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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帮同事代打卡的检讨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03:24:05 | 移动端:上班帮同事代打卡的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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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班未打卡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针对本月x号上班忘刷卡这件事,给股长、科长的工作带来的种种不必要的麻烦表示深深地歉意,诚恳的象各位领导成人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xx月xx日早晨,朦胧中看了一下手机:7:50.当时的第一反应:睡过了!我以最快的速度穿好衣服,三步并作两步做急急忙忙感到了车间,但是却忘记了刷卡。

在工作天忘记时钟的行为内心深感内疚和不安,千般懊恼,万分悔恨。我深知在公司内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我的忘刷上班卡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该事不仅直接影响到了自己正常工作的心情,而且给领导添了不少麻烦,破坏了集体的形象,给集体抹了黑,给自己的同事树立了榜样。

我意识到我没有足够的高能做责任感,对不起股长、课长对我的栽培和关怀。希望领导能给我一个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通过自己的加倍努力工作来表达自己的觉醒,对集体作出更大的贡献。并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荣誉感。

以此事为警,以此事为契机。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机会。

此致!

第二篇:员工请同事代打卡双双遭解雇

员工请同事代打卡双双遭解雇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律师新视点

只因自己胃部不适,请同事帮忙代打了一次卡,结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骗取加班费为由解雇。两公司员工以所属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案展开法庭调查。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事件:违反《员工手册》两员工被解雇

201*年11月6日,原告瞿小姐入职某公司。201*年1月23日晚,原告由于胃痛难忍,请已经下班回家的同事来接自己。但由于胃痛,她请求同事贾某回到办公室帮其进行在线考勤,作为下班记录。

201*年3月16日,瞿某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以瞿某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为由,书面通知与瞿某解雇劳动关系。同时,帮其代打卡的同事贾某因替她打卡也被解雇。

201*年4月9日,原告瞿某和贾某以公司对其作出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年5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诉人某公司向瞿某支付201*年年终奖1065元,驳回其他诉求。

两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后,随后又以公司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出起诉,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该原告瞿某在确认理解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上签名,驳回有关起诉,两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现场:原被告双方当庭争辩

昨日下午,记者在佛山中院的法庭调查现场看到,上诉人瞿某首先陈述案情和补充意见,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

在法庭调查关于加班费问题时,被上诉人某快递公司人事主管指出,公司领导在瞿某按照考勤记录申请的加班工资全额发放单上签了名,并不表示上诉人没有唆使他人代打卡,也不是否认代打卡是属于严重违纪。

而上诉人瞿某则认为,被上诉人之前在加班工资发放上没有提出异议和扣罚,就说明公司认为代打卡造成的时间差不影响发放加班工资,自己是在未知情的条件下写了代打卡事件情况说明,“现在被上诉人却再以代打卡为由将我们解雇,还拿出诱骗我写的代打卡事件情况作为证据,那不是陷害我们吗?”

罗子文律师说法

《员工手册》有一定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如违反劳动纪律,按新法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没有对何谓“严重”进行说明,也没有对规章制度进行限制,法律上的模糊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有利的,因为企业是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做出规章制度,并且企业和员工双方均签字,即作出了一定的约定,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对于“严重”理解,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地违反规章制度,如仅仅迟到一两次,就达不到严重的程度,也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经营管理的程度。

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只有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才能生效。劳动合

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

本案中《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该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认为,公司解雇原告是合法的,是有合同依据的。因为瞿某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要求瞿某详细阅读该公司《员工手册》,在《员工手册》有关解雇问题上,第三条明确写有“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行为将被公司解雇,并且瞿某也签名确认详细阅读了《员工手册》。

原告瞿某称,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本身就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她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对打卡的处分过于严厉,仅代打卡一次就视为严重违纪,片面强化了劳动者的义务,而且自己是在自身丧失部分行为能力时的求助行为,不是以骗取加班工资为目的,主观并无预谋也无恶意,不符合《员工手册》里所描述的“唆使”行为。

代打卡是否属严重违纪?

被告某公司认为,瞿某明明是在7点钟下班,而让同事帮其代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属于严重违纪。

原告瞿某认为,关于“代打卡的行为是否属严重违纪”不应该按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作为评判,而是应依据相关法规。

她表示,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

此外,原告瞿某认为,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也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而公司对其的解雇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本律师认为,原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该程度只能由仲裁员或法官认定,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相关法律强调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较低,因此劳动者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关法律强调稳定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严格控制,非法定事由难以行使解除权,由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即使已经告知劳动者,上述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因此,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败诉的风险大大增加。

[最后修改由 luoziwww.bsmz.net)案例]……………………………………………

201*年8月9日,江某应聘到某粮油工业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平时工作表现良好。201*年5月16日,用人单位发布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对员工代打卡行为做记大过处分,罚款500~1000元,并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201*年2月10日,用人单位又签发了《员工奖惩制度(试行)》,将员工代打卡行为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进行处理。201*年2月22日早晨,江某请同事代打卡,公司知情后于201*年2月24日发出与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江某不服,于201*年3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指点]……………………………………………

上述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而滥用规章制度制定权,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核心是要弄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这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一旦认定规章制度违法,那就是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就会承担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用人单位也拥有依照规章制度解雇严重违纪劳动者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不能滥用,否则做出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的资质。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与过程是合法的,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③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是违法、无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效力认定应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一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只能证明申请人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但不能证明其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遵循了关于程序的规定。在本案中,江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仅因请同事代打卡一次就被解雇,很显然没有体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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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精神,之前的那份《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高额罚款也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罚款限额的风险,所以它的条款内容是有待商榷的。更何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江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也存在争议。

据此,笔者认为江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供稿)

第四篇:打卡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首先,由于我自己的大意,替代xxx打考勤卡,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此向大家做出深刻的检讨!

当天,xxx家中有急事,不能及时赶到公司,所以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打卡,以免迟到扣工资。由于我自己的觉悟太低,将公司的规章制度抛到脑后,就帮xxx把考勤卡打了!事后经领导检查才发现犯了错误,违反了公司制度。

经过领导的批评教育后我发现,发生这件错误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的觉悟不够高,责任心不够强。我感觉到这虽然是一件看似很平常的事情,看似是一件很小的错误,但其实不是,看似很小的错误,很可能就会导致发生重大的事故,很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这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结果。以前自己的工作态度就是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现在,我深深的感受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继续放任自己这样混下去的话,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甚至会发生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通过这件事情,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的不足,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大家保证:

1.今后,我一定努力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认真克服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用优秀的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2.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做好职责范围

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今后,一定要努力学习,加强自身的素质,牢记并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自己不会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

4.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和其他的同事和睦相处,积极的配合,不仅要把工作干好,还要干的漂亮。

最后,我再一次的向大家道歉,我真的错了,我会用行动来表示自己的醒悟。请大家相信我!

检讨人:xxx

年 月 日

第五篇:关于上班打卡制度

考勤打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无论执行夏季作息时间,还是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下午打卡时间界线均以中午1:00划分。在1:00以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00以后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

四、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有部门经理手写书面批准要求为依据。

五、经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并需要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

六、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考勤人员在当月考勤表后附文字说明。

七、工作人员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八、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班次内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九、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办公室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部门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本人负责,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因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者,由经理签批《核销登记表》,并由本人负责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

干部、职工或部门负责人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部门经理或分管经理的同意。

十一、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项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部门负责人或经理导审批后办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四、干部、职工个人考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布,干部职工有异议的,可以到办公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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