚育证明》;

2、成年流动人口的到达暂居住地15日内应将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送现居住低乡(镇)计生部门接受查验,凭已插件过的《婚育证明》办理其他务工、经商手续;

3、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每半年寄回孕情证明,作为验证凭证。

海沧东孚镇山边村村民小李到东孚镇计生办办理妻子的婚育证明,以便办理落户,但镇计生办通知,他必须就违反计生一事登报认错道歉,才能开具婚育证明。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小李的妻子在201*年政策外生育,在镇计生办调查过程中,小李家人与镇计生办发生冲突,打伤了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镇计生办便将登报道歉作为开具婚育证明的前提。近日,市纠风办调查后认为,打伤计生人员与开具婚育证明是两码事,应依据各自的有关规定处理,镇计生部门做法显然是擅设义务。镇计生部门也认识到这种做法的不妥,进行了深刻反省,采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事件

村民要开婚育证明

计生办要求先登报致歉

23日下午,小李来到市行评接访室向市行评代表反映:他是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村民,妻子小陈是龙海市白水镇村民。201*年3月,还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小陈已政策外怀孕。东孚镇计生办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小李家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双方起了争执,并有了肢体冲突。小李承认,由于家人不配(请你关注www.bsmz.net)合调查,在双方的抓扯中,确实伤到了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此事发生后,小陈便回了老家。孩子出生后,小陈先到当地派出所给孩子落户,并缴纳了违反计生的相关罚款。201*年10月,小李和小陈登记结婚,小李打算将妻子及孩子的户口迁到东孚镇。为此,小李多次找到东孚镇计生办开婚育证明,但计生办始终不肯开具,还通知小李要先让妻子参加孕情检查。小李认为,妻子的户口尚不属东孚镇,不应在当地进行孕情检查。于是他要求东孚镇计生办先开具婚育证明,等其妻子户口迁移后再参加孕情检查。由于小李坚持自己的看法,小陈户口迁移一事就此搁祝直至今年3月,小李接到计生办通知,让小陈先去参加孕情检查,并就违反计生一事登报致歉,便可开具婚育证明。

小李当场向市行评代表出示了一张由海沧区东孚镇计生办开具的致歉内容:“经我办批评教育,李某和陈某认识到其行为已违反相关计生法规,愿意登报认错,道歉。”小李质疑,计生办要求的公开登报认错,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篇:女方镇计生办的计生证明

女方镇计生办的计生证明

兹有广西扶绥县渠黎镇渠莳村那隆屯69号4队的xxx(身份 证号码:xxxxxxxxxxxxx)村民于201*年9月3日与广州市白云区 龙岗竹南二巷6号村民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初婚,于201*年09月28日生育一男孩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何时生育第二胎,属于计划外 还是计划内,如计划外(已经交齐社会保养费)),属于计划内 生育,到目前为止没有生育第二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同。

特此证明

扶援县渠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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